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住宅戶內裝飾裝修(以下簡稱裝修)中的給排水管道、電氣、抹灰、鑲貼、木制品、門窗、吊頂、花飾、涂裝、裱糊、,衛浴設備等項工程與室內空氣質量的驗收要求,驗收方法和質量判定。 本標準適用于全裝修住宅及新建住宅、住宅二次裝修的驗收。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6566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T8478 鋁合金門
GB/T8479 鋁合金窗
GB18580 室內裝飾裝修材料 人造板及制品甲醛釋放限量
GB18581 室內裝飾裝修材料 溶劑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限量
GB18582 室內裝飾裝修材料 內墻涂料中有害物質限量
GB18583 室內裝飾裝修材料 膠粘劑中有害物質限量
GB18584 室內裝飾裝修材料 木家具中有害物質限量
GB18585 室內裝飾裝修材料 壁紙中有害物質限量
GB18586 室內裝飾裝修材 聚氯乙稀卷材地板中有物質限量
GB18587 室內裝飾裝修材料 地毯、地毯襯墊及地毯膠粘劑有害物質限量
GB18588 混凝土外加劑中釋放氨限量
GB50325 民有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
GB50327-2001 住宅裝飾裝修工程施工規范
JG142-2002 建筑有電子水平尺
JG/T 3017 PVC塑料門
JG/T 3018 PVC塑料窗
3 基本規定
3.1 裝修應遵循安全、適用、美觀的基本原則,在設計與施工中有關各方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執行國家、行業和地方有關安全、防火、環保、建筑、電氣、給排水等現行標準和技術規程。
3.2 裝修設計、施工必須確保建筑物原有安全性、整體性,不得改變建筑物的承重結構,不得破壞建筑物外立面。不得改變原有建筑共用管線及設施和影響周圍環境。
3.3 選用的裝飾材料及裝飾品件的質量除應符合該產品有關標準的質量要求和設計要求外,還必須符合GB6566、GB18580-18588室內裝飾裝修材料的系列標準,供貨商應提供產品質保書或檢驗報告,材料進場應進行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施工。如供需雙方有爭議時,可由市級法定建材質檢機構進行仲裁檢驗。
3.4 廚房裝修時嚴禁擅自移動燃氣表具,燃氣管道不得暗敷,不得穿越臥室,穿越吊平頂內的燃氣管道直管中間不得有接頭。
3.5 對安裝、使用有特殊規定的材料制品及裝飾品件設備,施工應按其產品說明書的規定進行。
3.6 裝修工程竣工后必須對室內空氣質量進行檢測,符合要求后方可交付使用.
3.7 供需雙方在裝修前應簽訂施工合同.合同工中應包括設計要求、材料選型和等級、施工質量、保修事宜等內容。
3.8 裝飾材料及器具宜采作節能型、阻燃型和環保型產品,嚴禁使用國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產品。裝修工程主要部件優先選擇工廠化生產的產品。
4 給排水管道
4.1 基本要求
4.1.1 施工后管道應暢通無滲渥,新增給水管道必須按表1要求進行加壓試驗檢查,如采用嵌裝或暗敷時,必須檢查合格后方可進入下道工序施工。
4.1.2 排水管道應在施工前對原有管道作檢查,確認暢通后,進行臨時封堵,避免雜物進入管道。
4.1.3 管道采用螺連接時,其連接處應有外露螺絞,安裝完畢應及時用管卡固定,管卡安裝必須牢固,管材與管件或閥門之間不得有松動。
4.1.4 安裝的各種閥門位置應符合設計要求,并便于使用及維修。
4.1.5 金屬熱水管必須作絕熱處理。
4.2 驗收要求和方法
管道排列應符合設計要求,管道安裝應按表1的規定進行。
住宅裝飾裝修室內環境污染控制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GB50325-2001)等國家現行標準的規定、設計、施工應選用低毒性、低污染的裝飾裝修材料。
對室內環境污染控制有要求的,可按有關規定對5.0.1條的內容全部或部分進行檢測,其污染物濃度限值應符合表9-1的要求。
表 住宅裝飾裝修后室內環境污染物濃度限值
室內環境污染物 單位 濃度限值
氡 (Bq/m3) ≤200
甲醛 (mg/m3) ≤0.08
苯 (mg/m3) ≤0.09
氨 (mg/m3) ≤0.20
總揮發性有機物TVOC (Bq/m3) ≤0.50
防水工程
防水施工宜采用涂膜防水。
防水施工人員應具備相應的崗位證書。
防水工程應在地面、墻面隱蔽工程完畢并經檢查驗收后進行。其施工方法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規范的有關規定。
施工時應設置安全照明、并保持通風。
施工環境溫度應符合防水材料的技術要求,并宜在5攝氏度以上。
防水工程應做兩次蓄水試驗。
龍骨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根據吊頂的設計標高的四周墻上彈線。彈線應清晰、位置應準確。
(2)主龍骨吊點間距、起拱高度應符合設計要求。當設計無要求時,吊點間距應小于1.2 m ,應按房間短向跨度的1%-2%起拱。主龍骨安應及時校正其位置標高。
(3)吊桿應通直,距主龍骨端部距離不得超過300mm。當吊桿與設備相遇時,應調整吊點構造或增設吊桿。
(4)次龍骨應緊貼主龍骨安裝。固定板材的次龍骨間距不得過大于600mm,在潮濕地區和場所,間距宜為300-400mm。用沉頭自攻釘安裝飾面板時,接縫處次龍骨寬度不得小于40mm。
(5)暗龍骨系列橫撐龍骨應用連接件將其兩端連接在通長次龍骨上。明龍骨系列的橫撐龍骨與通長龍骨搭接處的間隙不得大于1mm.
(6)邊龍骨應按設計要求彈線,固定在四周墻上。
(7)全面校正主、次龍的位置及平整度,連接件應錯位安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