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可以申請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一)具有本市市區建成區城市戶口3年以上;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4倍;
(三)無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不足20平方米;
(四)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單身人員,除應當符合前款規定條件外,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時,年齡應滿28周歲
-
1999年軍隊住房制度改革以來,通過組織建設經濟適用住房,全軍和武警部隊廣大官兵、職工住房條件得到了明顯改善,對于凝聚軍心、穩定部隊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執行政策不嚴、監管力度不夠,也出現了超計劃超面積建房、低價內售和違規外售等問題,擾亂了住房建設管理秩序,影響了部隊風氣建設,必須下大力堅決予以糾治。
這次清理整治,是對全軍和武警部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存在問題的一次大排查、大治理,具體分調查摸底、制定整改方案、全面整改落實、組織檢查驗收4個步驟實施,逐單位“過篩”、逐項目“拉網”,摸清現狀底數、掌握真實情況,梳理排查問題、找準癥結原因,進一步完善政策制度,堵住管理漏洞,積極妥善解決各類矛盾問題。
總政治部、總后勤部、軍委紀委通知要求各大單位黨委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軍委決策上來,把這項工作作為體現黨委戰斗力凝聚力、檢驗執行力貫徹力的一項政治任務,以對歷史負責和對事業負責的態度,強化責任擔當,“新官”理好“舊賬”,嚴肅執紀問責,對敷衍塞責、弄虛作假和整改不力的,發現一起、查處一起,絕不姑息遷就,真正把這項工作抓緊抓實、抓出成效。
-
1、現行國家7部門聯合發布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7]258號)第四十八條規定“本辦法下發后尚未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執行本辦法有關準入和退出管理、價格管理、監督管理等規定;已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仍按原有規定執行。此前已審批但尚未開工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凡不符合本辦法規定內容的事項,應按本辦法做相應調整。”
而《南寧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第六十二條卻規定“本辦法施行前已滿三年限制交易條件年限的,仍按原有規定執行外,其它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時均按本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違反了《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7]258號)第四十八條,也違反明顯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不合法、不合理、不合情!
2、業主們按《南寧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舊辦法”)申請和購買之后,政府單方違約,要求原購房者按現有規定執行,讓已購房者進退兩難,同樣違反《合同法》有關規定的。
3、舊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納入政府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建設標準、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商品住房。”新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準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新舊辦法面對的對象、對房子性質的闡述已不同,自然有沖突,不一一贅述。南寧市要求舊房亦按新法執行,造成原申購的廣大業主極度不滿,以下所列的很多問題其實也因新法對原購房者權利的踐踏而引起。我們認為,在新政實施(2009年9月1日)前申購的經適房應執行舊辦法。“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項基本的法治原則,在北京、廣州、武漢、貴陽等已經公布了新辦法的城市中,新辦法實施前已申購的經適房都是仍按原辦法處理的,這才是尊重法律,體現政府的誠信。
-
經適房政策1、經濟適用房規定未滿5年不得正式上市交易;
經適房政策2、政策規定滿5年后,補交土地出讓金把經適房轉為商品房后就可以合法銷售;
經適房政策3、目前還未滿5年情況下,簽署的買賣合同是無效的,不受法律保護。
-
國家《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規定: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一)具有當地城鎮戶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
(三)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于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準。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標準和住房困難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商品住房價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結構等因素確定,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符合條件的家庭,可以持核準通知購買一套與核準面積相對應的經濟適用住房。購買面積原則上不得超過核準面積。購買面積在核準面積以內的,按核準的價格購買;超過核準面積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優惠,由購房人按照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的價格補交差價。
