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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成都住房公積金微博報道,今年我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1500—19321元(其中,簡陽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崍市、崇州市、金堂縣、大邑縣、蒲江縣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下限為1380元)
政策規定:
一、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必須同比例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不得高于12%,不得低于5%。
二、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以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算,計算口徑應按照統計局發布的《關于工資總額的組成規定》(統制字〔1990〕號)要求執行。2016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上限為19321元。
繳存基數下限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全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成府發〔2015〕19號)和《資陽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全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資府發〔2015〕31號)規定,執行以下標準:
成都高新區、成都天府新區、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龍泉驛區、青白江區、新都區、溫江區、雙流區、郫縣、新津縣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下限為1500元;
簡陽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崍市、崇州市、金堂縣、大邑縣、蒲江縣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下限為1380元。
三、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應嚴格按照規定,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繳存基數。
四、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應按本通知要求,通過成都住房公積金網上政務大廳或各網點窗口,及時調整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相關調整工作原則上應于2016年7月30日前完成,確保職工的合法權益。
關于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的確定及計算方式:
1.基數上限
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根據《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第二屆第六次全體委員會議紀要》規定,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上限原則上不超過本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國有經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2016年5月27日,成都市統計局發布了《成都市統計局關于2015年全市城鎮全部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公告》,明確2015年我市國有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為77284元,按此標準計算2015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上限為19321元。
2.基數下限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下限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全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成府發〔2015〕19號)和規定,執行以下標準:成都高新區、成都天府新區、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龍泉驛區、青白江區、新都區、溫江區、雙流區、郫縣、新津縣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下限為1500元;
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崍市、崇州市、金堂縣、大邑縣、蒲江縣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下限為1380元。
由于簡陽市已劃歸成都市代管,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六條和《資陽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全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資府發〔2015〕31號),簡陽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下限為1380元。
近期成都公積金政策調整:
簡陽住房公積金業務有變 約半個月暫停業務辦理
據成都全搜索新聞網微博報道,成都、資陽兩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布聯合通告,為做好簡陽市住房公積金業務系統的切換、政策銜接和年度結息等相關工作,資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簡陽管理部于6月24日17時至7月11日24時停止對外辦理住房公積金業務。到7月12日上午9時起,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簡陽管理部將正式對外辦理業務。
2016年6月6日起,成都公積金新政實施:調整貸款年限、貸款額度等。
1、延長“貸款期限”,將現行個人貸款最長年限由20年提高至30年,且原則上不超過其法定退休年齡。
2、調整“貸款額度”,將貸款“一刀切”最高額度60萬元,調至符合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條件的兩人及以上的職工家庭,單筆最高貸款額度為70萬元(兩人及以上的職工繳存公積金),單職工家庭單筆最高貸款額度為40萬元(一人繳存公積金)。“為什么這樣調?因為就公積金貸款數據反映,單職工購買的住房普遍都是90平米以下的小戶型,按照成都商品房6748元/平米的均價計算,貸款40萬元完全夠用;而且差異化貸款政策真正體現了權利義務對等和公平性原則,你1個人繳存,只能享受1個人的貸款權利,而不能多占,否則就對其他繳存人不公平”公積金管委會介紹說。
3、調整貸款資金與繳存余額掛鉤倍數。將貸款資金與繳存余額的掛鉤倍數,由30倍調整為20倍。“也就是說,要貸款70萬,除了是雙職工家庭,兩人繳存賬戶余額還不能少于3.5萬元”。同時取消“繳存余額在1萬元以下的借款申請人,不受余額掛鉤倍數限制,均可貸30萬元”的政策。
解讀:
對于貸款最長年限由20年提高至30年,公積金中心認為,可大幅減輕購房者月供負擔,增加實際可支配收入。以調整后的最高貸款額度70萬元測算,貸款20年,還款方式為等額本息還款法,購房者每月將還款3970.37元。
而貸款年限提高至30年的情況下,購房者每月只需還款3046.44元,每月將少支出923.93元,可大幅減小購房壓力,提高家庭生活質量和幸福指數。
新政實施后,對成都市的房地產市場將有哪些方面的影響?
