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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本人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6個月以上,并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貸款時點程序顯示近6個月正常匯繳); ??
2、具有購房合同和相關證明及文件; ??
3、有相當于購房全部價款(不含配套費)30%以上的自籌資金; ??
4、有穩定的職業、經濟收入和按規定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
5、同意辦理住房抵押; ??
6、借款人購買期房的,在房屋竣工辦理產權證書之前,由開發單位提供擔保。 ?? 備注:所購住房的開發單位必須與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簽訂合作協議。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到你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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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公積金貸款條件 (一)申請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 (二)申請人及配偶身份證明(指居民身份證、常住戶口簿和其他有效居留證件),婚姻狀況證明文件; (三)家庭穩定經濟收入證明及其它對還款能力有影響的債權債務證明; (四)購買住房的合同、協議等有效證明文件; (五)用于擔保的抵押物、質物清單、權屬證明以及有處置權人同意抵押、質押的證明,有關部門出具的抵押物估價證明; ?。┕e金中心要求由第三方擔保人做擔保,并繳納擔保費用,由借款人、貸款人及第三方擔保人共同簽訂三方合同?! ?七)公積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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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儲存余額:
(一)購買、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且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后,未重新就業滿五年的;
(五)出國、出境定居的;
(六)戶口遷出本市、縣行政區域,遷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
(七)省人民政府規定的職工其他住房消費。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該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儲存余額。
第二十二條 職工購買、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資金,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帳戶中儲存余額尚不足的,可以提取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儲存余額,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書面同意。
第二十三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帳戶中儲存余額,應當憑單位出具的有關證明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管理中心應當根據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進行審核,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三日內作出準予或者不準予的決定并答復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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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提取公職金流程
1提取前可以查看一下自己的住房公積金的余額避免太少了還去取,等于也拜忙活了.住房公積金很多地方都是可以網上查詢的.網上查詢默認密碼是123456.先查查自己有多少!
2如果是因為辭職原因提取住房公積金,可以去公司的財務去領取申請表。 如果辭職很久了,可以去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拿一份申請表。如果不知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地址的可以使用百度地圖搜索!
3兩份證明是需要公司蓋章的,一份申請表和離職證明!里面內容不會填寫的可以咨詢公司人事部的,或者是空著.住房公積金里面的工作人員會教你怎么填寫!
4然后準備好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復印件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都會有。可以免費復印。 然后就是銀行卡。看看當地的住房公積金是使用的哪里的銀行卡。 比如我的長沙的就是建行的。準備好可以正常使用的銀行卡!
5準備好申請資料之后, 在住房公積金里面排隊等候辦理。第一步是核實,第二步是提交申請的資料。第三步就是把提取的資料給銀行,銀行都會在管理中心有設置辦公點。每一步都會通知你在幾號窗口辦理.按照他們的提示來辦理就好!
6最后一步把資料提交給銀行之后會通知你說第二天到賬。整個提取流程就搞定啦.第二天就可以去ATM查看一下有木有到賬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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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取條件
1、職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辦理部分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三)本人、配偶及子女因患重大疾病或遇到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四)法院判決住房公積金作為離婚共同財產分割等涉及提取住房公積金的;
(五)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六)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
2、職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辦理銷戶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離休、退休的;
(二)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三)非本市戶籍且戶口在農村,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回戶籍所在地的;
(四)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連續兩年以上未再就業,男滿50周歲,女滿40周歲的;
(五)被判刑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判決書載明刑期屆滿時,達到男滿50周歲,女滿40周歲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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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條件
最新消息:住房公積金租房提取條件放寬 連繳三個月可提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的;
2、離休、退休的;
3、完全喪失勞動以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4、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
5、戶口遷出本市的或出境定居的;
6、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
7、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的,其配偶可同時提取在此之前的住房公積金余額。
符合以上二、三、五、六條的,可同時注銷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帳戶。
提取流程
1、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中的儲存余額,先將所應提供的證明材料交由單位進行初步審核。
2、單位對符合規定的職工開具《青島市住房公積金支取轉帳憑證》
3、持辦理材料送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
4、準予提取的,管理中心將款項轉至職工單位帳戶,由職工所在單位發放。
提取額度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積金只能支取一次,以后年度繳存的須在職工退休后方可支取。
2、 償還住房貸款的,每年可提取一次還款期內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提取額不得超過當年還款額,貸款還清后繳存的住房公積金,須在退休后方可支取。
3、凡繳存職工申請使用第二套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包括組合貸款)的,申請人夫妻雙方及房屋產權共有人均不得提取其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余額。待還貸滿1年后,夫妻雙方及共同還款人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用于償還其貸款本息,提取的額度不得超過上年度實際償還的貸款本息(不含罰息)。還貸期間累計提取不得超過貸款本息總額。