目前一般規定經濟適用住房每套建筑面積為60平方米左右,高層可增加10平方米。
應該是不符合的,面積不符合,困難標準要看當地的政策。你應該向上級機關反映情況。
-
,申請人的資格審核階段,申請家庭成員有人死亡,將重新審核其余申請家庭成員的資格,若審核已經完成,則無須重新審核,其余申請家庭成員仍保留住房保障資格。在保障房的租賃合同簽訂后,申請家庭成員有人死亡,租賃合同繼續有效,死亡的是主申請人,則需變更主申請人,重新簽訂合同。合同期滿,申請家庭成員有人死亡,住房保障機構將重新審核該家庭是否符合準入標準。
2,若對于完成房屋產權登記后,房屋權利人死亡問題,辦法中提到,不屬于申請家庭成員的也可以繼承,
3,如果房屋權利人死亡,繼承人之間可以協商,申請家庭成員向非申請家庭成員支付現金,非申請家庭成員放棄房屋繼承權辦理房屋權屬登記,這樣便可回避該經適房是否符合上市交易條件的限制。
-
凡是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均可減按1.5%繳納契稅。其中:90平方米及以下(符合普通住房標準),且為購房者家庭唯一住房的,可減按1%稅率繳納契稅。是否屬于家庭唯一住房根據房管部門出具的居民家庭原有住房信息書面查詢結果確定。
-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請購買或承租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一)有當地城鎮戶口(含符合當地安置條件的軍隊人員)或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供應對象;
(二)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于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標準的住房困難家庭;
(三)家庭收入符合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收入線標準;
(四)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具體申請條件,由地方制定細則,下面以杭州為例詳解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其它地方具體申請條件根據當地相關政策確定。
杭州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規定:
一、銷售、準入原則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市區常住城鎮居民戶口(含符合杭州市安置條件的軍隊人員);
(二)已婚(含未滿 35 周歲離異 ( 或喪偶 ) 帶小孩)或年齡在 35 周歲及以上的單身無房戶;
(三)申請家庭 (2 人及以上 ) 現有 ( 或已有過 ) 住房建筑面積小于 48 平方米 ( 含 48 平方米 ) ;
(四)屬中低收入家庭 ( 家庭中低收入,指按市統計局每年向社會公布的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家庭人口數以下者 ) 。
二、申請家庭工資總收入的核定
申請家庭上年度工資總收入狀況,以單位或社區、街道核定蓋章為準。
(一)申請家庭成員屬行政、事業單位職工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單位勞資部門核定,加蓋勞資專用章和單位公章。
(二)申請家庭成員屬企業職工的,由所在單位勞資部門核定,加蓋勞資專用章和單位公章。所在單位無勞動工資管理機構的,加蓋單位公章。
(三)申請家庭成員屬靈活就業人員的,由戶籍所在社區審核、街道確認,加蓋公章。居住地與戶籍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社區、街道確認后提供給戶籍所在社區、街道蓋章。
三、現住房建筑面積的核定范圍
申請家庭已享受實物分房,通過市場方式購買(商品房或存量房)、贈與、繼承等途徑取得的所有住房,其建筑面積均納入申請家庭住房面積核定范圍。
(一)取消原經濟適用住房申購中以申請人夫妻雙方已享受實物分房的建筑面積作為核定申請人住房面積條件的標準,調整為按申請人家庭現有(或已有過)住房建筑面積核定申請人住房面積條件的標準。
(二)下列住房納入申請人家庭現有 ( 或已有過 ) 住房面積核定范圍:
1 、承租的公有住房;
2 、已購買的房改房;
3 、按政府優惠政策購買的解困房、安居房、集資合作建房、拆遷安置住房(如屬貨幣安置未購買住房,以拆遷安置協議注明的安置面積為準)等;
4 、申請建造的批地建房,含“撤村建居”住房;
5 、自有私房和通過繼承、贈與等方式取得的各類私有住房;
6 、通過市場方式購買的商品房、二手房、存量住房;
7 、已交易出售的所有住房。
四、享受供應標準及面積確認
(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本市市區經濟適用住房建筑面積嚴格控制在中小套型,即中套住房建筑面積控制在 80 平方米左右,作為一戶 4 人及以上家庭享受供應標準;小套住房建筑面積控制在 60 平方米左右,作為一戶 3 人及以下家庭享受供應標準;高層、小高層住宅可增加建筑面積 10 平方米。
(二)現有住房面積確認方法:
1 、按同一戶籍內的家庭人口數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其戶內人口所擁有住房的建筑面積均核定為該戶家庭已有住房建筑面積。
如屬直系親屬中兩戶以上符合單獨申請條件的家庭合并為一戶申購,按其家庭內人口所擁有住房的建筑面積核定為申請家庭已有住房建筑面積。
2 、申請家庭成員屬外地城鎮戶口的,其在戶口所在地已享受實物分房或擁有其他住房的建筑面積一并核定為申請家庭已有住房的建筑面積。符合本細則申請條件的,持杭州市區常住城鎮居民戶口(不含蕭山、余杭區)的一方可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五、購買時的價格結算方法和計算公式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實行政府定價,按保本微利的原則確定。
(一)價格結算方法
購買面積在核準面積以內部分,按核準的價格購買;購買面積超過核準面積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優惠,其房價應參照簽訂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合同時的周邊普通商品房價格與市場價接軌(以下簡稱經濟適用住房商品價),具體價格由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核準。
