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 : 2024-11-24
標準編號:GB 18580-2001
頒布單位:國家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委
實施日期:2002-01-01
法規內容:
本標準的第5章為強制性條款,其余為推薦性條款。
本標準參考歐洲EN312-1 1997《刨花板》、歐洲中密度纖維板廠商協會技術委員會,《中密度纖維板》、歐洲標準ENV717-1、《人造板甲醛釋放量測定 氣候箱法》、日本農業標準JA-MAFF,Notification No.920《普通膠合板》、日本農業標準JAS MAFF,Notification No.990<《地板》。
自2002年1月1日起,生產企業生產的產品應執行本國家標準,過渡期6個月;自2002年7月1日起,市場上停止銷售不符合本國家標準的產品。
本標準由國家林業局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人造板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中國林業科學研究院木材工業研究所。
本標準參加起草單位:廣東肇慶康藍中密板企業集團、上海市建筑科學研究院、太爾化工(上海)有限公司、環球木業有限公司、新鄉平原人造板廠。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王維新、楊帆、許文、馬虹、何勵賢、李本初、楊虹、樓明剛。
本標準首次發布。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室內裝飾裝修用人造板及其制品(包括地板、墻板等)中甲醛釋放量的指標值、試驗方法和檢驗規則。
本標準適用于釋放甲醛的室內裝飾裝修用各種類人造板及其制品。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的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17657--1999 人造板及飾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試驗方法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甲醛釋放量--穿孔法測定值 the perforator test value
用穿孔萃取法測定的從100g絕干人造板萃取出的甲醛量。
3.2 甲醛釋放量--干燥器法測定值 the desiccator test value
用干燥器法測定的試件釋放于吸收液(蒸餾水)中的甲醛量。
3.3 甲醛釋放量--氣候箱法測定值 the chamber test value
以本標準規定的氣候箱測定的試件向空氣中釋放達穩定狀態時的甲醛量。
3.4 氣候箱容積 volume of the chamber
無負荷時箱內總的容積。
3.5 承載率 loading rate
試樣總表面積與氣候箱容積之比。
3.6 空氣置換率 air exchange rate
每小時通過氣候箱的空氣體積與氣候箱容積之比。
3.7 空氣流速 air velocity
氣候箱中試樣表面附近的空氣速度。
4 分類
按試驗方法分:
a)穿孔萃取法甲醛釋放量(簡稱穿孔值);
b)干燥器法甲醛釋放量(簡稱干燥器值);
c)氣候箱法甲醛釋放量(簡稱氣候箱值);
5 要求
室內裝飾裝修用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釋放量應符合表1的規定。
表1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釋放量試驗方法及限量值
6 試驗方法
6.1 穿孔萃取法測定中密度纖維板、高密度纖維板、刨花板、定向刨花板等甲醛釋放量
按GB/T 17657-1999 中4.11規定進行。
6.2 (9-11)L干燥器法測定膠合板、裝飾單板貼面膠合板、細木工板等甲醛釋放量
按GB/T 17657-1999中4.12.1-4.12.6規定進行。