從成都公積金中心拿到一組數據:2015年,成都公積金中心共向54450戶職工家庭發放個人住房貸款,同比增加了21805戶,增長率達66.79%。全轄個人住房貸款發放位列全國副省級城市第三,創歷史新高,達到了183.09億元。截止上月底,歷年累計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867.9億元,貸款余額達到647.82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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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上限調整為20972元,這是6月份的數據,這個月沒有最新調整消息,應該還是這個。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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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據我了解如下:
公積金繳存基數和月繳存額
(1)繳存基數。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最高不得超過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根據長沙市統計局公布的“2013年全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56381元”計算,2013年度長沙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4699元。因此,2014年職工住房公積金月最高繳存基數為14097元。新繳存基數執行時間為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
(2)月繳存額。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月繳存基數乘以所在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經測算,2014年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最高各為1692元,即月繳存額合計不得超過3384元;單位和職工月繳存額最低各為100元,即月繳存額合計不得低于200元。
價格來源于網絡,僅供參考!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望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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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最高繳存比例與帳戶存儲余額是掛鉤的,目前的倍數最高已經從15倍放寬到40倍,如果按貸20萬元(不包括補充公積金貸款額度)計算,住房公積金帳戶中至少要有5000元的存儲余額。另外,借款人申請貸款前還須連續6個月繳存住房公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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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1、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沒有上下限的說法。
2、根據規定,職工工資扣除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后,低于北京市勞動與社會保障局公布的當年最低工資標準的,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可以降低,以達到最低工資標準為限。單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不變。 另外,下崗、內退等類似情況職工工資扣除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后,低于北京市勞動與社會保障局公布的當年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的,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可以降低,以達到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為限。單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不變。
3、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按上一年度北京市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分別乘以當年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之和確定。
希望可以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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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這個職務不同就不同,職工繳存公積金的上限按最高年工資基數的三倍乘以最高繳存比例12計算,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上限上調1360元,調至1640元,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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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成都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規定
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6%-12%
成都公積金繳存上限:14644元
成都公積金繳存下限:1200元/1070元
1、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成都高新區、龍泉驛區、青白江區、新都區、溫江區、都江堰區、雙流縣、郫縣、新津縣繳存基數下限為1200元;
2、彭州市、邛崍市、崇州市、金堂縣、大邑縣、蒲江縣繳存基數下限為1070元。
【補充說明】:
1、同一單位職工執行同一繳存比例,單位和職工繳存比例原則上一致。
2、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由管委會擬定,經成都市人民政府審核,報四川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3、公積金月繳存額為公積金繳存基數分別乘以職工和職工所在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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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一般單位,成都市公積金中心允許的繳存比例為6-12%,因為超過12%要交稅。
這個比例公司與個人都是一致的。另外繳存基數公司是可以自由確定的,只要不低于當年成都規定的主城區1200。
假定按你實際工資4500計算,最低比例6%,那么你每月自己繳納270元,公司交納2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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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成都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上限為20972元,,2017年成都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不得高于12%,不得低于5%。繳存基數上限為20972元;成都高新區、成都天府新區、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龍泉驛區、青白江區、新都區、溫江區、雙流區、郫都區、新建縣繳存基數下限為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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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納住房公積金:
公積金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職工工資的5%,初始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縣(市)可適當低于此比例。單位繳存比例最高可以提高到職工工資的15%,個人繳存比例可以提高到職工工資的10%;
1998年12月15日以后參加工作的職工,單位為其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比例最高可以達到職工工資的25%,個人繳存比例不得低于職工工資的10%,但不高于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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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
一、第二條第二款修改為:“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以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二、第七條第二款修改為:“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以及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管理法規、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
三、第八條修改為:“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作為住房公積金管理決策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成員中,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建設、財政、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負責人及有關專家占1/3,工會代表和職工代表占1/3,單位代表占1/3。”“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主任應當由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人士擔任。”相應將第四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中的“住房委員會”修改為“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四、在第九條中增加一項作為第五項:“(五)審議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將第九條第五項改為第六項。
