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 : 2024-11-23
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不得約定試用期
最近,接到了舊區改造的業務,需要搭建一批簡易房屋作為臨時的辦公場所。為此,D公司專門從勞務市場招用了一批裝修工人來完成這項工作。雙方簽訂為期60天的勞動合同,并在合同中約定月工資標準為7500元,試用期為5天。如果到期按時完工,D公司會額外支付每位工人1500元獎金。請問:D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確? 解答:不正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雖然D公司支付裝修工人的勞動報酬不低,且按期完成還會另行支付獎金,但雙方簽訂的是為期60天的短期勞動合同,試用期的設定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若D公司在用工前想要了解裝修工人的技術水平,可在招用環節安排相關測試,而非約定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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