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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確權頒證辦理流程如下;
1、必須當地已經開展了土地確權的工作。
當地土地部門、農村工作部門已經開展了農村集體土地確權工作,而且已經進行到你所屬的行政村了,那么才可以辦理確權登記。
2、先確權
在開展土地確定工作時,上級部門會安排一直工作組或是工作隊來進行確權工作。確權說起來很簡單,就是找出這塊地的檔案記錄信息,再與實際丈量信息進行對比,再次登記入檔,這樣就算完成了。其實在實際工作中就沒有那么簡單了,需要處理各種歷史遺留問題,每個村集體之間、村集體和村民之間的土地糾紛都需要工作組進行處理。所以確權是個比較難做的工作。
3、再登記
當工作組將集體土地的坐標、面積、用途、所屬集體等信息全部統計完全后,將為這塊集體土地歸集入檔,在土地部門就有了其詳細資料,將來無論這塊集體土地如何流轉都會有據可循。
4、最后發證
確權、登記和發證都是有縣一級ZF進行安排的,當確權完成后,縣一級RMZF就開始登記造冊,核實發放證書了。這個證書將發放給其土地所有人,一般是村集體或是村民小組集體。不過在實際工作也有頒發給鄉鎮一級集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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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早在2011年就成立了“河北省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領導小組”,專門負責開展、督導河北省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按照“試點先行,穩步推進”原則,2011年河北省共選擇了鹿泉市山尹村鎮、上寨鄉和唐山市豐潤區歡喜莊鄉、撫寧縣茶棚鄉、永年縣張西堡鎮、寧晉縣侯口鄉、高碑店市肖官營鄉、東光縣燈明寺鎮、沽源縣閃電河鄉、寬城峪耳崖鎮、霸州市南孟鎮、冀州市漳淮鄉12個有代表性的鄉(鎮),作為試點單位,2011年底前每個試點縣(市、區)完成1至2個鄉鎮的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到2012年底前,完成全省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將土地所有權證書發放到每個具有所有權的集體經濟組織。2013年,完成全省建制鎮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宅基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2014年,完成鄉政府所在地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宅基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2015年,全面完成全省村莊集體建設用地和宅基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建立省、市、縣三級地籍信息系統,做到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全覆蓋,實現對土地登記信息動態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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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村宅基地如何確權
根據《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的規定,宅基地使用權在確權時主要依照以下原則:
1、1982年2月國務院發布《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之前農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政府規定的面積,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施行后未經拆遷、改建、翻建的,可以暫按現有實際使用面積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2、1982年2月《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發布時起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開始施行時止,農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的,超過部分按1986年3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管理、制止亂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處理后,按處理后實際使用面積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3、符合當地政府分戶建房規定而尚未分戶的農村居民,其現有的宅基地沒有超過分戶建房用地合計面積標準的,可按現有宅基地面積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4、非農業戶口居民原在農村的宅基地,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可依法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拆除后沒有批準重建的,土地使用權由集體收回。
5、接受轉讓、購買房屋取得的宅基地,與原有宅基地合計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后允許繼續使用的,可暫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6、繼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7、按照確權規定,確定的宅基地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的,可以在土地登記卡和土地證書內注明超過標準面積的數量,以后分戶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按當地政府規定的面積標準重新確定使用權,其超過部分退還集體。
8、華僑原在農村的宅基地,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可依法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拆除后沒有批準重建的,土地使用權由集體收回。
9、空閑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宅基地,不確定土地使用權。已經確定使用權的,由集體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注銷其土地登記,土地由集體收回。
二、2011年11月,《國土資源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農業部關于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副省級城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農辦(農工部、農委、農工委、農牧辦)、財政廳(局)、農業(農牧、農村經濟)廳(局、委、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財務局、農業局,解放軍土地管理局:
為切實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大統籌城鄉發展力度進一步夯實農業農村發展基礎的若干意見》(中發〔2010〕1號),國土資源部、財政部、農業部聯合下發了《關于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1〕60號),進一步規范和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明確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范圍
