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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產權房政策《關于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明確規定,“對于借戶籍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過‘村改居’等方式非經法定征收程序將農民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出讓或出租集體土地用于非農業建設、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等違法用地,不得登記發證。對于不依法依規進行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或登記簿規范造成嚴重后果的,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小產權房政策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而農村宅基地屬集體所有,村民對宅基地也只享有使用權,村民將房屋賣給本村以外人員的買賣行為不能受到法律的認可與保護,也不能辦理土地使用證、房產證、契稅證等合法手續。
小產權房政策由此可見,小產權房是不能向非本集體成員的第三人轉讓或出售的,加上其產權不完整,購買小產權房很可能會引發后續的一系列問題和風險。
小產權房政策小產權房產權區分
小產權房政策國家發產權證的叫“大產權房”,國家不發產權證的叫“小產權房”。大、小產權房的爭議不在房屋所有權,而是土地使用權。對小產權的解釋主要有3種:
1. 是針對發展商的產權而言,將發展商的產權叫大產權,購房人的產權叫小產權,這種叫法是因為購房人的產權是由發展商一個產權分割來的。
2. 是按房屋再轉讓時是否需要繳納土地出讓金來區分的,不用再繳土地出讓金的叫大產權,要補繳土地出讓金的叫小產權。按這種解釋普通商品房就是大產權房,經濟適用房就是小產權房。
3. 是按產權證的發證機關來區分的,國家發產權證的叫大產權,國家不發產權證的,由鄉鎮政府發證書的叫小產權,又被稱為鄉產權,鄉產權并不構成真正法律意義上的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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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關系來說,農村私房系農民個人的合法財產,國家保護個人的房屋所有權,所有權人有合法的處分權。①房屋所有權不能離開土地使用權而單獨轉移,如果以宅基地使用權禁止轉讓為由而否定房屋所有權轉讓,不僅剝奪了房屋所有權人的民事權利,而且將導致由集體收回宅基地使用權因房屋的存在而受到阻卻的結果。因此當農村私房轉讓后,其宅基地使用權也應一并轉讓給受讓人。②當農村私房轉讓后只要受讓人不改變房屋的用途而一直用作生活居住,那么改變的僅是房屋所有權主體,房屋的用途仍未改變,從而也不會引起宅基地設立目的的變更,因此宅基地使用權歸屬于受讓人。③《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將農村私房的購房人限定在本村或經批準回鄉落戶定居的無宅基地或其已有宅基地少于當地標準的范圍內,并且須經有權機關批準,不滿足上述條件,買賣合同應認定無效。但《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屬地方性法規,且是在合同法頒布實行后制定的,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的規定來看,不能據此認定合同無效。④法律、法規并未禁止農村私房的轉讓,因此農村私房轉讓后,其宅基地使用權是允許進行變更登記的。⑤轉讓人將房屋轉讓給受讓人后,也有義務將宅基地的使用利益歸屬于受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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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規、保障性住房政策、房屋登記辦法釋義、工程施工承包政策法規匯總、房地產司法解釋、房產政策法規、經濟適用房政策法規等與房地產法規最相關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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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房屋買賣相關規定現行關于房屋買賣的所有法律、法規和規章都只適用于城市,專門針對農村房屋買賣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基本沒有,因此我們只能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尋找依據。根據2007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而在《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四款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由此可知,該法并未禁止農村房屋的買賣和出租。同時,由于根據《民法通則》第七十五條第一款,房屋屬于公民的個人財產范疇,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憲法第十三條第一款和第二款也強調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根據《民法通則》第七十一條規定:“公民個人(包括農民在內)對于其房屋既然有受法律保護的財產所有權,自然有依法對自己的財產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其中的處分,包括出賣、互易、贈與等方式。”