4、凡繳存職工購買住房時不申請使用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可以憑購房合同、發票等有效憑證在一年內提取其住房公積金帳戶余額,提取金額取至千位。
提取時間
1、購買商品房的,提取時間須在房產證或購房合同登記日期一年以內;
2、建造、翻建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的, 提取時間須在批文日期半年以內;
3、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的,提取時間須在鑒定材料日期半年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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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產權的自住住房的;
2.離休、退休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10%的;
7.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8.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9.農村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
10.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未再就業3年以上(含3年)的;
11.職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12.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產權的自住住房的,在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不足時,可以提取其直系親屬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
13.職工償還購房貸款的,只能提取職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
14.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10%的,在提取職工本人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不足時,可以提取其同住直系親屬的住房公積金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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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最新青島公積金異地貸款條件
自2015年6月1日起,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新業務將在青島市全市展開。據了解,需要辦理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業務的市民需要滿足以下幾方面條件。
一是具有青島市戶籍,在山東省內其他城市就業并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在職職工,購買我市國有土地上可以辦理產權的自住住房時,可持就業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證明材料,向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
二是申請人辦理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須符合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規定條件和住房公積金申貸繳存標準,且申請人及其配偶在省內其他城市繳存地均未使用過住房公積金貸款;
三,申請人及其配偶只允許辦理一次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申請人或其配偶在我市辦理過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按我市貸款次數認定標準執行;
四,申請人辦理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認定標準、貸款額度計算及貸款期限執行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規定。申請人配偶在我市繳存住房公積金或具有青島市戶籍在省內其他城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符合我市住房公積金申貸繳存標準的,可合并計算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額度;
五,申請人及其配偶辦理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業務,需提供我市規定的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貸資料,涉及異地繳存的還應提供繳存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開具的無住房公積金貸款記錄證明、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證明以及申貸時點前12個月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明細;
六,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業務根據我市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情況實行計劃限額管理,超過計劃限額的,實行輪候管理;
七,我市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申請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其配偶具有青島市戶籍,在省內其他城市繳存住房公積金且未使用過住房公積金貸款,符合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貸繳存標準的,可合并計算其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可貸額度,配偶申貸資料的提供參照本通知第五條規定辦理。
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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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
1.財政撥款單位:
申請人提供有關提取依據-------分口負責人初審------營業廳負責人核實------中心主任審批--------財務科匯總報財政局核實撥款----------財務科支付
2.非財政撥款單位:
申請人提供有關提取依據---------營業廳負責人初審-------中心主任審批-------財務科支付
二、 提取所需材料
a、 購買自住住房:個人申請,單位證明,購房合同及發票(看原件留復印件)
b、 離、退休:個人申請,單位證明,離、退休批文(原件及復印件)
c、 在職死亡:委托提取人身份證明,提取人單位證明,死亡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d、 自建自住住房:個人申請,單位證明,建房審批手續(準建證原件及復印件)
e、 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個人申請,單位證明,有關審批手續原件及復印件
f、 出境定居:個人申請,單位證明,出境定居證明
g、 償還購房貸款本息:個人申請,單位證明
公積金的支取使用:
1、 購買、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離休、退休的;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且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4、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后,未重新變業滿五年的;
5、出國、出境定居的;
6、戶口遷出本市、縣行政區域,遷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
7、省人民政府規定的職工其他住房消費。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該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儲存余額。
職工購買、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資金,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帳戶中儲存余額尚不足的,可以提取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儲存余額,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書面同意。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帳戶中儲存余額的,應當憑單位出具的有關證明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去管理中心辦理 。
(一)到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門或房屋委托代管單位出具證明,以證明其自住房的確需要大修;
(二)到房屋修繕公司開具修繕預算證明,以確定所需費用;
(三)借款人持上述證明、個人貸款申請、單位擔保證明、借款人經濟收入證明等到主管部門申辦貸款;
?。ㄋ模┲鞴懿块T對材料進行審核,提出審批意見,確定貸款額度、償還期限和償還方式;
(五)經過銀行辦理有關手續。
住房公積金的繳交額如何確定
1)住房公積金的繳交額=職工上年的月平均工資個人繳交比例+職工上年的月平均工資單位繳交比例(個人及單位繳交額元四舍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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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青島公積金提取條件(注:滿足下述條件之一即可):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產權的自住住房的;
