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工作,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
條件如下:①職工連續足額繳存滿三月,本人及配偶在繳存城市無自有住房且租房的,可提取雙方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②租住公租房,可按照實際房租支出全額提取;③租住商品房,各地根據當地租金水平和住房面積確定提取額度。
提取住房公積金時,須提供經單位蓋章的個人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一式三份)、提取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及以下證明材料: (1)非按揭購買自住住房的,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購買一手樓的,首次提取時,提供購房合同(或預售契
成都公積金封存提取條件 1. 購買具有所有權的住房 2. 支付本市范圍內住房租金 3. 償還本市或外地具有所有權的住房貸款本息 4. 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圍內具有
安陽公積金提取條件: (一)購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 (四)調出畢節地區范圍或出國(境)定居 (五)償還購房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