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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建設用地是指鄉(鎮)村建設用地,鄉(鎮)村建設用地是指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個人投資或集資,進行各項非農業建設所使用地方的土地。主要包括:鄉(鎮)村公益事業用地和公共設施用地,以及農村居民住宅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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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具有生產經營性質的農村建設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所使用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如過去的鄉鎮企業用地。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可以進入城市的建設用地市場,享受和國有土地同等權利(天誠國土)。農村的集體建設用地分為三大類: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設施用地和集體建設經營性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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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農村建設用地包括宅基地、其他商業、圍墻等建設用地,不包括農村道路、養殖、畜圈、廁所及村莊中的其他農用地及設施農用地等。滿意望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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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相關問題研究如下:1.農村建設用地流轉問題研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2.我國農村建設用地流轉的歷程3.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現狀其中還有許多相關法律問題需要注意,但是需要您專門去了解,最好是詢問律師獲得滿意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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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農村建設用地是根據建設需要,經過國家土地部門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準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而得以使用的;且有其批準的特定用途,不得隨便改作他用的。2、改變土地的原有性質、用途等,必須經過國家土地部門依照相關嚴格的程序審查批準之,像你所說的給人建房,想都不要想。更別說辦理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了。對此,《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條明確規定:依法改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筑物、構筑物等附著物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變更,自變更登記之日起生效。依法改變土地用途的,必須持批準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改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變更登記。3、什么叫土地轉讓?土地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前提這擬轉讓的土地必須是經過掛牌出讓手續獲得的國有使用權土地。沒有這個前提,不存在土地轉讓的可能。你想想你這土地是掛牌出讓取得的嗎?交了多少土地出讓金?如果是集體土地使用權,那么《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4、所有宅基地的取得都是指符合條件的農民經過一系列的報批程序取得的,絕不是通過“轉讓”程序可以買來的。換句話說,所有通過買賣取得的宅基地都是違法取得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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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是指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若干擬整理復墾為耕地的農村建設用地地塊(即拆舊地塊)和擬用于城鎮建設的地塊(即建新地塊)等面積共同組成建新拆舊項目區(以下簡稱項目區),通過建新拆舊和土地整理復墾等措施,在保證項目區內各類土地面積平衡的基礎上,最終實現建設用地總量不增加,耕地面積不減少,質量不降低,城鄉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標。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是國家推出的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促進城鄉統籌發展。掛鉤政策的優勢1.規范我國農村城鎮化進程,調控土地和人口城鎮化的過程2.有利于城鄉統籌發展,推動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3.優化土地結構,提高土地利用集約度4.縮減農村建設用地,為地方經濟和城鎮建設爭取到發展空間,掛鉤政策中存在的問題和隱患1.過分追求建設用地指標,忽略了優化用地結構、提高耕地質量等工作2.整理出來的耕地質量存在問題,3.性質不同的兩個區域在一起,產生利益的偏向4.城市擴張的外部性仍然留在農村5.農民和農村的權益得不到保障由于掛鉤項目通常是跨區域項目,必須依靠政府強力的行政手段來支持才能順利完成。然而在中國的現實條件下,比較容易忽視民眾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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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有效期限為六個月,逾期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申請人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有效期限的,應當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前向市規劃局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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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相關問題研究如下:1.