從中我們可以看出,農村村民有權利出賣自己在農村的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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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產權房屬于國家明令禁止買賣的房屋,所以你求得的合同范文寫得再好也屬無效合同。《合同法》中明確規定了違反國家法律規定的合同屬無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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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國尚無法律對公攤面積加以約束,只有建設部的行政規章和地方政府的部門文件做出的原則性規定。現在政策主要是根據2000年8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房產測量規范》執行。依據《房產測量規范》可分攤的公用建筑面積即公攤面積為:1.大堂、公共門廳、走廊、過道、電(樓)梯前廳、樓梯間、電梯井、電梯機房、垃圾道、管道井、水泵房、消防通道、交(配)電室、值班警衛室等,以及為整幢服務的公共用房和物業管理用房以及其他功能上為該建筑服務的專用設備用房;2.每套與公用建筑空間之間的分隔墻及外墻(包括山墻),為墻體面積水面投影面積的一半。不應計入的公用建筑空間為:1.倉庫、機動車庫、非機動車庫、車道等,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單獨具備使用功能的獨立使用空間;2.售房單位自營、自用的房屋;3.為多幢房屋服務的警衛室、管理(其中包括物業管理)用房。需要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為整幢建筑物的建筑面積扣除整幢建筑物各套套內建筑面積之和,并扣除作為獨立使用的地下室、車棚、車庫,為多幢服務的警衛室、管理用房,以及人防工程等之后的建筑面積。公攤面積怎么攤?公攤面積過大,勢必降低房屋的性價比;過小,則影響居住的舒適度。那么公攤面積如何攤才算合理?目前有一個可以用來考量的概念,即住宅樓公攤系數。住宅樓公攤系數計算方法為:需要公攤的共有建筑面積總和除以參加公攤的各單元的建筑面積總和,然后用各單元參加公攤的建筑面積乘以分攤系數,就可以得出各套房屋的公攤面積。其中,需要公攤的面積要由產權部門測繪隊實地測量。一般來說,高層樓房的公攤面積要大于多層的公攤面積。高層公攤系數一般在0.18~0.26之間,而多層的公攤系數則在0.11~0.16之間。不過,每個樓盤,甚至一個樓盤各幢房子的情況都不一樣,因此房屋的公攤面積要實地測量,要根據房屋的使用功能和相關配套情況來定,沒有限定的范圍。如何計算公攤面積住宅樓公攤面積計算方法為:分攤面積=各單元的建筑面積×分攤系數(分攤系數=共有建筑面積總和/參加分攤的各單元的建筑面積總和)其中,需要分攤的面積要由市房產測繪大隊實地測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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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的外墻保溫保修期限,正常使用是最低五年。但是很大開放商簽的合同是一年到兩年,有的稍微大點的開放商和業主簽的是三到五年,其實這個就是一個格式合同,隨便他們簽幾年,出問題只有在國家法律最低期限內和范圍內,都是由*商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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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關于房屋買賣的所有法律、法規和規章都只適用于城市,專門針對農村房屋買賣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基本沒有,因此我們只能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尋找依據。根據2007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而在《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四款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由此可知,該法并未禁止農村房屋的買賣和出租。
同時,由于根據《民法通則》第七十五條第一款,房屋屬于公民的個人財產范疇,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憲法第十三條第一款和第二款也強調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根據《民法通則》第七十一條規定:“公民個人(包括農民在內)對于其房屋既然有受法律保護的財產所有權,自然有依法對自己的財產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其中的處分,包括出賣、互易、贈與等方式。”從中我們可以看出,農村村民有權利出賣自己在農村的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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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產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二)房地產買賣契約一份及復印件一份。