(二)價格計算公式
購房款=(可享受的經濟適用住房建筑面積標準-已有住房建筑面積)×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已有住房建筑面積 + 實際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建筑面積-可享受的經濟適用住房建筑面積標準)×經濟適用住房商品價
六、售房對象申請、認定、銷售流程
(一)申請、認定
申請家庭填寫《杭州市區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表》,經申請家庭成員各所在單位審核蓋章(無單位的,由各所在社區審核、街道確認,并加蓋公章)后,送申請家庭所在單位、街道、社區分別予以公示,公示期為 15 天。經公示無異議的,由所在單位、街道、社區蓋章確認后,報市房改辦審批。市房改辦對報送的材料進行初審,對符合初審條件的申請人出具受理憑單。市房改辦在 30 個工作日內會同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家庭住房情況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申購條件的,由市房改辦核發《準購證》;經審查不符合申購條件的,市房改辦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二)申請家庭須提供以下材料復印件并校驗原件
1 、身份證明材料;
2 、戶籍證明材料;
3 、婚姻狀況證明材料;
4 、住房情況證明材料;
(三)銷售
1 、市建委在每年第一季度向社會公布經濟適用住房房源供應數量和地塊基本情況,市房改辦每年分批次向社會進行公開銷售。
2 、房源公告。
由市建委、市房改辦不定期將公開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房源在《杭州日報》上公告,公告內容主要包括房源數量、單套建筑面積、地段、價格、開發建設單位、預登記時間和范圍等。
3 、按準購證號碼排序,確定選房人員名單和順序。
( 1 )在公告規定期限內,申請家庭憑準購證、身份證等相關資料向市房改辦辦理預登記手續。
( 2 )市房改辦根據推出的房源數和預登記人數,按 1 : 1 的比例確定選房名單,以《準購證》號碼順序作為選房順序號。
4 、市房改辦公告選房時間、地點,公示選房人員名單。
對符合預登記條件且已申領《準購證》的家庭,公示期間經舉報并核實其住房已達標的,即取消其準購資格,待符合條件后再重新申請。
5 、換發《準購證》。
經預登記確定選房人員名單后,中選申請家庭憑原《準購證》到市房改辦辦理換發新證手續,《準購證》號碼保持不變。
6 、公開選房。
市房改辦組織經《杭州日報》公示后無異議的中選申購家庭公開選房。申購家庭憑市房改辦出具的《杭州市區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選房聯系單》及《準購證》,到提供房源的開發建設單位辦理購房手續。
公布選房名單后申購家庭放棄購買的(包括各種原因未能到達現場參加選房的),已核發的《準購證》予以作廢。如仍需申購,應按照本細則規定重新申領《準購證》,《準購證》號碼輪至末位。
7 、市房改辦公示選房結果。
8 、對采取隱瞞、欺騙等手段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一經發現,立即撤銷其有關手續、證件,市房改辦收回住房 或者由購買人按發現時市場價補足購房款 , 并責令所在單位對申請人追究責任。對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提請有關部門追究單位主要領導的責任和相應責任人的責任。
七、《實施意見》出臺以前按規定已經購買和簽訂買賣合同或搖號后已選房的,按原政策規定執行。
根據《實施意見》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已領取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尚未購買的居民中已婚無房戶、年齡已滿 35 周歲的單身無房戶、現住房建筑面積 48 平方米(含 48 平方米)及以下住房困難家庭給予優先預登記、購買;對其他已領取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但不符合以上條件的居民,目前暫緩參加預登記選房,今后視房源供應情況另行通知。
本《實施細則》施行后,居民按已確定的準入條件辦理《準購證》、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八、經濟適用住房的換購
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以市場價出售經濟適用住房后,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如需換購的,必須在以屆時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出售給取得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原購買人可根據本細則規定的申購條件重新辦理申請手續,重新核發《準購證》,原《準購證》號碼予以作廢。
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在房屋建成后,應當按規定辦理房屋產權初始登記,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房屋、土地登記部門在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附記”欄中注明“經濟適用住房”。
居民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后,應當按規定辦理房屋轉移登記,領取房屋所有權證,房屋登記部門在房屋所有權證“附記”欄中注明“經濟適用住房”、所占面積、準予上市交易日期及相關的內容。
十、 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之日起,5年內不得上市交易、轉讓、出租。
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內,因繼承、離婚析產而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經市房管局核準后,允許辦理交易過戶手續。辦理交易過戶手續后,房產性質仍為經濟適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期從原房屋所有權證辦理之日起計算。房屋登記部門在“附記”中注明“經濟適用住房繼承”或“經濟適用住房離婚析產”、所占面積、準予上市交易日期及相關的內容。
