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 : 2024-11-20
抵押兩個字我們應該經常聽到,抵押權就是抵押人擁有的一種權利,一般抵押人擁有的不動產和動產,都可以用于抵押,抵押人抵押這部分資產的時候,就會擁有屬于自己的抵押權。怎樣,全是由我國物權法所規定的,但是也有一部分人不知道什么是抵押權。下面小編就來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什么是抵押權,抵押權有哪些用途,抵押權受不受法律保護。
簡介
抵押權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如某人向銀行申請貸款,并以自己的住房作抵押,這時銀行即為抵押權人。
根據《物權法》第179條的規定,抵押權是債權人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占有的擔保財產,在債務人屆期不履行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時,依法享有的就該抵押財產的變價處分權和優先受償權的總稱。
一、 動產和不動產的抵押有所不同,應注意區分
《物權法》第187條規定,以下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一是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是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是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四是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物權法》第188條規定,以下財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一是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二是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三是交通運輸工具。這些財產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也就是說在涉及到動產的時候,如車輛等,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即設立,而不動產如房屋等,僅簽訂抵押合同是遠遠不夠的,要想使抵押權生效,還需到相關部門辦理抵押權登記,出借人才享有抵押權,不然的話僅僅把房本等產權證書交給出借人是不行的,在沒有登記的情況下,抵押權是不生效的。作為出借人是不能對合同中涉及的房屋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的。
二、 合同中諸如“到期不還,抵押物或質押物歸出借人所有”這樣的條款,是無效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186條: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第211條: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40條:設立抵押權同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債權人所有。
當借款人到期沒有償還債務時,作為抵押權人的出借人,可以通過一下3種方式來實現抵押權:折價方式,拍賣方式和變賣方式。
以上就是抵押權的內容介紹抵押權一般指的就是對資產的占有,當我們占有某項資產的時候,我們就享有該資產的使用權,該資產我們可以用于抵押,從而產生的抵押權。抵押權雖然是擔保物權的一種,但是未滿18歲的人是不享有這種權利的。另外,失去人身自由的人也是不想要抵押權的,所以大家要特別注意這兩個概念。抵押權也要在合法的前提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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