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是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等土地權利的確權登記發證。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包括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等。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要覆蓋到全部農村范圍內的集體土地,包括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農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遺漏。
二、依法依規開展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記辦法》、《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等有關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規、規章的規定,本著尊重歷史、注重現實、有利生產生活、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原則,在全國土地調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變更調查成果基礎上,依法有序開展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依據的文件資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處理決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調解書;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當事人之間依法達成的協議;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調查表、土地權屬界線協議書等地籍調查成果;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文件等。
三、加快農村地籍調查工作
各地應以“權屬合法、界址清楚、面積準確”為原則,依據《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 21010-2007)、《集體土地所有權調查技術規定》、《城鎮地籍調查規程》等相關技術規定和標準,充分利用全國土地調查等已有成果,以大比例尺地籍調查成果為基礎,查清農村每一宗土地的權屬、界址、面積和用途(地類)等,按照統一的宗地編碼模式,形成完善的地籍調查成果,為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提供依據。同時,要注意做好變更地籍調查及變更登記,保持地籍成果的現勢性。
凡有條件的地區,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宗地地籍調查應采用解析法實測界址點坐標并計算宗地面積;條件不具備的地區,可以全國土地調查成果為基礎,核實并確定權屬界線,對界址走向進行詳細描述,采用圖上量算或數據庫計算的方法計算宗地面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宗地圖和地籍圖比例尺不小于1:10000。牧區等特殊地區在報經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后,地籍圖比例尺可以放寬至1:50000。
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宗地地籍調查,應采用解析法實測界址點坐標和計算宗地面積,宗地圖和地籍圖比例尺不小于1:2000。使用勘丈法等其他方法已發證的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在變更登記時,應采用解析法重新測量并計算宗地面積。
四、把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認到每個具有所有權的農民集體
確定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遵循“主體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則,按照鄉(鎮)、村和村民小組農民集體三類所有權主體,將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認到每個具有所有權的農民集體。凡是村民小組(原生產隊)土地權屬界線存在的,土地應確認給村民小組農民集體所有,發證到村民小組農民集體;對于村民小組(原生產隊)土地權屬界線不存在、并得到絕大多數村民認可的,應本著尊重歷史、承認現實的原則,對這部分土地承認現狀,明確由村農民集體所有;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所有權應依法確認給鄉(鎮)農民集體。
屬于村民小組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由其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依法申請登記并持有土地權利證書。對于村民小組組織機構不健全的,可以由村民委員會代為申請登記、保管土地權利證書。
涉及依法“合村并組”的,“合村并組”后土地所有權主體保持不變的,所有權仍然確權給原農民集體;“合村并組”后土地所有權主體發生變化、并得到絕大多數村民認可的,履行集體土地所有權變更的法定程序后,按照變化后的主體確定集體土地所有權,并在土地登記簿和土地證書上備注各原農民集體的土地面積。
涉及依法開展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和農村土地整治的,原則上應維持原有土地權屬不變;依法調整土地的,按照調整協議確定集體土地權利歸屬,并依法及時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對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體土地,只調查統計,不登記發證。調查統計時在新建單位名稱后載明原農民集體名稱。
在土地登記簿的“權利人”和土地證書的“土地所有權人”一欄,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按“хх組(村、鄉)農民集體”填寫。
五、依法明確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代表
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受本農民集體成員的委托行使所有權;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沒有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的,鄉(鎮)集體土地所有權由鄉(鎮)政府代管。在辦理土地確權登記手續時,由農民集體所有權主體代表申請辦理。
集體經濟組織的具體要求和形式,可以由各省(區、市)根據本地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依法確定。
六、嚴格規范確認宅基地使用權主體
宅基地使用權應該按照當地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面積標準,依法確認給本農民集體成員。非本農民集體的農民,因地質災害防治、新農村建設、移民安置等集中遷建,在符合當地規劃的前提下,經本農民集體大多數成員同意并經有權機關批準異地建房的,可按規定確權登記發證。已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本農民集體成員、非本農民集體成員的農村或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占用農村宅基地的,可按規定登記發證,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注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非農業戶口居民(含華僑)原在農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經該農民集體出具證明并公告無異議的,可依法辦理土地登記,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注記“該權利人為非本農民集體成員”。