五、第十條修改為:“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立一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縣(市)不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前款規定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條件的縣(市)設立分支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與其分支機構應實行統一規章制度進行統一核算。”“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直屬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
六、第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指定受委托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商業銀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委托受委托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結算等金融業務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繳存、歸還等手續。”
七、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修改為:“(四)出境定居的。”
八、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九條:“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違反本條例規定審批住房公積金使用計劃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或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依據管理職權責令限期改正。”
九、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管理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責任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的;
(二)未按照規定審批職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的;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托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指定的銀行以外機構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
(五)未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的;
(六)未為繳存了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的;
(七)未按照規定用住房公積金購買國債的。”
十、第三十九條作為第四十一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挪用住房公積金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管理職權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積金、沒收違法所得;對挪用或者批準挪用住房公積金的人民政府負責人和有關部門負責人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有責任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降級或撤職的行政處分。”
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二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違反財政法規的,由財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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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上限為19321元。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必須同比例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不得高于12%,不得低于5%。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以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算,計算口徑應按照統計局發布的《關于工資總額的組成規定》(統制字〔1990〕號)要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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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住房公積金每月交多少錢,也即繳存比例是多少,目前各省市自治區規定不一致,一般在5%-20%之間。當按照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精神,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多繳。所謂繳存比例,一般指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就是你應繳公積金的系數,例如你的工資是1000元,應繳公積金的系數是3%,那么你的應繳公積金的數額就是30元。如果應繳公積金的系數是15%,那么你的應繳公積金的數額就是150元。它和你的工資基數和應繳系數都有關系,工資額和系數的增加或減少,應繳公積金的數額都會相應變化。其次,住房公積金是繳費人和用人單位同時繳納,兩者的繳存比例是一樣的。根據規定,單位及個人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各為5%~20%,具體繳存比例由單位和個人根據實際情況自行選擇。每個單位只能選定一個繳存比例,個人繳存比例應當等于或低于單位繳存比例。繳存比例取1%的整數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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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計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計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2、年度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設上、下限。按上述公式計算得出的月繳存額,下限范圍之內,則按實確定,如超過上限或不到下限的只能按上限或下限計算。
公積金最低繳費比例:
單位和職工繳存比例最低不低于5%,原則上不高于12%具體標準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這即是說,住房公積金繳納比例只有最低限制,上不封頂。
但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中規定,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個人超過上述規定比例繳付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這就是說,單位為個人繳納或者個人繳納比例超過12%的部分,薪金所得,按照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有補充公積金,比例為工資總額的8%。兩項相加,單向繳存的最高額度為15%。如果12%以內的部分可以免征個稅,那么超過的3%部分則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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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度成都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標準出爐,繳存基數上限由13284元調至14644元。繳存下限分區域保持在960元和1050元,繳存基數上限調整到146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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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低不低于5%。2016年4月23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民銀行下發了《關于規范和階段性適當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通知》,其中第一條規定各地區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不得高于12%。
因此,我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確定為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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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公積金單邊繳納比例是6%-15%.(個人比例和單位比例相等)如果是機關事業單位或者國有企業,那么上限是12%.舉例來說,比例定6%,你的工資2000元,那么每個月公積金就是你交120元,單位交120元。以上價格來源于網絡,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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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這種提問題的方式有問題,只能如此回答你:社保繳費的比例從來就是最高不能高于300%,最低不能低于60%。公積金比例:是實際收入的10%,單位、個人各負擔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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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2016年的標準沒有出來,繼續執行2015年的標準。2015年成都市大邑縣、彭州市、邛崍市、崇州市、金堂縣、蒲江縣,都江堰市等地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下限為1250元,其他地區執行1400元。繳納比例為6%-12%,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到你。
價格來源網絡,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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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是單位自己定的,一般都是交基本工資的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