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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區外的門面房是否收取物業費,需要看是否享受到相應的物業管理服務,所謂物業服務收費,只能在產生了物業服務之后,才可以收取。物業服務主要有保潔、秩序維護、設備管理、代收水電費等,如果沒有產生上述服務,只以“業主身份”作為依據來收取物管費,不符合法律公平交易的精神。
二、如果門面房是面向街道的,不是在小區內開展經營活動,業主不是生活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實際居民,業委會和物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不代表這部分業主,沒有權利和義務的履行,這些業主和物業沒有建立物管管理服務合同關系,業主可不支付物業管理費。除非物業能提供證據證明對業主的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管理。
三、如產生物業管理服務費,根據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等不同情況,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1、普通住宅的物業公共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2、非普通住宅以及辦公房、廠房、經營性用房等物業公共服務收費,滿足部分業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開展的特約服務和代收代辦服務收費等實行市場調節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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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業管理費在房屋實際交付后由業主買受人交納,一般是以購房者實際收房之次月開始繳納。開發商按照購房合同約定交房,業主因某種原因未收房或未實際居住,不影響物業管理費用的收取。
二、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三、物業在未實際交付給買受人占有之前的物業服務費應由房產開發商交納,實際交付后應由業主買受人交納。一般實踐中,物業服務費是以月為單位交納的,實際操作中一般是以購房者實際收房之次月開始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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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交物業管理費;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物業服務企業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或者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定,擅自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或者重復收費,業主以違規收費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退還其已收取的違規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負責人說,實踐中,在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約定以及規定全面履行了相應義務的情況下,有的業主以未享受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提供的服務,比如業主提出其因出國而未享受服務,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比如低樓層業主提出其從未乘坐電梯等提出抗辯。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是業主共同作出的決定,只要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合同約定提供了相關服務,則物業費的交納義務對全體業主而言都是均等的。否則,物業服務關系的穩定性和確定性將會被徹底打破。除非管理規約或者物業服務合同等有另外的規定或者約定,業主以前述理由所提的抗辯屬于權利濫用,有損業主自治機制和物業服務秩序,所以不應得到法院支持。
希望我的回答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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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合同上閣樓不計算在內物業費一般以合同的面積或房證的面積收取。不能辦理《房地產權證》的物業(包括閣樓、儲藏室等),業主大會成立前,其物業服務費用應當按合同約定執行;業主大會成立后,其物業服務費用由業主大會與物業服務企業協商確定。第十五條 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自物業交付之日起按月交納物業服務費用。已納入物業服務范圍但物業尚未交付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的,物業服務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交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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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要交的。只要交房后不管你住不住你的房屋都是享受物業的服務的,如清潔,綠化等,需要交納的從你領了鑰匙那刻起就應該交納了空關期超過半年物業費可以打折。希望回答對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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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鑰匙還沒拿到,那您都還沒使用,怎么就要繳費了呢,這個要問問物業的,正常來說,合同有寫明何時移交房子,就從那時間開始算起的,沒道理先收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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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收房物業費是需要繳納的,但是是需要由房產商進行繳納,不需要有買戶進行。當時我們家里購買了這種房子物業費之前都是有房產商進行墊付,直到我們真正的搬進去,以后我們才開始支付物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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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沒入住沒裝修的房子要交物業費,從交房的第二年起按空置房交物業費打9折。
一般來說交多少物業費,都是根據地方政策的不同:有的地方是有規定的不入住空置房交70%物業費,根據開發商的不同:有的開發商補物業一定的物業費,空置房不收或者少收物業費,根據物業公司的不同:一般來說物業公司都是要收全額的物業費。因為物業公司服務對象是:公共區域、公共設施、房屋等等,并不因為業主少或者不入住而減少開支。
舉例:一個小區只有一個業主住或者這個小區全體業主都入住,物業公司支出的人力(員工)、物資等都是相同的。比如大門,不能說只有一個業主住物業公司就可以不派員工守大門。