對于沒有權屬來源證明的宅基地,應當查明土地歷史使用情況和現狀,由村委會出具證明并公告30天無異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審定,屬于合法使用的,確定宅基地使用權。
七、按照不同的歷史階段對超面積的宅基地進行確權登記發證
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前,農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后至今未擴大用地面積的,可以按現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確權登記;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實施時止,農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規定的面積標準的,超過部分按當時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處理后,可以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確權登記;1987年《土地管理法》實施后,農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規定的面積標準的,按照實際批準面積進行確權登記。其面積超過各地規定標準的,可在土地登記簿和土地權利證書記事欄內注明超過標準的面積,待以后分戶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按有關規定作出處理,并按照各地規定的面積標準重新進行確權登記。
八、認真做好集體建設用地的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村委會辦公室、醫療教育衛生等公益事業和公共設施用地、鄉鎮企業用地及其他經依法批準用于非住宅建設的集體土地,應當依法進行確權登記發證,確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將集體土地使用權依法確認到每個權利主體。凡依法使用集體建設用地的單位或個人應申請確權登記。
對于沒有權屬來源證明的集體建設用地,應查明土地歷史使用情況和現狀,認定合法使用的,由村委會出具證明并公告30天無異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確權登記發證。
九、妥善處理農村違法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問題
違法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必須依法依規處理后方可登記。對于違法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應當查明土地歷史使用情況和現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村鎮規劃以及有關用地政策的,依法補辦用地批準手續后,進行登記發證。
十、嚴格規范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行為
結合全國土地登記規范化檢查工作,全面加強土地登記規范化建設。嚴格禁止搞虛假土地登記,嚴格禁止對違法用地未經依法處理就登記發證。對于借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過“村改居”等方式非經法定征收程序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轉為國有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出讓或出租集體土地用于非農業建設、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等違法用地,不得登記發證。對于不依法依規進行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或登記不規范造成嚴重后果的,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十一、加強土地權屬爭議調處
各地要從機構建設、隊伍建設、經費保障、規范程序等各方面,切實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權屬爭議調處機制,妥善處理農村集體土地權屬爭議。
十二、規范完善已有土地登記資料
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全面核查整理和完善已有土地登記資料。凡是已經登記發證的宗地缺失資料以及不規范的,盡快補正完善;對于發現登記錯誤的,及時予以更正。各地要做好農村集體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工作,保證登記資料的全面、完整和規范。各地要進一步建立健全有關制度和標準,統一規范管理土地登記資料。
十三、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登記信息化
要參照《城鎮地籍數據庫標準》(TD/T 1015—2007)等技術標準,積極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登記數據庫建設,進一步完善地籍信息系統。在此基礎上,穩步推進全國土地登記信息動態監管查詢系統建設,提升土地監管能力和社會化服務水平,為參與宏觀調控提供支撐,有效發揮土地登記成果資料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積極作用。
各省(區、市)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細化制定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的具體工作程序和政策。(請注意查詢你們當地的相關具體實施細則或操作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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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一戶一宅的條文,你家有兩個兒子,一般都可以擁有兩套宅基地,可以辦理兩個集體土地使用證,但是確權發證這工作就不一定了,要看你們那里的具體政策,不過拆遷補償都是按照有證就可以補的,拆遷補償補的是你地面上的附著物,不是補償你的宅基地的,宅基地是屬于集體,會另外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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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戶口簿和申請人個人身份證等),委托代理申請的還應提供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
3.土地來源證明材料(村鎮建設規劃許可證、村民申請宅基地報批表、農村居民宅基地審批表等;轉讓、繼承、分家析產、贈與、受贈的協議書、合同書、證明書等;土地權屬糾紛的處理決定、判定書、裁定書;村委會或主管部門出具的權屬證明等);
4.地籍調查表、宗地圖及宗地界址坐標;
5.地上附著物權屬證明材料(房屋所有權證,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提供村關于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權的證明);
6.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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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確權需要權利人主動申請,申請程序如下:
