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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合同面積一般是圖紙面積,是設計者初步估計的面積;產權面積,是房屋建成后經測繪部門測繪后實際登記的面。合同面積與產權面積不一致時,首先看房屋買賣合同中有無約定,如有約定,就按照合同約定的處理辦法解除。如果合同沒有約定,就按照法律規定解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筑面積或者建筑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以下原則處理:(一)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據實結算,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的,應予支持。買受人同意繼續履行合同,房屋實際面積大于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按照約定的價格補足,面積誤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所有權歸買受人;房屋實際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及利息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面積誤差比超過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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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房產糾紛譬如信貸糾紛、合同糾紛、房屋質量糾紛等一系列的房地產糾紛的案件逐漸多了起來。針對這些糾紛,大致呈現出這樣的一個特點:糾紛量多,標的額小,訴訟成本高,更多通過協商方式解決。
關于房地產糾紛案件總的來講數量多,但案件的標的額比較小,小糾紛形成不了訴訟,或者訴訟成本過高,房屋這一塊在訴訟過程中訴訟標底以房屋標的來計算,相對的成本就比較高。可能導致在實際處理過程中既有通過訴訟解決的,大多數老百姓則可能通過協商的方式去解決它。律師如是說。
關于購房合同產生的糾紛問題是購房者們關注的頭號糾紛問題。
現場的一位網友稱自己的朋友在購房時,開發商在合同上寫的是商業住宅,但是住宅部分一點沒有,完全是按照寫字樓的模式來建設的,商業住宅樓在交房時竟變身成了商業樓,為此,數十名業主將開發商告上法庭。原本自己在合肥購買房子,為的是方便小孩子上學,現在變成了商業樓,不能落戶,更不用談上學問題。
開發商存在比較明顯的欺詐,他說既可以做寫字樓,也可以做住宅,但是他所有的宣傳,包括樣板房所有的布置都是按照住宅的模式來布置的。所以最后這個情況就產生了糾紛,最后打起了官司。這就提醒了更多的購房者在買房的過程中要注意對合同的審查,畢竟在合肥一套房子需要幾十萬,這個買賣行為是大宗的買賣行為。最后他提醒說,一個是合同和審查,你在簽訂合同中一定要細心,一定要注意;再來就是不要輕信開發商,包括像沙盤、宣傳單頁,大家都要謹慎。如果有什么條款或者約定,張偉說:一定要寫進合同里面,這樣產生糾紛維權起來我們是有利的。
信貸糾紛的產生和特征。
二手房這一塊,關于信貸糾紛這一塊比較多,因為現在銀行的信貸額度逐漸收緊,導致這一塊的糾紛產生。我們從年前到現在都在陸續解決一些糾紛問題,這個額度一般比較小,導致放款的速度比較慢,拉的時間比較長,一般一筆單子原來的流程是40天,目前的合同已經歷時四個月的時間還沒有走完,我覺得客戶對這一塊要求比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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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委托管理合同糾紛的處理:
1、通過協糾紛雙方商解決糾紛。
2、通過訴訟解決糾紛。
3、如果你是原告方,起訴時需要有足夠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才能勝訴。
如果你把具體糾紛講出來,百度的網友們會給你一個準對性的處理意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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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分兩種,一種是你和當事人自行解決,也就是我們說的私了,另一種就是向法院提起訴訟,這兩種前一中的時間耗的比較少,解決之后還有可能有麻煩,后一種的時間長,解決之后基本上沒麻煩的。這就看你怎么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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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認購書糾紛解決方法:
第一,在與開發商簽署商品房認購書之前,一定不要只注意到有關房屋及小區本身的情況,而應該同時要求開發商提供正式的、供簽約之用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文本。
第二,一定要對開發商提供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文本進行仔細、全面的考慮,并就有關問題與開發商進行先期的溝通。
第三,在購房者關心的有關問題,包括合同條款問題得到開發商大致肯定的答復之后,購房者與開發商簽署商品房認購書。
第四,考慮到購房者實際上要承擔較大程度的定金條款的約束力,購房者應盡量避免與開發商在商品房認購書中約定定金條款,而代之以“訂金”,并明確約定,如因雙方對于買賣合同條款的分歧而無法簽署買賣合同的,訂金應全額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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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買賣雙方通常不注意將一些如申請貸款能否成功,物業管理交接等細節方面寫入合同,由此引發糾紛,如果合同未作出明確約定,糾紛通常無法得到妥善滿意解決。在簽定二手房合同之前,買房人應該仔細檢查房屋的狀況。主要包括幾個方面:
第一,檢查房屋的產權證和土地證,看兩證是否齊全(有些房本是兩證合一的);
第二,是要看清楚產權證是否被抵押和土地證上的土地使用年限的記載;
第三,檢查房屋本身的質量。除了以上幾點之外,還要注意房屋是否被賣房人出租;
第四,要檢查房產證上的產權人姓名和賣房人的身份證上的姓名是否一致。
第五,看產權證上是否有共有人,如果有共有人,還需要共有人出具書面同意證明。即使是夫妻共有的情況,也需要另一方出具證明,以避免糾紛;第六,對于買方來說,除了要嚴格按照建設委員會的二手房買賣合同格式訂立合同之外,還需要將一些細節問題納入合同內容。主要包括房屋的物業管理交接,戶籍的遷移等問題。第七,買方可以留一定的房款作為“保證金”,等買房將物業管理交接,戶籍遷出之后再將房款全部交齊。第八是對于貸款無法如約辦下來的情況要尤其注意,這是導致最近一些二手房合同糾紛的主要原因。買房人可以在合同中事先約定,可以設立一個期限,如果由于客觀原因到期未能辦理按揭貸款,雙方的解決辦法。
