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 : 2024-11-20
道路照明可以說是我們生活中十分重要的設備,不管是人行道還是車行道,為了保證大家在晚上活動的安全,國家對于夜晚照明提出了新的標準,包括機動車道路標準、人行道照明標準、燈具選擇標準等等,許多人對此往往知之甚少,了解這些知識能夠很有效地保證我們夜間活動的安全性,因此,本文就將為大家介紹一下道路照明的標準。
1.1科學地確定機動車道路照明的路面亮度
在我們國家的城市道路級別規定中,是按照道路在道路網中的地位、交通功能以及對沿線的服務功能,劃分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對不同級別的道路分別規定相應的照明級別。因同一級別道路上的交通流量、車速、交通設施完善程度等因素會有不同,又根據這些對照明影響因素的不同而把同一級別照明劃分為高檔和低檔,在原標準中已經采取了這樣的規定,本次修編中,把影響因素做了調整,由原來的“根據城市的性質和規模來為同一級道路選擇照明標準值”修改為“根據交通流量大小來為同一級道路選擇照明標準值”,這樣的調整使照明與道路和交通的實際情況能更緊密結合,更能體現道路使用者的需求。
在城市路網中,次干路是承上啟下的一環,它的主要功能是集散交通,同時兼顧服務功能。在調研中發現,次干路的實際情況與道路設計標準的規定有較大出入,除了承擔繁重的集散交通功能之外,服務功能也已經成為其主要的任務,功能混淆加重了其負擔,影響了其通行效率。各個城市很重視主干路的經營,設施配置和交通管理相對完善,但是次干路則相差甚遠,設施達不到標準要求的完善程度、不同類型的道路使用者混行嚴重,同時次干路上的交通量也非常高,因此有必要加強次干路照明,以應對這些現實問題。所以,本次修編中,對次干路照明的亮度水平做了提高,由原來的0.75/1.0cd/m2提高到1.0/1.5cd/m2。
1.2細化人行道路的照明要求
以人為本是道路照明設計中的重要原則,本次修編也在人行道路照明標準方面體現了這一精神。行人在道路上行走時,其視覺作業比較復雜,包括:觀察路面、識別地面障礙物、判斷道路形式、辨別道路上的各種設施、觀察了解周圍環境、感知方向、識別道路上其他行人的面部特征和行動意向等,為了滿足這些視覺作業的要求,除了提供必要的地面照明之外,還需要提供合適的空間照明,因此,人行道路照明標準在原來的“路面平均照度、路面最小照度、垂直照度”基礎上增加了“半柱面照度”和“眩光限制”二個指標。
1.3光源和燈具的選擇
在機動車道路照明中,高壓鈉燈曾占據統治地位,時至今日,在歐美國家依然如此,在我們國家的多數城市中,它也還是主流光源。盡管LED光源快速發展并逐漸成熟,而且以其獨特的性能優勢正在逐步進入到道路照明領域,但在目前階段,高壓鈉燈仍將會在機動車道路照明中發揮它的作用,其原因在于,高壓鈉燈成熟、性能穩定、使用壽命長、光效比較高、適應性強,經過多年的使用,相關的配套器具和設備已經形成了完善的體系,因此,高壓鈉燈仍然具有獨特的價值和生命力,另外,道路照明管理單位已經十分適應高壓鈉燈系統的運行維護管理,這一點對于我們國家地域廣大、城市及類型眾多、技術和管理水平都有較大差異的實際情況來說,首要問題是讓道路照明達到標準規定的要求,采用成熟穩定且其標準規格明確的產品,能簡化管理難度,從這個角度來看,讓高壓鈉燈繼續發揮其作用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因此,本次標準修編仍將高壓鈉燈光源作為機動車道路照明中的重要選擇。
1.4完善特殊場所的照明規定
在城市道路中,除了普通路段之外,還有很多與道路相連的特殊區段或場所,它們共同構成了完整的城市道路系統。這些特殊場所的形式和功能獨特,因此所需要的照明也要有相應的針對性。依據《城市道路工程設計規范》(CJJ37—2012)新近修編條款中對這些特殊場所的要求和規定,本標準修編中也對有關特殊場所照明內容做了相應的增補和調整,以滿足這些特殊場所或路段對照明的特殊需要。其中增補特殊場所照明規定的包括:高架路、停車場、公交車站沿線停靠站、路邊停車帶、城市隧道等;調整和完善特殊場所照明規定的包括:立體交叉、人行地道、鄰水道路、植樹道路、居住區道路、人行橫道等。
通過上文的介紹,我們已經大致了解了道路照明的一些標準。從中我們可以看到,道路照明標準不僅是為了方便行車,也是為了我們日常生活的便捷性,尤其是一些特殊場合的照明規定,保證了我們夜間行走也不會有后患。大家了解了這些標準以后可以對自己周邊的照明設施進行判斷,如果有不合格的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提出并進行修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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