農村建設用地流轉問題研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2.我國農村建設用地流轉的歷程3.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現狀其中還有許多相關法律問題需要注意,但是需要您專門去了解,最好是詢問律師獲得滿意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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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持土地承包經營制不動搖,依法保護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穩定農業家庭經營的制度基礎。家庭經營是世界各國農業經營的最基本形式。我國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賦予了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奠定了農業家庭經營的制度基礎;同時,我國農民家庭經營的承包地,是農民重要的基本生活保障來源,因此土地 承包經營制也是我國農村社會穩定的制度基礎。這一基本制度已經在《憲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上得到嚴格規范,在新農村建設中必須長期堅持并不斷完 善。今后,要嚴格執行《農村土地承包法》,穩定已經形成的土地承包關系,切實保護已經賦予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特別是,對于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管理, 要從合同管理向登記管理轉變,逐步建立包括初始登記和變更登記、專業化屬地化規范化的城鄉土地統一登記管理體系,并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續期制度或者實行無 限期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制度,按照物權對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實行更為徹底的保護。
依法規范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積極穩妥地發展農業規模經營和農業產業化經營。新農村建設中,必須嚴格執行《農村土地承包法》,依法規范農 地流轉,保障農民在農地流轉中的主體地位和自主決策權,結合農村勞動力流轉和農村人口轉移進程,在農民自愿選擇和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通過農地的市場流轉和 適度集中,積極穩妥地發展農業土地規模經營;按照平等協商、互惠互利的原則,通過農戶和龍頭企業自愿簽訂產品合約和要素合約,發展龍頭企業+農戶、龍頭企 業+農戶+基地、龍頭企業+合作社+農戶、龍頭企業租賃農戶承包地等形式的農業產業化組織方式。在必要的情形下,可以發展龍頭企業受讓農戶承包地、雇傭農 民的農業產業化組織形式。在完善農村土地登記制度,培育、發展和規范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市場的基礎上,開放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市場,支持發展農業產業化經 營。通過發展農業規模經營和農業產業化經營,延長農業產業鏈條,增加農業附加值和技術含量,提高農業經營效益,增強農民參與國際市場競爭和應對市場變化的 能力。
嚴格保護耕地特別是保護好基本農田,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和農業可持續發展。我國人多地少,需要養活的人口數量大,并且在今后相當長的時期里 人口數量還會繼續緩慢增長,保護耕地、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和農業可持續發展是我國土地政策極其重要的全局性戰略性目標。新農村建設中,必須繼續完善和嚴格執 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探索建立和完善世界上最嚴格的適合我國國情的耕地保護制度。對于非農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 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的,通過繳納相關稅費,專項用于耕地整理開發以補充耕地。對于劃 入基本農田保護區的糧、棉、油生產基地、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持設施的耕地、正在實施改造和可以改造的中低產田、蔬菜基地等在內的耕地,在農地轉用審批和 土地征收等方面要繼續實行嚴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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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你要到你們當地建設部門咨詢的,他們的回答才是硬道理~呵呵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辦理分兩種情況:
劃撥土地要先辦理選址意見書(城建主管部門),然后辦理項目立項手續(發展計劃部門),再辦理建設項目用地規劃許可(城建主管部門),再辦理土地使用證(土地主管部門)。
通過拍賣獲得的土地只要持國有土地出讓合同去辦理用地規劃許可(城建主管部門),再去辦理土地使用證(土地主管部門)就可以了。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一)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一般程序: 1、凡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和改建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的單位與個人,必須持有關批準文件向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申請; 2、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提出建設工程規劃要求; 3、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征求并綜合協調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意見,審定建設工程初步設計方案; 4、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建設單位或個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圖后,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所包括的附圖和附件,按照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以及個人建房等不同要求,誘發征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實際情況制定。