住房公積金提取(銷戶)、轉移、封存的條件
(一)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并辦理賬戶銷戶手續的條件是:
1、離休、退休的;
2、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3、工作調離泰安市、戶口遷出泰安行政區域或者出境定居的;
4、職工在職期間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二)辦理部分存儲余額的提取條件是:
1、購買具有產權的自住商品房或經濟適用住房的;
2、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
3、職工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
(三)職工在泰安行政區域內變動工作的,可以辦理賬戶轉移手續。
(四)職工與原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納入封存戶統一管理。
二、住房公積金提取(銷戶)程序
(一)符合住房公積金提取(銷戶)條件的,由職工本人(死亡職工由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向所在單位提報申請,單位審核同意后,由單位經辦人填制“住房公積金提取、銷戶申請單”并加蓋單位行政公章(或單位財務章),連同以下相關證明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提報泰安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機構(以下統稱公積金中心)辦理審批、提取手續。
1、離休、退休的,應提供離退休證或單位批準其離退休的文件。
2、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應提供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或者勞動部門勞動能力鑒定證明,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3、工作調離泰安市、戶口遷出泰安行政區域或者出境定居的,應提供勞動人事部門調令或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戶口遷出證明、戶口注銷證明、出境定居證明。
4、職工在職期間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應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合法繼承證明或經公證的遺囑證明等。
5、購買具有產權的自住商品房或經濟適用住房并且本人已入住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一次,提取時應提供本人一年內的房屋產權證、契稅完稅證明。
6、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每年11月份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一次,提取金額不能超出年度內償還貸款本息的金額。提取時應出具《個人住房公積金借款合同》、房屋產權證、契稅完稅證明及最近一個年度內的銀行還款單據。
7、職工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每年11月份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一次,提取金額不能超出年度內繳存金額。提取時應出具民政部門頒發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
(二)單位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職工住房公積金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負責清理。符合提取(銷戶)條件的,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按規定程序到公積金中心辦理提取(銷戶)手續;不符合提取(銷戶)條件的,填制住房公積金封存申請單,納入“封存”戶統一管理。
(三)財政統發工資人員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銷戶、轉移手續的,單位經辦人員填制好住房公積金支取、銷戶、申請單后,先到各級財政工資發放管理機構審查確認,隨后將手續提報公積金中心審核辦理。
三、住房公積金轉移程序
職工在泰安行政區域內變動工作單位,由原單位經辦人填制“住房公積金轉移申請單”,并加蓋單位行政公章(或單位財務章),連同調令、任職通知書或工資轉移單等相關證明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提報公積金中心,辦理調動職工住房公積金轉移審批手續,將其住房公積金本息由原單位轉賬至調入單位名下。
四、住房公積金封存程序
職工與原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包括單位破產、解散,職工辭職、辭退等,不含喪失勞動能力情況),由原單位填制“住房公積金封存申請單”,連同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提報公積金中心,將職工住房公積金納入“封存”戶統一管理。1年內職工若找到新工作單位,由原單位為其辦理轉移手續;1年內未能實現再就業的,可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
泰安住房公積金提取方法 (一) 購買、建造自住住房的; (二) 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三) 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四) 屬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或特困職工,用于支付房租的;(五) 離休、退休(退職)的;(六) 出境定居的;(七)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人事關系的;(八) 家在農村的職工與本市單位終止勞動、人事關系回原籍的;(九) 職工因失業住房公積金已轉入托管戶連續2年且離法定退休年齡不滿5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