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烏魯木齊公積金提取條件
第六條 職工符合以下住房消費提取條件之一的,可以按照下列規(guī)定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且購房合同簽訂一年內(nèi)或建造、翻建、大修工程批準立項1年以內(nèi)的,其提取金額不得大于購房金額或建修房費用;
(二) 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職工可以每年提取一次本人賬戶余額歸還借款,也可以按月提取本人或產(chǎn)權共有人賬戶公積金歸還住房借款。采取按月提取住房公積金還貸方式的,應為能夠按月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單位的職工。提取金額不得超過需償還的住房貸款本息;
(三) 被納入烏魯木齊城鎮(zhèn)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或無房職工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規(guī)定比例的職工需支付房租的,提取金額不得超過當年應支付的房租額;
(四) 職工購買同一產(chǎn)權住房或租住同一住房的,可同時提取產(chǎn)權共有人或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產(chǎn)權共有人或房屋承租人提取公積金時應到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分中心或管理部辦理提取審核手續(xù),雙方提取金額應合并計算,不得超過規(guī)定額度。
(五)經(jīng)相關部門批準且符合實施節(jié)能減排住宅墻體保溫項目標準,允許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積金支付其承擔部分的費用,但提取金額不得超過個人應支付的費用。
第七條 職工發(fā)生住房消費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后個人賬戶應保留至少十元余額。
第八條 職工符合以下非住房消費提取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zhí)崛€人住房公積金賬戶本息余額:
(一)離休或退休的;
(二)享受城鎮(zhèn)最低生活保障的;
(三)因以下重大疾病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1、肢體傷殘Ⅱ級至Ⅲ級(經(jīng)指定醫(yī)院出具的鑒定書);
2、智力殘疾Ⅲ級,精神病Ⅱ級至Ⅲ級(市第四人民醫(yī)院鑒定);
3、患有以下特殊慢性疾病的(需市級以上醫(yī)院證明):
(1) 心血管病并發(fā)癥;
(2) 腦血管病及并發(fā)癥、后遺癥;
(3) 各種惡性腫瘤、血癌;
(4) 腎病綜合癥、慢性腎功能衰竭;
(5) 肝硬化;
(6) 重型系統(tǒng)性紅斑狼瘡;
(7) 糖尿病并發(fā)癥。
(四)遇到其他突發(fā)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五)到國外、港、澳、臺地區(qū)定居的;
(六)在職期間被判處刑罰,同時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七)職工與原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兩年未重新就業(yè)的;
(八)戶口遷出烏魯木齊,同時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九)非烏魯木齊戶口職工離開烏魯木齊,同時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十)繳存人家庭生活嚴重困難,職工子女考取國家承認學歷的大專院校后無力繳納學費的,允許一年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來支付子女學費,但提取金額合計不超過學費總額。
第九條 職工在職期間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可以申請?zhí)崛∷劳雎毠さ膫€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全部本息余額;無繼承人同時又無受遺贈人的,其節(jié)余的住房公積金本息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
第十條 因非住房消費原因提取住房公積金并與原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同時注銷。
第十一條 職工符合提取條件但負有住房公積金貸款債務時,應首先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償還貸款后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nèi)仍有余額的,再按相應提取條件申請?zhí)崛∮囝~。
二、烏魯木齊公積金提取流程
第十五條 申請?zhí)崛∽》抗e金的職工應先攜帶提取相關資料和《申請支取住房公積金審批表》到所在單位核實,填寫《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書》,并加蓋單位預留銀行印鑒后到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請?zhí)崛∽》抗e金。住房公積金賬戶已委托管理中心直管的職工,攜帶并填寫上述資料直接到本人公積金集中封存的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請?zhí)崛∽》抗e金。
第十六條 分中心或管理部對職工提交的各項資料進行審核,符合提取條件的,簽發(fā)《住房公積金支取審批單》。
第十七條 職工到受托銀行辦理支款或轉賬。
烏魯木齊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指南:
1、職工到公積金開戶銀行領取《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書》、管理部門領取《申請支取住房公積金審批表》后,由單位住房公積金專管員按要求填寫并簽章
2、職工持《申請支取住房公積金審批表》、《支取住房公積金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材料到公積金開戶銀行所在轄區(qū)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辦理提取審核
3、經(jīng)分中心、各區(qū)管理部審核通過后,職工持審核合格資料到單位住房公積金開戶銀行辦理提取或轉帳手續(x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