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 : 2024-11-20
我們大家都知道隨著現在房價政策的改革,即使政府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房價的過度攀升,但是房價也只是將漲價的速度放緩了一些,并不會有下降的趨勢,所以很多人就會希望盡快購房,而房主看見房屋一夜之間房價上漲的情況,會違約的不在少數,所以也會導致二手樓交易糾紛案件的增加,那么今天我們就來教大家一些方法,以便大家在交易時能夠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案例一:業主坐地起價30萬被判決強制過戶
吳小姐與胡先生于2014年11月27日,通過深圳市某地產中介公司簽訂了《二手房買賣合同》。該合同約定吳小姐購買吳先生位于深圳市南山區深南路某小區的房產,合同總價款200余萬元。依據合同的約定,吳小姐于2014年11月支付定金600000元人民幣,胡先生于2014年12月將涉案房產交付給吳小姐占有使用。后吳小姐在過年期間又支付部分房款,2015年3月,雙方在建設銀行辦理建設銀行辦理了70余萬元的資金監管。后吳小姐取得70余萬元的銀行貸款承諾書,并代為支付擔保贖樓費用將房產贖出。
然而,2015年3月吳小姐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協助辦理房屋過戶手續,但胡先生卻以房屋價格上漲為由,要求吳小姐多支付購房款30萬元,否則拒絕協助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吳小姐在同意適當增加的基礎上,胡先生仍然拒絕。
2015年4月吳小姐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胡先生繼續履行雙方所簽訂的《二手房買賣合同》,并將涉案的房產過戶至吳小姐名下。
經過審理,一審法院認為:吳小姐已經履行了合同的付款義務,涉案的房產也已經贖出紅本在手,房產也已經交付給其實際占有使用,胡先生提出的加價理由不成立,應該完整的履行合同義務。吳小姐已經履行了主合同義務的情況下,胡先生并無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故對于被告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二:賣家反價被判賠成交價20%違約金
買賣雙方于2015年3月14日簽訂買賣合同,賣方同意將深圳某套住宅出售給買方,房屋建筑面積為88平方米。約定的成交價格為220萬元。合同成交當日買家支付了10萬元定金,并在3月30日辦理資金監管,監管金額為49萬元。2015年4月20日銀行出具貸款承諾書。然而,3月30日房地產新政調整,深圳房價暴漲。賣方于4月22日發出解約通知書,理由是“涉案房產存在口頭租約,租客不同意提前搬遷,并主張優先購買權”。
2015年5月5日買方起訴賣方。經過審理,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為,雙方的合同中明確約定賣方要保證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并保證交樓前解除租賃合同,賣方現在又以承租人拒絕解除合同等理由單方面解除合同,已經構成違約。
由于該房產存在其他糾紛,繼續履行合約強制過戶的條件已不存在。因而一審法院判決按照成交價的20%來承擔違約責任,賣方返還10萬元定金、賠償違約金44萬元。同時4600元受理費以及3220元保全費也均由賣方承擔。
案例三:賣家違約想賠定金了事法院判決繼續履行合同
2015年3月8日,買方與賣方簽訂了買賣合同。合同約定賣方將羅湖區某小區園住宅轉讓給買方,交易價格為215方。買方在當天支付了5萬元現金。2015年的4月3日,雙方簽署了《二手樓交易資金監管協議》,買方將首期款人民幣57萬元存入銀行的監管賬號中。
但是到2015年5月3日,賣方卻忽然反價,并通知銀行終止資金監管。但在此時,銀行已經出具了貸款承諾書。賣方在決定違約后也提出按照違約條款雙倍返還定金、即10萬元來解決糾紛。但買方沒有同意,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同時要求對方賠償損失人民幣20萬元。
經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審理,一審判決認為,雙方簽訂的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與行政法規的強性規定,是有效的合同,各方當事人均應嚴格履行。原告已經履行了支付定金、首期款、提出貸款申請等義務,且被告也承認銀行已經發貸款承諾函,承諾貨款150萬元。這足以表明原告已經履行合同項下的義務。被告卻明確表示不予繼續履行合同,已經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原告沒有提供相應損失憑證,再加上被告在拒絕履行賣房義務之后,主動要銀行解除資金監管,并積極尋求和解,已經盡到止損的義務,因而法院沒有支持原告提出的賠償請求。
案例四:法院調解繼續履行合同
2015年1月17日某居間公司居間,巫某向被告楊某購買龍崗區吉華路某花園房產,成交價255萬元。巫某當天簽約支付定金2萬元,3日內支付定金3萬元。4月15日前監管首期款,并申請銀行按揭貸款。楊某在簽約當日將房產證交居間公司。同時雙方簽訂了《合同主體變更確認書》。楊某同意將買方姓名變更為巫某,由巫某繼續履行合同的相關義務。
合同簽訂后,居間公司保證人向楊某支付定金5萬元,買賣雙方也按約在銀行監管首期款82萬元。后銀行要求追加監管首期款24萬元。
然而,當巫某按要求將該款打入銀行監管賬號后,楊某卻想反價拒絕配合簽字。
經過多次催促和商量之后,楊某依然堅持不簽字。隨后,巫某將其告上法院。要求其繼續履行合同將房產過戶,并要求其承擔延遲履行違約金。
在法院主持調節之后,經過協商,雙方達成和解,法院出具民事調解書。
在上文中,我們為大家介紹了四個有個賣方違約的案例及相關的處理辦法,我們知道賣家之所以會違約,還是因為一天一個價的房價,一夜之間賣家發現自己的房屋價格又攀升了幾十萬,就自然而然被利益沖昏了頭,即使違約也要多賺一點錢,所以我們希望大家在閱讀完這些案例之后,能夠盡可能地了解如果自己遭遇到了這種情況應該怎樣面對和處理,希望大家都能夠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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