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防水工程必須由持有資質等級證書的防水專業隊伍進行施工,主要施工人員應持有省級及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指定單位頒發的執業資格證書或防水專業崗位證書。
第一章 總則
1.0.1 本規范適用于工業與民用建筑地下防水工程的施工及驗收。
1.0.2 在地下防水工程中,凡需交叉進行其它工程施工時,除應符合本規范規定外,對本規范為作規定的事項,尚應按現行的其它有關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執行。
1.0.3 地下防水工程的構造必須符合設計要求,如設計無要求時,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
1.0.4 各種原材料,制品和配件應符合設計要求,并須符合現行的國家標準或部頒標準的規定.使用前應具有質量證明文件,并應在施工過程中進行檢驗,作好記錄。 各種拌和物的配合成分和調制方法,應符合設計要求并參照本規范附錄和有關技術標準通過試驗確定。
1.0.5 地下防水工程施工必須符合國務院頒布的《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和勞動部頒發的《關于防止瀝青中毒的辦法》以及其它有關安全防火的專門規定。
第二章 地下防水工程
地下工程防水施工及驗收規范:
(一)地下室防水工程設計方案,應該遵循以防為主,以排為輔的基本原則,因地制宜,設計先進,防水可靠,經濟合理。可按地下室防水工程設防表的要求進行設計。(見表1)
(二)一般地下室防水工程設計,外墻主要抗水壓或自防水作用,再做卷材外防水(即迎水面處理),卷材防水做法,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施工。
(三)地下工程比較復雜,設計時必須了解地下土質、水質及地下水位情況,設計時采取有效設防,保證防水質量。
(四)地下室最高水位高于地下室地面時,地下室設計應該考慮整體鋼筋混凝土結構,保證防水效果。
(五)地下室設防標高的確定,根據勘測資料提供的最高水位標高,再加上500mm為設防標高,上部可以做防潮處理,有地表水按安全防水地下室設計。
(六)地下室防水,根據實際情況,可采用柔性防水或剛性防水,必要時可以采用剛柔結合防水方案。在特殊要求下,可以采用架空、夾壁墻等多道設防方案。
(七)地下室外防水工作面時,可采用外防內貼法,有條件轉為外防外貼法施工。
(八)地下室外防水層的保護,可以采取軟保護層,如聚苯板等。(九)對于特殊部位,如變形縫、施工縫、穿墻管、埋件等薄弱環節要精心設計,按要求作細部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