如何規避二手房中介風險
1、避免被“吃差價”:“吃差價”是指中介在洽談買方、賣方交易時,以高出賣方底價的價格賣給買方,賺取差價,而差價則由買方來承擔,嚴重損害了買方的利益。避免被吃差價的最好“法寶”就是一定要與業主見面,使一切操作都在陽光下進行。
2、慧眼識破假業主:目前,市場上還存在部分經紀人利用業主的委托授權書假冒業主,將房屋第二次放盤,以釣更高的房價,賺取“釣”價。這類情況實際上是進行了兩次交易,在第二次交易中,經紀人扮演假業主,與客戶進行接觸。識破這種假業主其實并不難,只要購房者注意查看房屋產權證和業主身份證,假業主的幌子就不攻自破了。
3、付款要小心:按揭房在市場上很普遍,許多二手房在交易中房款尚未完全結清,產權在某種意義上來說還不夠清晰,還處在一種抵押的狀況。因此,要獲得房產證還需贖證,一般為購房者出資贖證。在此過程中一定要先查看產權證及業主身份證,明確權屬并與業主見面協商,簽定相關的協議,才能將資金打入業主的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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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算購買房改房的購房者一定要小心房屋產權問題,房改房的相關產權證件需要明確,提防房改房產權糾紛。有部分中介違規操作,收購房改房或者未成功完成房改的公房后,當做商品房銷售,由此引起了不少產權糾紛。
房改房與商品房的區別
(1)購買對象不同。購買房改出售的公有住房的對象是有限制的,只能是承租獨用成套公有住房的居民和符合分配住房條件的職工。而在房地產市場上購買商品住房的消費者基本上是不受任何限制的。
(2)購買價格不同。房改售房的價格是受政府控制的,而市場上的商品住房的價格是由市場供求關系所決定的。
(3)購買面積控制不同。國家對職工購買房改公有住房的面積有一定的限制,購房的數量必須嚴格按照國家和各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分配住房的控制標準執行,超過標準部分一律執行市場價。
(4)上市出售條件不同。房改房上市出售有條件要求,如幾年后才允許出售、優先出售給產權單位、出售前須原產權單位在出售征詢表上蓋公章或不能出售等,而購買商品房上市出售無限制。
(5)出售后收益分配不同。購買房改房后上市出售的收益分配是有限制的,總的原則是要給國家上繳一部分土地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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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購房者認為商品房認購書有失公平,可以與開發商協商,訂立補充協議。在與開發商協商訂立補充協議的過程中,我們提出的要求不僅要合法還要合情合理,這樣有助于雙方縮小差距,提高訂立補充協議的可能。補充協議中可以對原合同中不妥的條款進行修改,盡量實現公平。
2、如果認購書有失公平,認購人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撤銷該協議。這種解決方式只適用于因重大誤解訂立的或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及以嚴重欺詐而訂立的合同,對其他僅因購房者不滿意的合同不適用。
3、如在雙方的商品房認購書中有選擇仲裁的條款,且該條款有效,購房者應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在采取這種方式時,購房者一定要注意采集證據,因為購房者必須以足夠的證據來證明自己主張的事實。
其實為了避免糾紛的產生,購房者最好了解簽訂了商品房認購書后自己說享有的權利和要承擔的義務。明確了解關于定金的條款,和認購書的轉讓是否需要經過開發的同意等方面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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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因此就預售許可證主張預售合同是否有效的案件來說,是否取得預售許可證就成為了案件的關鍵問題,因此要不遺余力地尋找到有力的證據。
2.沒有商品房的內部認購,一般情況下,法院會確認《商品房內部認購合同》無效。
3、房產公司返還購房人已付購房款及利息(利息從付款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有開發商認為購房人明知開發商不具備商品房開發資質,并以低于市場價格向購房人認購,證明購房人對合同無效是明知的,但是這并不能免除開發商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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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逾期交付房屋糾紛。逾期交房是非常普遍的現象,造成逾期交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開發商本身怠于履行的因素,也有行政主管機關強制變更規劃、采用新型配套設施等開發商不能控制的原因。不管什么原因,只要不構成不可抗力,賣方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權屬證書缺失引發的糾紛。買房人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取得房產證的原因比較復雜,如開發商土地使用手續不合法,開發商未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開發商違章建房等。在此種情況下,買房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向出賣人主張違約責任等。
(三)一房二賣糾紛。由于兩份合同涉及的標的為同一房屋,而開發商已將房屋交付給其中一份合同的相對人,該違約行為致使另一份合同的相對人與開發商之間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開發商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外,還可以請求開發商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根據《合同法》、《消法》已經確立的懲罰性賠償責任原則,結合我國民事審判實踐和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的實際情況,在《解釋》的第8條、第9條中明確規定了商品房買賣過程中因出賣人惡意違約和欺詐,致使買受人無法取得房屋的,可以適用懲罰性賠償責任的五種情形:一是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二是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房屋出賣給第三人(俗稱“一房二賣”);三是訂立合同時,出賣人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上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人 四是在訂立合同時,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五是訂立合同時,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由上述五種情形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時,買受人除可申請出賣人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外,還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這些規定將有利于有效制裁和遏制欺詐、惡意違約等摒棄誠實信用原則、嚴重損害市場交易安全的行為,維護守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誠信制度的確立。