附圖和附件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配套證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設市城市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和其他建制鎮,由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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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集體土地轉讓】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現狀與趨勢農村集體土地流轉是中國獨特土地產權制度下的特殊產物,是農村土地所有權、經營權、使用權統分結合的實現形式。現行農村土地使用權的流轉是在堅持家庭承包經營制度的前提下,由承包方將其擁有的土地使用權,按照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通過轉包、轉讓、互換、入股等形式,流轉給發包方或其他單位及個人。土地流轉后的開發利用也必須依法進行,不能改變土地的所有權性質,防止借土地流轉之名非法改變耕地的農業用途。因此農村建設用地的流轉是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的難點和熱點,是當前亟待解決的問題之一。隨著農業產業化經營興起和農村勞動力轉移,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速度明顯加快,規模不斷擴大。如何引導、完善、規范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合理流轉,尤其是農村建設用地能否流轉,怎樣流轉,即規范農村建設用地合法流轉,以實現農村集體土地合理、持續利用。2004年10月國務院28號文《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指出:“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村莊、集鎮、建制鎮中的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依法流轉”。這一原則性規定對地方來說,還缺乏可操作性法律規范。尤其是《土地管理法》第63條明確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據此,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無論耕地還是集體建設用地,都必須通過征收轉為國有后才能出讓這一途徑轉變為建設用地,而且根據土地征收補償標準,農民只能得到最高不超過農用地年產值30倍的補償。這意味著,農民并沒有對集體土地的處分權,實際上也就沒有土地財產權,所以更無法獲得土地出讓的收益。上述法律條文嚴格限制了集體土地非農建設的使用范圍,只允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建自用。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以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辦企業或者建住房,但是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集體土地使用權,也就是表示,集體建設用地向本村鎮以外的企業和個人的流轉行為是法律明文禁止的。然而現實中,大量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突破國家法律法規的限制,集體建設用地通過出租、轉讓、合作、入股等方式流轉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企業和個人使用。尤其是改革開放以來,地方通過流轉用于工業園區建設和城鎮建設,成為經濟發展和城市建設用地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一方面隨著經濟建設和城市發展,僅靠國家建設用地指標遠遠不能滿足需求,需要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作為重要補充;另一方面現行國家征地辦法侵害農民利益,受到越來越多的抵制,農民更愿意選擇土地流轉,保留所有權不變,以維護自身的利益。受法律規定條件的限制,農村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受到很大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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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集體土地是不可以直接轉讓為出讓地的,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第六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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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國涉及農村集體土地的性質與使用權流轉有關的法律主要有《憲法》、《民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以及一部專門的《土地管理法》,但是這些有關農村集體土地流轉的法律仍然無法解決現實中建設用地流轉存在的問題:
(一)現行法律制約問題
1、現實中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與現行法律規定沖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3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都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辦企業或建住房除外” 同時,該法第63條規定:“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土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按照前述規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以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辦企業或建住房,但不得出讓、轉讓、出租,因此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在法律上是被禁止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現實情況與現行法律的規定發生明顯沖突。
2、法律上雖規定了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特殊情形,但缺乏相應的規定。如《物權法》第183條規定:“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既然允許這部分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那么一旦抵押權實現,就會出現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發生轉移的現象。但對于因實現抵押權而發生轉移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應如何處置、受讓主體是否有限制等法律并沒有明確。同時針對《土地管理法》第63條的規定,實踐中沒有任何關于此情形下建設用地使用權發生轉移時的具體操作性規定。
