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 : 2024-10-15
公租房是政府給予低收入人群提供的一種住房福利政策,只要符合相關要求的人,都可以去申請公租房。有些人在政府提供的公租房里已經住了很長一段時間,在公租房還沒有到期的情況下,遇到了拆遷的問題,這時原本的住處肯定是無法再繼續(xù)下去了。但自己住的好好的房子突然面臨拆遷的問題,大部分住戶都希望得到賠償。那么,公租房拆遷補償標準是怎么樣?
公租房拆遷補償標準
一般原則是賠給產權人,國企單位破產了,產權應歸當地國資委,涉及房子所有權的補償就該歸它,但是國資委也應安排這些租戶的新住處。但是現在進行的公租房的補償一般實行的是下面的這些標準:
1、公租房按私有產權房的90%補償。
2、被拆遷人若為無房戶且面積小于43平方的一律享受較低43平方米的安置房,即在43平方米范圍內多出原居住面積的免費得到。
3、在其他地方有商品房的仍可以得到貨幣補償或安置房,安置面積以貨幣補償數額確定。
4、若是父母的名下的公租房,其兒子在別處有商品房不影響父母享受以上優(yōu)惠政策。
公租房拆遷安置辦法: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guī)定,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也就是說拆遷公有租賃房屋的,拆遷人要和房屋的承租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該房屋內的其他居住人,雖然也享有被拆遷房屋的補償安置利益,但無權和拆遷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
現實生活中,因公有租賃房屋拆遷產生的糾紛很多,但大多都是因為享有簽約權利的承租人對被拆遷房屋獲得的補償后,私自處分或欲占為己有而引起的。
公有房屋的租賃權其實是居住權利的體現,其可以轉化為財產權利。享有對該房屋居住權利的人員,對因該房屋引起的財產權利,均享有一定份額。那種認為承租人就是房屋少有權利人的觀點是錯誤的,是對物權的誤解。
根據《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對公房承租人的補償可以選擇采用以下三種方式:
1、公房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購買承租房屋,以被拆遷人身份獲得補償;
2、被拆遷人以異地安置公房承租人的方式,與公房承租人解除原來的租賃關系(實物補償);
3、被拆遷人以協議方式收購公房承租人的公房使用權(貨幣補償)。現實生活中,比較常見的是第一和第三種方式。現就第三種即貨幣補償方式加以分析。根據《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公房拆遷補償的是承租人,這是很明確的。在貨幣補償方式中,拆遷補償款的歸屬及分配取決于以下幾個事實的發(fā)生順序:承租人死亡、承租人變更、拆遷的實施。根據上述事實的發(fā)生順序,拆遷補償款歸屬及分配的情形可以分述如下:由于補償協議的達成與補償款的實際到位存在一個時間差,在這種情況下,拆遷補償協議在承租人死亡前還是死亡后達成對于補償款歸屬的認定就具有關鍵意義。如果拆遷補償協議在承租人死亡前達成,則承租人的地位已經被固定,后來不可能再發(fā)生承租人變更的問題。這種情況下,拆遷補償款應當歸承租人所有。承租人死亡后,拆遷補償款作為承租人個人的遺產,按照繼承法有關規(guī)定由繼承人繼承。如果承租人在拆遷補償協議達成前死亡的,其承租人的主體資格喪失,不能再以承租人的身份獲得拆遷補償款。原來的公房承租人死亡,家庭成員就變更承租人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并經公房產權人或管理人同意變更了公房承租人。變更承租人后發(fā)生拆遷,取得拆遷補償款。這種情況下,應當認定拆遷補償款歸變更后的承租人。原公房承租人死亡,因為家庭成員不能就變更承租人人選達成一致或公房產權人或管理人拒絕變更承租人,在此僵持之際,發(fā)生拆遷。這種情況最為復雜,也最為普遍。此時,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的居住利益是必須得到補償的,雖然他(她)不是承租人。也就是說,在承租人死亡后,變更承租人之前,在公房中居住的所有家庭成員都有自己獨立的權利。如果此時發(fā)生拆遷,他們應當共同得到補償。他們對于公房拆遷補償款是一種共有關系。根據有限的資料,拆遷補償款是按照各自的居住面積而不是按人頭(平均)進行分割的。
公租房拆遷補償標準是怎么樣?由于公租房并不是自己的住房,自己也沒有擁有該套公租房的產權和房產證,所以得到的拆遷補償并不多,甚至也可能沒有。要是對公租房拆遷補償不太滿意,住戶也無法通過法律有效的進行維權,這點希望大家要能夠清楚。要是在申請、入住公租房中遇到了其他方面的問題無法解決的時候,建議你可以去當地的住房管理部門多咨詢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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