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職工可以申請?zhí)崛”救俗》抗e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三)租住本市廉租房的;
(四)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15%的;
(五)享受城鎮(zhèn)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六)因本人或者其配偶、父母、子女遭受重大疾病等突發(fā)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 (七)與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連續(xù)失業(yè)2年以上的;
(八)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可以提取的其他情形。 有(一)、(二)項情形的,應當在管委會規(guī)定的時間內提取。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職工可以申請?zhí)崛』蛘咿D移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應同時注銷:
(一)退休或者享受社會養(yǎng)老保險的;
(二)出境定居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依法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
(四)與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且戶口遷出本市或者戶口不在本市的。
第二十七條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八條 職工申請?zhí)崛∽》抗e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應當持相關證明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 管理中心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予提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準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銀行辦理支付手續(xù)。不準予提取的,管理中心應當說明理由;申請人要求書面說明理由的,管理中心應當提供。
第二十九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首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貸款前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達到管委會規(guī)定的年限;
(二)購房首付款不低于管委會規(guī)定的比例;
(三)信譽良好,具有穩(wěn)定的經濟收入和貸款償還能力;
(四)具有合法有效的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者有關手續(xù);
(五)提供擔保。 還清首次住房公積金貸款后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除符合前款條件外,還應當符合管委會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不得超過管委會規(guī)定的最高貸款比例和最高貸款額度。
第三十條 禁止向非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發(fā)放住房公積金貸款。 禁止向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發(fā)放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辦公或者生產經營用房。
第三十一條 職工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普通商品房后,享受城鎮(zhèn)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利息補貼。具體辦法由管理中心擬訂,報管委會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不能滿足個人購房需求的,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和商業(yè)銀行的組合貸款。
第三十三條 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應當向管理中心提交貸款申請書和相關材料。 管理中心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自受理貸款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貸款或者不準予貸款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不準予的,管理中心應當說明理由;申請人要求書面說明理由的,管理中心應當提供。
第三十四條 企業(yè)在預售或者現(xiàn)售商品房時不得阻撓或者拒絕購房人選擇住房公積金貸款。對選擇住房公積金貸款或商業(yè)銀行貸款的購房人,企業(yè)應當實行同等銷售價格,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不利于選擇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人的附帶條件。
第三十五條 管理中心應當在辦公場所、服務網站公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條件、程序,在有效防范風險的前提下,住房公積金貸款手續(xù)應當簡便、快捷。
第三十六條 管理中心應當按照審核和發(fā)放相分離的原則,建立健全住房公積金提取、貸款管理制度,規(guī)范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核、貸款審核、貸款發(fā)放等工作程序。具體辦法由管理中心擬訂,報管委會批準后執(zhí)行。
第三十七條 管理中心應當建立健全住房公積金風險防范機制,完善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貸后管理等制度,有效防范貸款風險。 禁止挪用住房公積金,禁止使用住房公積金為他人提供擔保。
第三十八條 管理中心應當建立健全貸款申請人信用審查制度。審批住房公積金貸款時,應當查驗貸款申請人信用情況,貸款后貸款人出現(xiàn)違約記錄時,管理中心應當及時采取相應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