1. 申請:由村民向本轄區內國土資源所(或國土資源分局)提出書面申請;
2. 權屬審核:各國土資源所(分局)進行土地登記資料的初審,縣國土資源局審核;經審核無異議的,以國土資源局名義發布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7日;公告到期后,統一報請縣人民政府審批;
3.注冊登記:填寫《土地登記卡》和《共用宗土地登記卡目錄》,填寫《土地歸戶卡》,組裝《土地登記簿》,并進行材料歸檔;
4.頒發證書。
所需材料如下: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戶口簿和申請人個人身份證等),委托代理申請的還應提供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
3.土地來源證明材料(村鎮建設規劃許可證、村民申請宅基地報批表、農村居民宅基地審批表等;轉讓、繼承、分家析產、贈與、受贈的協議書、合同書、證明書等;土地權屬糾紛的處理決定、判定書、裁定書;村委會或主管部門出具的權屬證明等);
4.地籍調查表、宗地圖及宗地界址坐標;
5.地上附著物權屬證明材料(房屋所有權證,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提供村關于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權的證明);
6.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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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確權登記程序
農村宅基地確權登記的程序:
1、申報: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登記應向鄉國土資源所提交書面申請;
2、地籍調查(外業)鄉國土資源所受理宅基地登記申請后,組織到實地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并制作宗地圖;
3、權屬審核:鄉國土資源所根據地籍調查結果,提出初審意見,報局地籍科審查;
4、公告:對符合登記要求的予以公告,公告期滿后1日內,上報區人民政府審批;
5、注冊登記;
6、頒發集體土地使用證:土地登記申請者按照規定繳納有關費用后,在鄉國土資源所領取土地使用證書。
宅基地確權需要哪些材料
申請宅基地確權登記應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人戶籍證明(屬于事實分戶的,需出具結婚證書復印件);
2、土地登記申請書;
3、鄉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審查意見;
4、已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文件的,需提交建設施工許可證復印件。
宅基地確權法律依據
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
為深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依法保護宅基地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加強宅基地管理,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部決定在當前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力爭在2009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國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做到權屬糾紛基本解決,農民合法使用的宅基地全部發證到戶。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加強宣傳
宅基地使用權登記涉及農村千家萬戶,關系到廣大農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加快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是依法保護宅基地使用權人合法權益的重要措施,是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集體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土地統一登記的重要基礎和保障。通過開展宅基地使用權登記,可以有效規范農村住宅建設,防止亂占濫用耕地,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維護社會的和諧與穩定。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站在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切實保護廣大農民群眾合法權益的高度,充分認識加快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重要意義。采取多種形式,加大宣傳和工作力度,爭取廣大農民群眾和社會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增強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登記發證工作的緊迫感,集中力量,克服困難,確保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如期完成。
二、認真部署,狠抓落實
宅基地使用權登記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爭取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的重視和支持,切實加強對本地區宅基地使用權登記工作的組織領導,把宅基地使用權登記工作作為當前一項重要工作,認真部署落實。要按照2009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國宅基地使用權登記工作的要求,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工作計劃,明確工作目標和任務,層層落實責任制。
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進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有條件的地區應將宅基地使用權的調查納入到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工作中,查清宅基地的權屬、界址和面積,為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提供地籍調查成果。對宅基地權屬存在爭議的,要依法、及時進行調處,維護社會的和諧與穩定。對新申請宅基地的,當事人在辦理宅基地用地審批的同時申請土地登記,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做到即批即辦,在住宅建成并實地檢查合格后,報人民政府核發土地權利證書。對已有的宅基地,要充分利用已有宅基地權屬來源材料,加快辦理登記發證。
要充分發揮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結果在國土資源管理中的基礎作用。在征地拆遷時,要依據宅基地使用權證書進行補償。開展集體建設用地流轉試點和集體建設用地整理工作,必須首先完成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
要切實轉變工作作風,增強服務意識,提高工作效率,積極為農民群眾辦理登記提供熱情周到的服務。要充分發揮鄉鎮基層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宅基地使用權登記中的服務和保障作用,有條件的地區,可在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設立專門的收件窗口,方便農民群眾申請辦理宅基地使用權登記。要將宅基地使用權證書發放到農戶手中,嚴禁以統一保管等各種名義扣留、延緩發放土地權利證書。要結合土地登記規范化建設,加強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資料的管理,保證宅基地使用權登記資料的全面、完整和規范。要嚴格執行宅基地使用權登記收費標準,不得通過宅基地使用權登記收費增加農民的經濟負擔。