(四)房屋質量糾紛。此類糾紛包括商品房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交付使用后經檢驗確屬不合格,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等情形,買房人有解除合同的權利,并要求出賣人承擔賠償損失等。對于買房人來說,在接收房屋時一定要查驗開發商提交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書、工程質量保證書和房屋使用說明書,并對交付的房屋進行驗收。
(五)房屋面積誤差糾紛。買賣雙方應當在合同中載明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發生誤差的處理方式。如合同未作約定的,則按以下原則處理:1、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的,按實際面積結算房屋價款;2、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買房人有權退房。買房人要求退房的,開發商應當在買房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是內將買房人已經支付的房屋價款退還給買房人,同時支付已付房款利息。買房人不退房,產權登記面積大于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開發商承擔,產權歸買房人。產權登記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含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返還買房人的絕對值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面積誤差比=(產權登記面積-合同約定面積)/合同約定面積*100%。但規劃部門批準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商品房的結構型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變化以及出現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其它影響商品房質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開發商應在變更確立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因上述原因的規劃設計變更造成面積差異,當事人不解除合同的,應當簽署補充協議。
發生了上述情況,買受人除了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外,對于開發商既構成根本違約,又構成欺詐情況的,買受人還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即購房者可以要回雙倍的已付購房款、利息和損害賠償金。
以上就是關于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常見的糾紛,面對糾紛,處于弱勢地位的買房人為了能順利接受房屋,往往有意無意地忽略了法律對于自己的保護,從而導致利益嚴重受損。在此,提示買房人,如果遭遇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可以不用忍氣吞聲,用法律武器積極維權,爭取自己應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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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就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處理了。如果對方存在欺騙的行為那么是可以退回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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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第五條 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并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
顯然,房產認購書具有法律效用。現認購書一般均有開發商提供,應注意違約責任,交付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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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購房合同能辦理房產他向權證,辦理房屋他項權證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房地產抵押申請表;
2、抵押人身份證;
3、夫妻關系證明(結婚證或戶口簿)或未婚證明;
4、借款抵押合同;
5、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
6、房屋評估報告書或抵押物價值協議書;
7、委托辦理的,受托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證,并提供有法律效力的委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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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
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調解
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仲裁
合同當事入協商不成,不愿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訴訟