2.離休、退休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10%的;
7.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8.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9.農村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
10.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未再就業2年以上(含2年)的;
11.職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12.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產權的自住住房的,在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不足時,可以提取其直系親屬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
13.職工償還購房貸款的,只能提取職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
14.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10%的,在提取職工本人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不足時,可以提取其同住直系親屬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
15.職工購買經濟適用房提取住房公積金交付首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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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公積金提取條件(注:滿足下述條件之一即可):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產權的自住住房的;
2.離休、退休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10%的;
7.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8.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9.農村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
10.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未再就業2年以上(含2年)的;
11.職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12.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產權的自住住房的,在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不足時,可以提取其直系親屬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
13.職工償還購房貸款的,只能提取職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
14.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10%的,在提取職工本人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不足時,可以提取其同住直系親屬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
15.職工購買經濟適用房提取住房公積金交付首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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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的行為,根據《青島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提取管理辦法》),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青島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和監督。
第三條 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產權的自住住房,或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應為產權人或產權人配偶。
第四條 自住住房是指職工居住其內且對該房屋擁有所有權的住房。
第五條 以受贈、繼承等非購買方式取得具有產權自住住房的,不能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六條 租賃本市住房自住的承租人和配偶在本市應無產權住房。租賃多套住房的,只能就一套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其中,通過市場租賃方式依法租住本市住房,年房租超過承租人及配偶年工資收入的10%的,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七條 《提取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七)項的 “重病、大病”僅限:慢性腎衰竭(尿毒癥)、惡性腫瘤、再生障礙性貧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臟瓣膜置換手術、冠狀動脈旁路手術、顱內腫瘤開顱摘除手術、重大器官移植手術、主動脈手術。
第八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除應提供本人身份證明復印件、青島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憑證外,還應根據不同的提取情況分別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
(一)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產權的自住住房的,應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
1.購買具有產權的自住住房的,應提供下列材料:
(1)購買新建商品房或保障性住房的,應提供購房合同原件和全額購房發票原件或提供購房合同原件和契稅完稅憑證原件;已辦妥房屋產權證的,應提供房屋產權證原件和全額購房發票原件或提供房屋產權證原件和契稅完稅憑證原件。
購買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的,還可按照 《購買我市經濟適用住房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交付首付款業務辦理規程(試行)》的規定,辦理轉賬手續。
(2)購買再交易住房的,應提供過戶后的房屋產權證原件及契稅完稅憑證原件。
(3)購買拆遷安置住房的,應提供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合同(或協議)原件和補繳差價發票原件。已辦妥房屋產權證的,應提供房屋產權證原件和補繳差價發票原件。
2.職工建造、翻建具有產權的自住住房的,應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房屋產權人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決算和付款發票原件(翻建還應提供原房屋產權證原件)。農村進城務工人員在戶口所在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應提供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原件或房屋所有權證原件以及付款發票或收據原件。
3.職工大修具有產權的自住住房的,應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質量監督手續證明原件、房屋產權人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決算、付款發票及原房屋產權證原件。
房屋坐落地在本市行政區域以外的,還應提供本人或配偶的實際工作地或戶籍地在該房屋坐落地的證明(戶口簿或所在單位出具的實際工作地證明)原件。
(二)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應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1.職工償還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應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原件。
償還異地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還需提供還款明細原件(加蓋異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印章或銀行印章)。
2.償還本市商業性住房貸款本息的,應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原件、銀行出具的還款憑證原件(償還住房貸款的銀行存折或加蓋銀行印章的住房貸款還款明細)。
償還異地商業性住房貸款本息的,還應提供購房合同原件和全額購房發票原件或提供購房合同原件和契稅完稅憑證原件。
3.職工提前償還部分(或全部)購房貸款本息的,應提供借款合同原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或銀行出具的提前還款憑證原件。
房屋坐落地在本市行政區域以外的,還應提供本人或配偶的實際工作地或戶籍地在該房屋坐落地的證明(戶口簿或所在單位出具的實際工作地證明)原件。
(三) 租賃本市住房自住的,根據《青島市租賃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管理規定》的規定,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四)離休、退休的,應提供離(退)休證原件或經區(市)級以上勞動、人事部門審批的離(退)休審批表原件,無法提供上述證明材料的應提供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身份證明或者提供已享受養老保險退休待遇的證明。