請各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于2008年底前將本地區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部署和開展情況報部。部將組織人員對各地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情況進行檢查。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完成情況將作為國土資源管理特別是地籍管理考核的一項重要依據。
三、明確政策,依法登記
各地應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切實解決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中存在的政策問題,嚴把宅基地使用權登記關口。
(一)嚴格落實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法律規定。除繼承外,農村村民一戶申請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的,不予受理。
(二)嚴格執行城鎮居民不能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住宅的規定。對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住宅申請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的,不予受理。
(三)嚴格執行宅基地面積標準。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區、市)規定的標準,對宅基地超占面積的,在辦理登記時按下列情況處理:
1、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前,農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后至今未擴大用地面積的,可以按現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登記。
2、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起至198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時止,農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規定的面積標準的,超過部分按當時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處理后,可以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登記。
3、198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后,農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規定的面積標準的,按照實際批準面積進行登記。其面積超過各地規定標準的,可在土地登記簿和土地權利證書記事欄內注明超過標準的面積,待以后分戶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按有關規定作出處理,并按照各地規定的面積標準重新進行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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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農村宅基地和土地的問題,一直是這兩年國家高度重視的問題。隨著土地確權政策在全國的開展,農村的土地也將有證了,宅基地也隨之進行不動產登記,登記之后農民的不動產權益就能得到更好的保障。農村宅基地開展不動產登記,農民就被賦予了更多的財產權利,目前這項工作已經在很多農村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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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農村宅基地確權登記發證,是深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完善農村土地產權制度,保護農民土地合法效益的重要舉措。農村宅基地確權登記發證的主要工作是農村宅基地權屬調查,即按權利人(使用人和他項權利人)申請及其提供權源資料對宅基地范圍、界線、界址、權屬性質、用途、建筑物產權等情況進行實地調查、記錄并經相鄰單位及各方認定,填寫地籍調查表,為農村宅基地登記發證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調查文件和憑證。
為全面、準確地掌握萬寧市土地利用狀況及土地權屬狀況,掌握真實的土地基礎數據,建立和完善信息化管理制度和土地調查、登記制度,萬寧市全面開展了農村宅基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萬寧市國土環境資源局成立了萬寧市農村宅基地確權登記發證辦公室,辦公室組織30人分為地籍測量檢查組、權屬調查檢查組、數據庫檢查組三個檢查小組根據《海南省農村宅基地地籍調查成果檢查驗收辦法》對工作成果進行了內外業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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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者的區別主要在于所指向的對象不同:
1、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登記指的是宅基地的使用權,不包括所有權及處置權(屬于集體所有),并且宅基地使用權是不能繼承及單獨轉讓的;
2、房屋產權確權,是指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權及處置權,只要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建筑物本身,是可以轉讓的;
3、需要說明的是:農村宅基地上的建筑物通常來說,沒有房產證,只有土地使用權確權登記證,只有本村的農業戶口人員在一戶一宅的前提下,才能受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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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調查是在已有調查成果的基礎上,對村莊范圍內的宅基地使用權進行權屬調查(核查),依據省統一布設的控制點,運用野外數字測量法、解析法等對調查成果進行實測,采用1∶500比例尺,獲取村莊內部每宗宅基地和其他土地權屬、界址、用途、面積、分布及土地利用情況等信息;將宅基地使用權地籍調查成果在行政村范圍內公告,公告無異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確認使用情況和權利歸屬;在查清確認宅基地使用權的基礎上,按照《土地登記辦法》的規定進行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并向使用權人發放土地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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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凡是擁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權人,須領取由土地部門統一印發的《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申報登記表》,以戶為單元,每宗宅基地填寫一份。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必須提交由經濟社、村委會二級經濟組織及鎮政府出具的土地