因法院裁定、判決、調解等必須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經市房管局核準后,按規定繳納有關費用后,允許提前上市。
十一、公開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辦理產權證時,房屋權屬登記部門根據市房改辦確認的名單辦理產權證;其他專項安排的經濟適用住房和產權安置房源,根據市建委的確認文件辦理產權證。建設單位自行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房屋權屬登記部門不予辦理產權證。
十二、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同時適用于原已領《準購證》人員。本實施細則由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負責解釋。
-
根據深圳市政府公布的最新關于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例,規定了深圳經濟適用房申請者要滿足以下幾個條件:經濟適用房申請首先要具有深圳市城鎮戶口;申請人員應該是未享受政策性住房的無房戶或住房困難戶;經濟適用房申請者的家庭收入符合市政府劃定的收入線標準,并且家庭年收入標準低于或等于在市購買一套60平方米的普通商品房平均價格的六分之一;同時應符合深圳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希望能幫到你。
-
(一)家庭成員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不包括集體戶口),家庭成員之問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規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
(三)無房家庭或者現住房面積低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準。
經濟適用住房可優先出售給符合上述條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無房戶、被拆遷戶以及殘疾人、市級以上(含市級)勞動模范家庭。
本市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人均收入標準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80%以下,家庭人均住房面積標準為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積60%以下,具體標準由市房管部門擬訂,報市入民政府批準后,每年向社會公布。
-
-
(一)家庭成員在本市實際居住,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連續滿3年,且在提出申請所在地的城鎮常住戶口連續滿2年。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三)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6萬元(含6萬元)、人均財產低于15萬元(含15萬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財產標準按前述標準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萬元(含7.2萬元)、人均財產低于18萬元(含18萬元)。
(四)家庭成員在提出申請前5年內未發生過住房出售行為和贈與行為,但家庭成員之間住房贈與行為除外。同時符合上述標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單身人士(包括未婚、喪偶、或者離婚滿3年的人士),男性年滿28周歲、女性年滿25周歲,可以單獨申請購買經適房。
-
目前申請海南省經濟適用房必須達到三個基本條件:
一、擁有海南常住戶口,在轄區內工作并繳交社保滿8年;
二、無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積不高于16平方米;
三、人均年收入不高于13712元、人均資產凈值低于9萬元。
居民在申請期限內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請購買或者承租經濟適用住房應提供以下材料:一、本人家庭戶口本、成員身份及婚姻狀況證明;
二、民政部門出具的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證明;
三、所在單位或者居住街道辦事處出具的住房情況證明;
四、市、縣政府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住房保障部門將按初審、復審、公示、批準等程序進行審核。
-
開封經濟適用房政策:以公房租金標準租住公房或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符合經濟適用住房申購條件的,可以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但必須在入住經濟適用住房的同時退出原租住的公房或廉租住房。拒不退出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按原出售價格收回所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
-
經濟適用住房,常簡稱為經適房,等同于國宅;指由中國政府出資扶持的具有經濟性和適用性兩方面特點的社會保障住房。所謂經濟性,是指住房的價格相對同期市場價格來說是適中的,適合中等及低收入家庭的負擔能力。所謂適用性,是指在房屋的建筑標準上不能削減和降低,要達到一定的使用效果。和其他許多國家一樣,經濟適用房是國家為低收入人群解決住房問題所做出的政策性安排,另一種出租為主的國宅政策稱為廉租房。南京的申請條件是如下:
(一)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具有本市城鎮戶口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二)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家庭資產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標準(見附錄);
(三)無自有住房,或者現住房人均居住面積低于10平方米;經濟適用房
經濟適用房
(四)未享受過以下購房優惠政策:
1. 按房改成本價或標準價購買公有住房;