希望可以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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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是指按照正常程序建設單位尚未出售或尚未通知業主收房,或由于商品房出售人原因致使房屋未達到交付使用條件等情況下,因買受人并未購買或(非自身原因所致)未收房而并未享受物業服務,故在此前的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但這并不意味著買受人可以利用這樣的規定而故意拖延收房。一般情況下,若買受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收房的,以出賣人書面通知收房的日期為房屋交付日,此后物業服務費由買受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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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是指按照正常程序建設單位尚未出售或尚未通知業主收房,或由于商品房出售人原因致使房屋未達到交付使用條件等情況下,因買受人并未購買或(非自身原因所致)未收房而并未享受物業服務,故在此前的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但這并不意味著買受人可以利用這樣的規定而故意拖延收房。一般情況下,若買受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收房的,以出賣人書面通知收房的日期為房屋交付日,此后物業服務費由買受人承擔,相關風險也轉由買受人承擔。新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第十二條對買受人原因導致房屋未能按期交付的,還可約定買受人的違約責任。故,買受人萬不可以為只要拖延收房就可遲交物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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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費是針對整個小區管理而言,不論你住與不住,物業方面都要對小區進行管理,包括對綠化、設施設備等進行管理、保養等,所以無論你住與不住都要繳交物業費,但有的物業公司會按半價來收公攤水電費,物業費是全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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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開發商已經交房并且你已經收房手續辦理結束日起開始繳納物業費用,在你收房前的物業費都是由開發商進行繳納的。所以你收房后就是業主繳納物業費,但是按物業管理辦法有明文規定:業主到物業進行雙方確認辦理相關手續的未入住的未裝修的房屋,繳納70%的物業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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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開發商已經交房并且你已經收房手續辦理結束日起開始繳納物業費用,在你收房前的物業費都是由開發商進行繳納的。所以你收房后就是業主繳納物業費,但是按物業管理辦法有明文規定:業主到物業進行雙方確認辦理相關手續的未入住的未裝修的房屋,繳納70%的物業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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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不住物業費要交,物業費的收取,國家出臺的管理收取辦法,買了房子不裝修也要繳納物業管理費的。不繳物業費,可能會收到法院的傳票。業主物業閑置,可以考慮照顧少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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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費是針對整個小區管理而言,不論你住與不住,物業方面都要對小區進行管理,包括對綠化、設施設備等進行管理、保養等,所以無論你住與不住都要繳交物業費,但有的物業公司會按半價來收公攤水電費,物業費是全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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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收房要交物業管理費,物業管理是公共部位的維護及維修,公共秩序的維護,及公共環境衛生;所以是不以個體房屋的住否有區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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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物業費,應當由業主交納;房子交付前,業主是地產,由地產交納;小業主收房后,成為產權人,物業費就由其交納。
關于房子交付問題,有時不是按小業主實際收房日期來算的,如:地產發出“交房通知書”,通知業主3月31日交房,那么物業費就應由4月1日開始計算。如果因為地產問題(如房屋質量問題)造成無法交房,那么物業費由地產承擔,直至與小業主完成交房;如果因為業主自身問題未交房,那么物業費也應由4月1日起開始計算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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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置房需要交納物業費的,因為物業公司的物業服務針對整個小區,個別戶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這樣的理由是法律所不能接受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抗辯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地方條例一般對這個有更明確的規定,比如:《武漢市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作出規定:“房屋交付使用后所發生的物業服務費用,由業主承擔,但房屋交付后一年內無人入住的,空置期間由業主按百分之七十的比例承擔物業服務費用。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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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據我所知是應該要交的。 物業管理的范圍主要是公共部分,對你套內私有部分,你在居住也是很少管理的,一般只有垃圾等,你雖不住,共用部分仍需要管理。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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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需要,物業費是從開發商或物業交房那天開始計算,不住也要交物業費。新出臺的《物業管理條例修訂案》規定,空置房空置在3個月以內的,不交物業費;空置超過3個月的,則交20%的物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