1、申報
凡是擁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權人,須領取由土地部門統一印發的《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申報登記表》,以戶為單元,每宗宅基地填寫一份。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必須提交由經濟社、村委會二級經濟組織及鎮政府出具的土地權屬來源證明。然后由調查組負責收集申報材料上交土地管理部門對權屬進行審核。
2、權屬調查
國土部門根據土地使用權人的申請,對宅基地范圍、界線、界址、權屬性質、用途等情況進行實地調查、記錄并經相鄰各方認定,填寫宅基地地籍調查表,繪制宗地草圖,為地籍測量作準備。在宅基地調查過程中,本宗地使用者和相鄰地使用者應按通知規定時間內到場共同指界,對雙方共同確認的用地界線和界址點進行簽名、蓋章,如不能參加指界的,應書面委托代理人出面指界。
3、審核與公告
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對認為符合登記要求的宗地進行公告,公告內容主要包括土地使用者的名稱、地址、準予登記的土地權屬性質、面積、坐落、四至范圍等。
4、審批
公告期滿,土地權利者及其他土地權益有關者對土地登記審核結果未提出異議的,在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審批表上簽署同意登記發證的意見,由市(縣)人民政府領導簽章,并加蓋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登記專用章。
5、登記注冊
根據農村宅基地登記審批表結果,以宗地(宅基地)為單位逐項填寫土地(宅基地)登記卡、土地(宅基地)歸戶卡及土地證書,并由登記人員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主管領導分別在兩卡上簽字。
6、頒發土地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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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群眾唯一的住房,即便不確權,也不能趕走,既然涉及宅基地,只要確權宅基地就行了,房屋是隨著宅基地走的,沒有宅基地使用權的房子可以認定是違法建筑,屬于拆除的范圍,房產沒有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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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確權的好處
一是可以起到進一步激發農民保護耕地、節約集約用地的積極性;
二是有利于解決農村集體土地存在的土地權屬糾紛,優化農村社會管理環境和基礎,構建和諧社會;
三是有利于依法確認農民土地權利,強化農民特別是全社會的土地物權意識,在城鎮化、工業化和農業現代化進程中切實維護農民權益;
四是有利于依法確認和保障農民的土地物權,進而通過深化改革,還權賦能,最終形成產權清晰、權能明確、權益保障、流轉順暢、分配合理的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制度;
五是有利于建設城鄉統一的土地市場,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和城鄉統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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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有下列轉讓情況,應認定無效:
(1)城鎮居民購買;
(2)法人或其他組織購買;
(3)轉讓人未經集體組織批準;
(4)向集體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
(5)受讓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條件。
2、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轉讓人擁有二處以上的農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轉讓;
(3)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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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安徽農村宅基地確權政策有以下幾點:
1.是出臺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實施意見,引導農村土地規范有序流轉。2.是出臺農村集體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試點指導意見和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的實施意見,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
3.是落實好全面深化農村金融綜合改革的意見,推動金融資源繼續向三農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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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確權時只需交工本費,之后不存在收費問題
農村的宅基地是中國特色的土地制度,農村宅基地政策的出臺,是為了保障農民的土地使用權,讓農民的住房能夠有所保障,而不會遭受其他人的其他用途的侵害,已達到人人有房住的理想。但是隨著經濟的發展,農民的城市化遷移,宅基地的弊端逐漸顯現出來,它只能用作住宅建造,不能用作商業等其他用途。偏遠農村的地價較低,就算是賣出去也只能建房子不能用作商業,所以你的宅基地要賣出去,只能是想建住房的人買了去,但是真的想在偏遠農村建房子的人不多,倒不如建個廠房。要綜合看這個農村的升值潛力,國家也許會征收土地或者房價上漲的時候會有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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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月,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申請一處宅基地,農民宅基地使用權由于是村民基于其身份而無償取得的與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是聯系在一起的。在一定程度上,宅基地具有社會福利和社會保障的功能。所以,農村房屋宅基地可以在本村村民之間互相買賣流轉,賣給非本村人的屬于無效的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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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確權只是對房屋產權的重新核查確定,與農業戶口的在外務工人員有連帶關系,有與無是家庭財產分配的事。老人將宅基地贈予(分家或繼承)給其中一位子女,其他所有子女必須簽字同意后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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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一戶一宅的條文,你家有兩個兒子,一般都可以擁有兩套宅基地,可以辦理兩個集體土地使用證,但是確權發證這工作就不一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