(二)產權制度上的問題
城鄉分割的二元土地制度及農地產權的界定不清,極大限制了農村建設用地的流轉,并導致了一系列違背法律與政策初衷的社會經濟后果。我國現行的土地法律制度來看,實行的是城市土地國家所有和農村土地集體所有的二元土地制度。長期以來,我國《憲法》、 《土地管理法》以及其它土地管理法規對這兩種土地所有權是作了不同規定的,尤其是在兩種土地使用權方面,國家土地使用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存在很大的區別。按照《土地管理法》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出讓、轉讓、出租、抵押,即法律按不動產用益物權的模式設計運作;但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來說,則不能享有用益物權的處分權能,權利人只有在出資、入股、聯營等特定情況下才能發生權利轉讓,原則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不能出讓、轉讓、出租和抵押。同時,現行農地制度還存在產權模糊、所有權主體虛位的問題。現行的農村土地制度,雖然明確規定土地歸集體所有,即集體擁有產權,但是集體指向不明確,究竟誰是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代表模糊不清。鄉鎮政府、村委會、村民小組及農民個人都享有土地的某一方面權能,但都不是所有權主體。有的地方為解決土地產權主體不明確或權屬來源不清、權屬界限不明的問題時,為方便組織管理將村民小組集體或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所有權確定為村農民集體所有,從而造成了土地產權關系的混亂。
(三)相關利益沖突問題
目前農村建設用地流轉中最突出的問題是農民、集體和地方政府三者圍繞土地增值所引發的利益沖突。隨著農村建設用地的流轉,由于土地的功能已經從傳統的“生產”功能向“資產”功能轉變,工業化城市化進程中的土地需求,把農民集體土地產權和農民利益的矛盾在制度層面上凸現出來。
1、地方政府憑借“公共權力”獲取了農村建設用地流轉增值的大部分。由于中央政府嚴格的土地管制、審批程序、土地監管和財稅政策約束,地方政府土地征用成本的增加客觀上推動了集體建設用地的流轉。對于開發商即土地使用者而言,征地預批和報批手續繁瑣且時間成本大,迫使他們愿意直接從集體手中取得土地。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可以回避征地的復雜程序、不受“用地指標”的約束,很大程度上已經是對土地征用制度的一種替代,地方政府憑借“公共權力”在農村建設用地流轉中直接參與土地流轉收益的分配。因此,農村建設用地流轉的最大收益主體是地方政府。
2、農民在農村建設用地流轉中的收益和其擁有的土地權利不對稱。作為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雙重身份的農民,其權益在農村建設用地流轉中并沒有完全實現。無論是作為所有者的村農民集體還是范圍更小的村民小組農民集體,都缺乏對管理者的有效約束機制。因此農民作為農民集體的成員,難以保障從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中獲得相應的收益。
3、農村集體組織的“管理者”作為分利集團獲取了農村建設用地流轉的巨大收益。經營管理農村土地的基層組織在土地增值的驅使下,已經成為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主要推動者和既得利益者。最終農村土地流動的利益主體和集體土地流轉的最終受益者是“鄉、村”級基層組織。他們既是“集體所有權”的代表者,又是聯系地方政府掌握上級政策的信息優勢方,最終成為農村建設用地流轉的主體。作為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管理者掌握著集體土地所有者所享有的大部分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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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不能轉讓,違反我國土地相關規定,但可以變通,法律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農村建設用地的流轉形式,以出讓、轉讓(含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聯營、兼并和置換等)、出租和抵押等形式流轉農村建設用地,建設用地由于立法并沒有系統和直接地對建設用地及其流轉的概念進行界定,實踐中存在很多爭論和分歧。④我們認為,集體建設用地應當是指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興辦鄉鎮企業、村民建設住宅、鄉(鎮)村公用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所在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其含義有三:第一,集體建設用地是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不屬于國家所有。已被征用的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不再是集體土地;第二,集體建設用地的用途限于所在集體經濟組織或其村民興辦鄉鎮企業、村民建設住宅、鄉(鎮)村公用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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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要點
出讓使用權須經村民同意
出讓、出租和抵押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應當參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公開交易的程序和辦法,通過土地交易市場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進行。
集體土地不得開發商品房
通過出讓、轉讓和出租方式取得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不得用于商品房地產開發。下列建設項目可以使用集體建設用地:一是興辦各類工商企業;二是興辦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三是興建農村村民住宅。土地使用者未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不得改變該幅土地的建設用途。
土地收益50%用于社保
集體土地所有權出讓、出租所取得的收益應當納入農村集體財產統一管理。其中50%以上應當存入銀行(農村信用社)專戶,專款用于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社會保障安排,不得挪作他用。
制定基準地價防止炒賣