(五)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應提供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通知書原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原件。
(六)出境定居的,應提供其移民批準文件原件或定居國(地區)長期居住證明原件。無法出具上述證明文件的,應提供護照和國內原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出境定居注銷戶籍的證明原件。
(七)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應提供民政部門出具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明原件。
(八)與本市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未再就業2年(含2年)以上的,應提供發放時間滿2年的失業證(求職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原件。換發證件的,應提供換發后的原件和勞動部門出具的《職工失業情況確認書》原件。
(九)戶籍遷出本市或戶籍不在本市,與本市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并離開本市的,應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1.戶籍遷出本市的,應提供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原件、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戶籍遷移證明原件、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
2.戶籍不在本市的,應提供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原件、戶口簿原件、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
(十)職工本人或直系親屬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應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二級以上(含二級)醫院出具的加蓋醫院病案室章、醫務處章或門診辦公室章的住院病案(未住院的需提供包含各種診斷報告的病歷證明)原件及加蓋醫院收費業務章的醫療費用結算單原件。
(十一)農村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應提供戶口簿原件、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原件。
(十二)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提取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應提供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經公證的住房公積金繼承書或遺贈書原件及復印件。有多個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還應提供經公證的其他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授權委托書原件及復印件。對繼承或遺贈有爭議的,還應提供生效的法院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等法律文件原件及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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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撥打住房公積金客戶服務熱線12329,通過自動語音或人工兩種方式查詢; 二是本人持身份證到公積金中心各營業大廳柜臺查詢; 三是通過登錄青島住房公積金網站(www.qdgjj.com)在網上查詢; 四是到公積金中心各營業大廳通過自助查詢終端查詢; 五是職工本人憑身份證和公積金聯名卡到發卡銀行網點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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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提取憑證
2、離休、退休的; 提取憑證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提取憑證
4、到國外、港、澳、臺地區定居的; 提取憑證
5、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 提取憑證
6、被納入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并支付房租的; 提取憑證
7、職工在職期間被判處刑罰、職工住房公積金轉入集中封存戶兩年后仍未重新就業 、職工戶口遷出本市、非本市戶口職工離開本市并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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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簡單的介紹一下,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產權的自住住房的;2.離休、退休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4.出境定居的;5.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6.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10%的;7.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8.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9.農村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10.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未再就業3年以上(含3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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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支持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職工購買自住住房,規范住房公積金貸款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貸款通則》和建設部《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結合本市實際,修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指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委托本市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托銀行)向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在職職工發放的用于購買本市國有土地上可以辦理產權的自住住房的貸款。
第三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資金來源是住房公積金。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轄區范圍內的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的職工購買可以辦理產權的自住住房。
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由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按政策規定受理、審核、批準,由受托銀行按市公積金管理中心下達的貸款計劃發放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由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
第二章 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六條 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對象,必須是按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是所購住房的產權人。貸款對象及其配偶在住房公積金貸款還款期內不得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七條 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本人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六個月以上,并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二、具有購房合同或協議及相關證明材料;
三、購房首付款符合規定比例;
四、具有穩定的經濟收入、良好的信用和按規定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五、同意辦理貸款擔保及相關手續;
六、借款申請人購買期房的,房屋開發單位須與市公積金管理中心簽訂協議,在房屋竣工辦理產權證書之前,由開發單位提供階段性保證;
七、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條 貸款額度取以下規定及計算結果的最低值:
一、按公積金計算的貸款額度=借款申請人公積金月繳存基數×12×額度計算年限×40%+借款申請人配偶公積金月繳存基數×12×額度計算年限×40%
公式中的額度計算年限為借款申請人及其配偶申請貸款之日距法定退休年齡后5年(男65,女60)的年限。額度計算年限最長不超過30年。
二、按規定比例計算的貸款額度。