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后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除了上述一般特點之外,有些合同還具有其自愿的特點,如涉外合同糾紛,解決時可能會援引外國法律、而不是中國相關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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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糾紛起訴書
原告:————
住址:————?
電話:——————
被告:——————?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聯系人:————
電話:————-
訴訟請求:?
1、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為原告辦理房屋所有權證;?
2、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逾期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違約金;?
3、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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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被告作為房屋買賣合同的出售方,在原告交付購房款履行了付款義務后,被告方交付房屋即購房合同成立,被告方應當在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內按約定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60條、《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33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定,被告應當立即辦理房屋產權證并支付違約金。?
為維護原告合法權利,特訴請人民法院判允前列訴訟請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原告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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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可歸責于你的事由而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你有權請求解除合同,開發商也應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給你。
最高院就此專門有解釋的。
祝你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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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房產訂購合同糾紛時請找律師咨詢,律師會給你很好的建議來解決這個問題,希望能夠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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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定金能不能退這個具體要看雙方簽訂的協議或者合同,一般能退。如果不退,你看看你們簽的合同上面寫的是“定”金還是“訂”金,如果要打官司這兩個字的區別可大了。“定”是決定,“訂”是預訂。根據《民法通則》、《合同法》及《擔保法》的有關規定,“定金”是一種為了締結合同或履行合同而采取的一種擔保形式。如為締結合同而設的“定金”,則不論購房合同是否最后締結,開發商均應退款或將“定金”抵作房款;如為履行合同而設的“定金”,則購房合同系買賣合同,買賣合同是主合同,擔保合同是從合同,不管是合同簽訂前還是簽訂的同時交付“定金”,主合同不成立從合同就不能成立。我國《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開發商不得銷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任何預訂款性質的費用。因此,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銷售條件,而購房者已經交納了“定金”,那么無論雙方是否約定“定金”退還事項,開發商都應無條件退還定金給購房者。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的規定,因不能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方也是應當返還定金的。根據有關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只有在取得房屋銷售的合法證件后,才能收取買房人的定金,而定金是等同罰金的。即因購房人的原因不履行購房合同,定金不退;若屬開發商違約,是要雙倍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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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建房借名購房糾紛在法律上,借名買房中存在著諸多風險:
(1)登記購房人反悔不承認借名買房之事或者登記購房人死亡,其繼承人不了解借名之事、不承認借名之事。
(2)第三人對登記購房人轉移房產給事實購房人的行為提出異議,實踐中,借名買房雙方進行約定時,事實購房人認為借名與登記購房人的配偶沒有關系,真正的房主是自己,但登記購房人的配偶往往以《婚姻法》的規定提出異議,否認借名買房的事實,確認該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
(3)房產被登記購房人處分(轉讓或抵押)或被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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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屬于一般的民事糾紛,有約定的從當事人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可以有以下處理方式:
雙方協商
找第三方調解
申請仲裁
向法院起訴
以上處理方式由當事人自主選擇,最好協商,這樣對雙方都有利,如協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關于具體處理方案,要看糾紛的實際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