各地要加強農村集體土地的產權管理,逐步建立地價體系。各市、縣應當制定和公布本行政區域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基準地價,防止借機違法占用耕地和炒買炒賣農村集體建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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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宗地的土地權需要經過土地登記申請、地籍調查、核屬審核、登記注冊、頒發土地證書等土地登記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確認和確定。確權的狹義含義是指在土地登記過程中的權屬審核階段對土地權屬的來源、權屬性質的確認。根據中國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和他項權利的確認、確定的有關規定和當前土地管理實踐的要求,確權也是各級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責之一,包括制定和完善確定土地權屬方面的法規和政策,處理土地權屬爭議和辦理土地權屬的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等。土地權屬確定的原則有依法原則、充分考慮歷史背景的原則、土地所有權的單向流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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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我國土地管理制度,土地權屬分為國有土地和農村集體土地兩類。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是指農民從事二、三產業及其居住生活的空間承載地,包括農村居住用地、農村公共服務及基礎設施用地、村辦及鄉鎮企業用地等。總體上看,我國土地要素市場還不完善,在城鄉之間發展不平衡、不統一,特別是集體建設用地基本被排斥在土地市場之外。《決定》提出,逐步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這是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重大政策導向。推動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進入市場,與國有建設用地享有平等權益,有利于形成反映市場供求關系的土地價格,建立與城鎮地價體系相銜接的集體建設用地地價體系,促進土地在競爭性使用中實現更合理的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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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這是建房子是可以轉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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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其他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者通過出讓、出租、轉讓、轉租等方式,將集體建設用地的使用權有償轉讓給其他經濟主體使用的行為,既包括集體建設用地的初次流轉,也包括再次流轉。以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入股(出資),與他人合作、聯營等形式共同興辦企業的,可以視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由于農民宅基地的流轉受到嚴格限制,流轉數量相對較少。因此,本文主要探討農村產業用地的流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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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和農村的現實狀況,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是歸農民集體所有用于建設項目的所有農村土地。包括農民宅基地、鄉鎮企業建設用地和鄉(鎮)村的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用地幾種具體類型。
宅基地:包括農民住房用地、庭院用地等。
鄉鎮企業建設用地:包括建設廠房用地、經營場所用地等,是鄉鎮企業為滿足生產經營活動而占用的土地。
鄉(鎮)和村莊的公共設施用地:為了滿足鄉村農民生產、生活需要而修建的基礎設施,比如道路、橋梁、電力設施、通訊設備等占用的土地。
鄉(鎮)村公益事業用地:是指在鄉(鎮)中為滿足農村農民文化、教育、醫療的需要而舉辦的公益事業占用的土地,如學校、醫院、幼兒園、影劇院等占用的土地。
集體建設用地的數量。根據國土部的數據,目前,我國建設用地總量約2500萬公頃,集體建設用地是主要組成部分,總量約1800萬公頃,其中,農民宅基地約1000萬公頃,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用地約600萬公頃,單位和個人用于生產和經營的集體建設用地約200萬公頃。
解放前的相當長的時期,農民的宅基地及其地上附著物所有權一直是歸農民私人所有的。新中國成立后,直到初級社、高級社、人民公社以前,宅基地和房屋也一直是農民的私產。
人民公社的建立,使農村宅基地的權屬經歷了從農民所有制到集體所有制的歷史性變革。1962年9月,中央八屆十次會議通過的《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規定“生產隊范圍內的土地,都歸生產隊所有,生產隊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員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等,一律不準出租和買賣”,確立了農村宅基地集體所有的體制。但又同時規定,“社員的房屋,永遠歸社員所有”,“社員有買賣或者租賃房屋的權利”。
1982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198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及現行的相關法律法規,均保留了農村宅基地集體所有,個人使用的規定,形成了“一宅兩制”:宅基地歸集體所有,宅基地上的住房等附著物歸農民所有。
農村宅基地的特點。農村宅基地與城市的房基地有很大區別,他既是農民的居住消費場所,又是農戶家庭經營的重要組成部分,承載著農民生產、生活、生態、經濟、文化等多種功能。
農村宅基地與其他集體建設用地性質是截然不同的,宅基地屬于福利性用地,根據當前相關文件規定,不允許宅基地經營性使用,這有別于其他集體建設用地。
根據國土部門的調查,目前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變更頻率較低,其權屬狀態比其他集體建設用地更為穩定。
由于農民的房屋建筑在宅基地上,農民實際占有并支配這些宅基地。在農民眼里,農村宅基地和其房產、樹木等附著物一樣,都是農民自己的家產。作為“家庭”載體的“住宅”神圣不可侵犯,很多是其祖上以一生積累的財富購買的,宅基地和住房,既是祖上留下來的寶貴遺產,也飽含著對先人的追思和情感。
在城市國有建設用地消耗殆盡的狀態下,中國工業化和城市化的持續發展,就維系在農村集體產權的建設用地上。
盡管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是我國建設用地的主要組成部分,但法律對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是嚴格限制的。《土地管理法》第43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第63條規定:“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