三、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確定的貸款限額。
第九條 貸款期限由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根據借款申請人的貸款金額、還款能力以及其他相關條件確定,最長不得超過30年。二手房公積金貸款的貸款期限與房齡之和最長不超過30年。
第十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按國家規定執行政策性利率,如遇國家利率調整,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也按有關規定作相應調整。
第四章 組合貸款
第十一條 組合貸款是指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商業性貸款(個人向市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不足時,不足部分可申請商業性貸款)的總稱。
第十二條 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應與合作開展貸款業務的商業銀行簽訂合作協議。
第十三條 組合貸款中住房公積金貸款與商業性貸款的總額度不得超過總房款與規定比例計算后的貸款額度,組合貸款的商業性貸款期限應與住房公積金貸款期限一致。
第五章 貸款程序
第十四條 借款申請人需持有效身份證件、購房合同或協議、已支付的不低于總房款規定比例的收款收據或發票及相關證明材料向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
第十五條 貸款審批通過后,申請人應與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銀行簽訂《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組合貸款還應與貸款銀行簽訂《借款合同》,并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六條 合同簽訂后,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協助借款人辦理房屋抵押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 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或貸款銀行收執抵押權證后,由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銀行辦理劃款手續。
第十八條 自市公積金管理中心下達貸款計劃之日起,借款申請人逾期1個月未來簽訂《借款合同》或不按規定辦理房屋抵押登記等手續,視其自動放棄本次貸款申請。
第六章 貸款償還
第十九條 借款人可以選擇以下還款方式中的一種:
一、一次性還本付息法
該還款法僅適用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住房公積金貸款。
二、等額本息還款法
月還款額=貸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 ÷ [(1+月利率) -1]
三、等額本金還款法
月還款額=貸款本金÷還款期數+(貸款本金-已償還的貸款本金)×月利率
第二十條 還款期內,借款人及其配偶可按有關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還款。
第二十一條 借款人提前償還全部或部分貸款的,應于還款日前30日向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并在征得市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同意后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二條 借款人應按借款合同規定按期歸還到期的借款本息,逾期按有關規定計收罰息。
第二十三條 發生下列情況時,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有權要求借款人提前償還部分或全部借款:
一、借款人違反借款合同規定的;
二、借款人發生導致不能按期歸還借款本息變故的;
三、借款人將借款挪作他用、轉借他人或違約使用的;
四、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停止繳存住房公積金的。
第二十四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有權依法處置借款人的抵押物,用于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
一、借款人不按借款合同約定償還借款本息連續超過三個月或借款期滿借款人未依約償還貸款本息,擔保人未能履行擔保協議的;
二、借款人在合同期內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
三、借款人在合同期內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拒絕履行借款人償還借款本息義務的。
第二十五條 抵押權人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款項扣除有關稅費,受償其債權,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或其擔保人繼續負責償還;剩余部分退還抵押人。
第七章 貸款擔保
第二十六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以房產抵押為主要擔保方式。
第二十七條 借款人以所購住房作抵押的,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必須為第一順序抵押權人,抵押值不得超過抵押房產的規定比例。組合貸款的抵押權人分別為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和貸款銀行。
第二十八條 抵押期間未經抵押權人同意,借款人對抵押物無權出售、出租、變更或饋贈。
第二十九條 借款人以房產作為抵押的,抵押期間,市公積金管理中心為抵押物全部權益的第一受益人。
第三十條 作為抵押物的房產,抵押期間借款人擁有使用權,負有維修、保養和保證完整的責任。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對收執的抵押權證及其他相關證件負有妥善保管的責任。
第三十一條 作為抵押物的房產,在抵押期間遇有統一拆遷規劃時,借款人應事先通知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并按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要求提前結清貸款或更換抵押物。
第三十二條 在借款人結清全部貸款本息之后,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協助借款人辦理抵押登記注銷手續。
第八章 貸款的監督和檢查
第三十三條 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有權監督檢查貸款的資金投向,借款人在貸款期內,應配合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對貸款資金投向和抵押物使用情況的檢查。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借款合同當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變更合同內容或解除合同,須以書面形式提前通知合同的其他當事人,在達成協議前,原合同繼續有效。
第三十五條 抵押人擅自將抵押房屋出售、饋贈或者以其他方式處置的,抵押權人有權提前收回貸款并要求抵押人按合同約定償付違約金。
第三十六條 因借款人隱瞞抵押物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抵押等情況所產生的法律后果,由借款人承擔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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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方法步驟:
1、攜帶提取材料,前往肇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購買自住住房貸款的”和“建造自住住房貸款的” 的,經肇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或管理部前臺掃描錄入系統并成功辦理提取業務。
3、在管理部門申請簽定《肇慶市住房公積金自動劃轉提取委托協議書》,簽約時,本人須到場。
4、成功簽約后,提取信息不發生變化的,按約定每一周年進行自動轉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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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拉青島市公積金網頁,然后點擊 。輸入相關信息后登陸個人青島市公積金網站后臺。點擊圖片所示相關內容青島市公積金提取政策。點擊圖片所示相關內容青島市公積金提取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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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憑提取憑證的原件及復印件和單位出具的《青島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書》,到公積金管理部門申請提取,公積金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是否準予提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經審批不準予提取的, 公積金管理部門應告知申請人不準予提取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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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地區的公積金大部分都是買房才能提取的,自己想要提取的唯一辦法:離職之后,不打算再在青島工作了,去別的地方,那你自己可以提取,提取之后,你的青島公積金賬號就消了,之后再也沒有辦法在青島繳納公積金了,
如果你不離開青島,以后還想在青島繳納公積金的話,你只能找人搜索力資源公司去提取公積金,如果不是自己買房子,自己是提取不出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