(三)房地產買賣申請審批表一份。(四)房屋產權登記申請書一份。(五)賣方身份證原件核對及復印件一份。(六)買方身份證原件核對及復印件二份。如委托他人代辦、需提供委托代理公證書及被委托人身份證。(一)房產過戶當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合法、有效;(二)房產過戶申請書填寫的內容與提供的材料是否一致、無誤;(三)房地產的權屬是否清楚,有無權屬糾紛或他項權利不清的現象,是否屬于《房地產轉讓辦法》規定不得轉讓的范圍;(四)房產過戶受讓人按規定是否可以受讓該房地產;(五)買賣的房地產是否已設定抵押權;(六)買賣已出租的房地產,承租人是否放棄優先購買權;(七)買賣共有的房地產,共有人是否放棄優先購買權;(八)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認為應該審核的其他內容。以上就是關于“房屋產權過戶需要備齊哪些材料”、“房產過戶要審核什么”相關問題的解答。我國法律規定在房屋產權過戶時,需要備齊相關資料。但現實生活中,很多人在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時對于這些事項并不是很清楚。此外,房屋產權過戶的流程,房屋產權的期限等問題也比較難處理。因此,如果您在辦理房屋產權過戶問題上也存在疑問,建議您咨詢專業的房地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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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第三條 農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村民集體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禁止擅自買賣或非法轉讓。
關于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只能在本村內。不讓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根據第二十九條本辦法從2008年1月1日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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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務院發布的《關于全面推進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見》相關規定,只要享有福利分房權利的職工,依國家政策規定參加房改,交納了購房款,即對房改購得的房屋享有產權,不應以未發房產證而否認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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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直系親屬或配偶之間房地產贈與,免征營業稅、教育費附加、城市建
設維護稅、個人所得稅和土地增值稅。只要交契稅、印花稅、登記費、交易服務費和房產證貼花的費用。
2、其他房地產贈與,視同一般買賣計征稅費。
接受由個人贈與的非購置不動產再銷售的,營業稅按銷售價全額征收,受贈人應以房屋的價值為基數繳納20%的所得稅。
3、房地產繼承或夫妻雙方離婚財產分割的,免征營業稅、教育費附加、
城市建設維護稅、個人所得稅、契稅和土地增值稅,只要交印花稅、登記費、交易服務費和房產證貼花的費用。
4、法院強制執行涉及多次轉移行為而未登記的,就最后兩次轉移行為按
規定征收稅費。法院強制執行未辦理一手房地產證,且未提交稅務部門免稅證明的,全額計征營業稅。
5、下列行為視同轉讓行為征稅:
(1)以房地產出資與他人成立法人企業的
(2)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另一方或多方提供資金合作開發房地產并以產權分成的
(3)收購或合并企業時,房地產轉移為新的權利人所有的
(4)以房產抵債的
(5)國有企業之間或其他組織之間的房地產調撥
6、下列行為不屬于房地產轉讓
(1)共有人之間對共有房地產的分割
(2)國家機關、由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與其下屬的機構之間的房地產行政調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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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買賣雙方(賣方如果結了婚,必須夫妻雙方都到)持買賣協議、雙方《身份證》(賣方夫妻雙方都要,還要戶口本)、原《房屋所有權證》到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房屋產權轉讓手續;并申報交易價格; ??
2、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根據需要(實際上是必須,因為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一般和房地產評估機構是一伙的),要求對交易的房地產進行價格評估; ??
3、由買方到財政部門繳納契稅,賣方到地方稅務局申報繳納營業稅、個人所得稅(根據情況有優惠政策),任任何買賣雙方(也可以在合同或協議中約定一方)到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繳納交易費、工本費; ??
