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 : 2024-11-21
在購置房產的過程中,我們會進行資料和合同的確認,這個方面就會涉及到一系列的專有名詞,比如下文舉例的公攤面積,如果不了解這方面具體含義的朋友,很有可能就會在合同的簽訂過程中蒙受額外的損失,甚至導致錢財兩空的麻煩,那么今天為大家舉例的就是關于商品房公攤面積方面的專業知識,有興趣的朋友可以進一步了解一分析,必要的時候可以借此擬定適合自己最終的購置方案。
一、商品房公攤面積標準
1、普通多層住宅樓,在沒有地下設備用房、沒有底層商鋪、底層架空的情況下,公攤系數約在10%-15%之間;帶電梯的小高層住宅,公攤系數約在15%-20%之間;高層住宅相對更高一些,約在20%-25%左右。
2、房屋的公攤面積=房屋的總建筑面積×(公用建筑面積/套內建筑面積之和)
3、公用建筑面積分攤系數=公用建筑面積/套內建筑面積之和
1)住宅樓的商品房的分攤系數是0.1左右。
2)高層住宅樓的商品房的分攤系數是0.2左右。
3)一般不超過0.3。
二、計算公式
建筑面積=套內建筑面積+公攤面積
公攤面積=套內建筑面積×公攤系數
公攤系數=建筑總公攤面積÷建筑總套內面積
套內建筑面積=套內使用面積+套內墻體面積+陽臺面積
三、面積測算注意
1、突出墻面和在房屋內的承重結構柱的面積計算
在高層建筑中,因結構需要,在下面幾層(商業區和辦公區)可能有與墻體相連和屋內獨立的承重結構柱,其面積計入該柱平面位置所在的套內建筑面積中(分零攤位除外),這意味著此面積還要去分攤其它的共有面積。此種處理方法的弊端在于承重結構柱是出于整棟建筑的結構需要而設計,并不為某一戶專用,把其面積計入該戶套內建筑面積不符合產權人的客觀利益。《房產測量規范》明確規定有“套內建筑面積由套內使用面積、套內墻體面積、套內陽臺建筑面積三部分組成”,由此可見把承重結構柱納入套內面積是不符合國標精神的,而規范中并沒有明確承重結構柱由哪些范圍來分攤,因而我們采取上述處理方法也是不得已而為之。建議:承重結構柱的設立是出于整棟建筑的結構考慮,應由整棟房屋共同分攤。
2、關于自然層的認定
《房產測量規范》中規定“樓梯間、電梯(觀光梯)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層計算”,這就要求必須對自然層有明確的定義。《房產測量規范與房地產測繪技術》一書中對自然層作了如下定義:房屋自然層數是指房屋的樓板和地板結構分層的層數,因此,復式(或躍層)結構中上層應算自然層數。由此引發了一些值得探討的問題:
(1)戶外樓梯、電梯(觀光梯)井、垃圾道、管道井的面積會大幅度(甚至成倍)增加,勢必會加大復式房(或躍層)權利人的共有面積分攤量。而對于住宅來說,一戶房屋在梯道上只有一個入戶門、一個垃圾道開口,只因是復式(或躍層)就加算梯間、垃圾道等的面積有些欠妥。
(2)當一棟房屋中復式(或躍層)結構與錯層同時出現時,外墻面積如何計算。如圖二中A部分為復式結構而上下為錯層,顯然外墻是在復式結構處算兩層其他部位算一層,如果復式與錯層情況復雜,則外墻面積計算的難度會大大增加,同時也不利于圖形和數據的計算機處理。這種情況我們在實際工作中已多次遇到,我們都沒有把復式結構(躍層)的上部算作自然層,這樣相關矛盾也都迎刃而解了。
3、共有面積被分攤到不同功能區或樓層的計價差異問題
這是從房屋面積測算工作而引發的思考。隨著國家住宅商品化的深入和房地產市場的日益活躍,房屋的產權關系越來越復雜,由傳統的單一產權向多元產權轉化。因此共有面積計價與共有面積計算和分攤呈現出的矛盾越發突出:如地下室的銷售價格往往比地上部分低得多,當其為共有面積被分攤到不同功能區或樓層時,其價位也被確定為與該功能區或樓層的價位一致。若同時被攤位和住宅分攤,則會出現同為地下層共有面積而價位差異畸形的情況。顯然,這種計價方法對權利人利益是一種極大的侵害,但是又十分隱蔽。故特提出如何從面積計算的角度出發來解決這一矛盾與各位探討。
在房產的購置過程中,我們會涉及到一系列的專有名詞,可能兩個區別比較相近的詞匯,具體的含義卻是完全不一樣的,比如上文提及的公攤面積和我們通常所說的建筑面積就會不同,如果在這個方面不太了解的朋友很有可能會因此蒙受格外的損失和不必要的麻煩。因此。小編建議,大家可以結合上文關于公攤面積專業方面的信息以及自己的具體情況進行了解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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