2. 購買解困房、安居房、經濟適用住房;
3. 參加本單位內部集資建房;
4. 落實僑房政策專用房;
5. 其他購房優惠政策。
(五)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在申請之日前5年內沒有購買或出售過房產。
-
(一)申請人具有本市城鎮居民常住戶口且居住滿1年以上;
(二)無房或現住房人均建筑面積低于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難標準;
(三)家庭收入低于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標準。
一人家庭即單身家庭(未婚、離異或者喪偶不帶子女)申請《淄博市經濟適用住房資格證》,應當年滿28周歲并符合上述條件。
75周歲以上申請經濟適用房,有子女的,應與子女共同申請;無子女的,可單獨申請。
-
申請經適房必須是夫妻雙方一方是鄭州本市戶口3年以上,并且名下無住房,經濟條件不太好的好像需要收入證明之類的
-
你好,根據《武漢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規定,申請購買武漢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一)家庭成員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二)家庭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規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三)無房家庭或者現住房面積低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準。
-
新增經濟適用房政策:
經濟適用房購買條件
(一)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均具有本市戶籍。
(二)申請人與共同申請人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扶養關系,包括申請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
申請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須作為共同申請人。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戶籍的居民,只能作為共同申請人。
(三)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不擁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安居房(含準成本房、全成本房、社會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集資房,拆遷安置房,軍產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
(四)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在本市及戶籍遷入本市前在國內其它城市未購買過政策性住房,未領取過未購房補差款;一定年限內未曾轉讓過自有形式的住房。
(五)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提出申請前連續兩年均低于本市低收入標準線。
(六)家庭總資產不超過一定限額。
(七)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沒有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
-
第一條 為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和管理行為,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建設標準、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條 從事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實施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發展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堅持“在國家宏觀政策指導下,各地區因地制宜、分別決策”的原則,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住房狀況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政策目標、建設標準、供應范圍和供應對象等,并負責組織實施。
第五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實行申請、審批和公示制度。
第六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經濟適用住房指導工作。
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范圍內經濟適用住房指導、監督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或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經濟適用住房的實施和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發展和改革)、國土資源、規劃、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和金融機構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經濟適用住房有關工作。
第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做好市場需求分析和預測的基礎上,編制本地區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
-
你好,我略有了解,經濟適用住房,常簡稱為經適房,等同于國宅;指由中國政府出資扶持的具有經濟性和適用性兩方面特點的社會保障住房。經濟適用房未滿五年是不能交易的,滿五年交易的是需要交一個10%的綜合地價款,10%是有一個地區指導價的,并不是指房價的10%。希望你參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