4、等待領《房屋所有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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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2007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而在《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四款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由此可知,該法并未禁止農村房屋的買賣和出租。
同時,由于根據《民法通則》第七十五條第一款,房屋屬于公民的個人財產范疇,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憲法第十三條第一款和第二款也強調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根據《民法通則》第七十一條規定:“公民個人(包括農民在內)對于其房屋既然有受法律保護的財產所有權,自然有依法對自己的財產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其中的處分,包括出賣、互易、贈與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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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收取方案的具體方式是,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物業管理服務的實際情況和管理要求,制定物業管理服務的登記標準,然后由物價部門和房管部門測算出各個等級標準的物業管理服務基準價格及其浮動幅度。采取政府指導價收費的物業服務項目,物價部門只針對物業管理部門制定的服務標準制定價格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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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物業費的收取按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但未出售或者未實際交付房屋的,由建設單位交納。
物業管理條例
第四十二條 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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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光權在民法通則和物權法上體現為相鄰關系一節,間隔太近影響采光,同時違反了房屋設計規范
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 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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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退房,要看購房者的退房理由。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出現下列情況購房者可以退房:
一、套型與設計圖紙不一致或者相關尺寸超出約定的誤差范圍,合同中未約定處理方式的,買受人可以退房;
二、開發商擅自變更規劃設計、經規劃部門批準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商品房的結構型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變化,以及出現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影響商品房質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在規定時限內通知購房者,購房者可以退房;
三、面積誤差絕對值超過3%,購房者可以退房;
四、商品房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購房者可以退房;
五、開發商逾期交房,經購房人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購房人就有權要求開發商退房。
如果購房者的退房理由不在以上五條之內,純粹是因為個人喜好等原因想要退房,將不會得到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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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租賃合同是移轉房屋使用權的合同。這一點將其與買賣合同區分開來。后者是以移轉物的所有權為目的。由于房屋租賃合同僅移轉房屋的使用權,所以承租人僅能依合同約定對租賃房屋進行使用收益,而不得處分。在承租人破產時,租賃房屋不得列人破產財產,出租人有取回權。 2.房屋租賃合同是諾成、雙務、有償合同。房屋租賃合同自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時成立,而不以房屋的交付為合同的成立要件,故系諾成合同非實踐合同。雙方當事人互負權利義務,為雙務合同。出租人出租房屋的目的在于獲取租金,而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目的在于獲得房屋使用權,故租賃合同為有償合同。 3.房屋租賃合同具有臨時性。房屋租賃合同讓渡的是租賃房屋的使用權,故租賃期限不宜過長,否則將與臨時讓渡房屋使用權的目的不符,也容易因房屋返還產生爭議。而且,租賃合同屬于債權關系,與物權具有永久性不同,如租賃期限過長,也有害于租賃房屋的改良。因此,《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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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房改房不能買?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上市交易的房改房必須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和契證,權屬清晰。出售在學校校園、工礦作業區域內的房改房,在同等條件下,原產權單位享有優先購買權。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房改房暫不得上市:(一)已列入近期規劃改造范圍,戶籍已凍結并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房改房;(二)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房改房;(三)黨政領導干部購買或者集資建造的超過面積控制標準的房改房;(四)購房貸款尚未還清,所有權已設定抵押且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轉讓的房改房,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的除外;(五)職工原購公有住房時,經房改辦批準,與原售房單位在公有住房(換購房)買賣協議中有其他約定條件的,從其約定;(六)法律、法規以及市以上人民政府規定其他不宜出售的房改房。建設部《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辦法》對不得上市的房改房也作出了規定,除上面提到的六項之外,還有下列四種情況也不得上市交易:(一)以低于房改政策規定的價格購買且沒有按照規定補足房價款的;(二)產權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三)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難的;(四)違反規定利用公款超標準裝修,且超標部分未按照規定退回或者補足裝修費用的。二、房改房過戶有哪些手續?(一)去房改辦政策法規科領取《房改房上市交易申請表》;(二)產權所有人填寫好上述申請表后,到原產權單位蓋章并領取《職工個人住房檔案建檔登記表》、《房改出售公有住房完全產權評估價核定表》;(三)拿單位蓋好章的申請表到房產局;(四)完成后,帶齊上述三張表及房改房相關資料回到房改辦,需要帶的資料有:房屋產權證、土地證、房屋所有權人及配偶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等需要查看原件及留復印件2份;夫妻離異的提供財產分割協議書、夫妻一方已故的提供財產分割兌證書、未婚的提供未婚證明原件;(五)用以上資料在房改辦辦理《房改房上市交易備案表》,即我們說的上市證,至此,買賣雙方就可以徑直去交易中心辦理新的產權證了。以上就是關于哪些房改房不能買,房改房過戶有哪些手續的介紹。您若決定購買二手房改房,可以先參考上文衡量房屋是否可以交易,同時確定房屋的產權是否存在爭議,同時將雙方的約定以及賣方的承諾寫入合同中,并約定違約責任。不過,由于二手房改房的交易流程不同于普通房屋,您最好還是找一位專業的律師為您的購房過程保駕護航,以免發生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