6.2.1 試件數量:10塊。
6.2.2 結果表示
甲醛溶液的濃度按式(1)計算,精確至0.1mg/L。
c=f*(As-Ab)..............................(1)
式中:
c――甲醛濃度,單位為毫克每升(mg/L);
f――標準曲線斜率,單位為毫克每升(mg/L);
As――待測液的吸光度;
Ab――蒸餾水的吸光度。
6.3 40L干燥法測定飾面人造板甲醛釋放量
6.3.1 原理
見GB/T 17657-1999中4.12.1。
6.3.2 試劑
按GB/T 17657-1999中4.12.3的規定。
6.3.3 溶液配制
按GB/T 17657-1999中4.12.5的規定進行。
6.3.4 儀器
6.3.4.1 檢測容器,材料:丙烯酸樹脂,容積40L。
6.3.4.2 吸收容器,材料:聚丙烯或聚乙烯,直徑57mm,深度50mm-60mm。
6.3.4.3 除金屬支架、干燥器、結晶皿外,其他按GB/T 17657-1999中4.12.2的規定。
6.3.5 試樣
試樣四邊用不含甲醛的鋁膠帶密封,被測表面積為450cm2。密封于乙烯樹脂袋中,放置在溫度為(20+1)`C的恒溫箱中至少1天。
6.3.6 試驗程序
6.3.6.1 甲醛的收集
吸收容器裝入20mL蒸餾水,放在檢測容器底部,試樣置于吸收容器上面,測定裝置在(20+1)`C下放置24h,蒸餾水吸收從試件釋放出的甲醛,此溶液為待測液。
6.3.6.2 甲醛濃度的定量
按GB/T 17657-1999中4.12.6.2進行。
6.3.6.3 標準曲線繪制
按GB/T 17657-1999中4.12.6.3進行。
6.3.6.4 結果表示
按6.2.2。
6.4 氣候箱法測定飾面人造板甲醛釋放量
6.4.1 原理
將1?O表面積的樣品放入溫度、相對濕度、空氣流速和空氣置換率控制在一定值的氣候箱內。甲醛從樣品中釋放出來,與箱內空氣混合,定期抽取箱內空氣,將抽出的空氣通過盛有蒸餾水的吸收瓶,空氣中的甲醛全部溶入水中;測定吸收液中的甲醛量及抽取的空氣體積,計算出每立方米空氣中的甲醛量,以毫克每立方米(mg/m3)表示,抽氣是周期性的,甲醛濃度達到穩定狀態為止。
6.4.2 設備
6.4.2.1 氣候箱
容積為1 m3,箱體內表面應為惰性材料,不會吸附甲醛。箱內應有空氣循環系統以維持箱內空氣充分混合及試樣表面的空氣速度為0.1m/s-0.3m/s。箱體上應有調節空氣流量的空氣入口和空氣出口裝置。
空氣置換率維持在(1.0±0.05)h-1,要保證箱體的密封性。進入箱內的空氣甲醛濃度在0.006mg/m3以下。
6.4.2.2 溫度和相對濕度調節系統
應能保持箱內溫度為(23+±0.5)oC,相對濕度為(45±3)%。
6.4.2.3 空氣抽樣系統
空氣抽樣系統包括:抽樣管、兩個100mL的吸收瓶、硅膠干燥器、氣體抽樣泵、氣體流量計、氣體計量表。
6.4.3 試劑、溶液配制、儀器
6.4.3.1 試劑按GB/T 17657-1999中4.12.3的規定。
6.4.3.2 溶液配制按GB/T 17657-1999中4.12.5的規定。
6.4.3.3 儀器除金屬支架、干燥器、結晶皿外,其他按GB/T 17657-1999中4.12.2的規定。
6.4.4 試樣
試樣表面積為1?O(雙面計。長=1000mm±2mm,寬=500mm±2mm,1塊;或長=500mm±2mm,寬=500mm+±2mm,2塊),有帶榫舌的突出部分應去掉,四邊用不含甲醛的鋁膠帶密封。
6.4.5 試驗程序
在試驗全過程中,氣候箱內保持下列條件:
溫度:(23±0.5)oC;
相對濕度:(45±3)%;
承載率:(1.0±0.02)?O/m3;
空氣置換率:(1.0±0.05)h-1;
試樣表面空氣流速:(0.1-0.3)m/s。
試樣在氣候箱的中心垂直放置,表面與空氣流動方向平行。氣候箱檢測持續時間至少為10天,第7天開始測定。甲醛釋放量的測定每天1次,直至達到穩定狀態,當測試次數超過4次,最后2次測定結果的差異小于5%時,即認為已達到穩定狀態,最后2次測定結果的平均值即為最終測定值。如果在28天內仍未達到穩定狀態,則用第28天的測定值作為穩定狀態時的甲醛釋放量測定值。
空氣取樣和分析時,先將空氣抽樣系統與氣候箱的空氣出口相連接。2個吸收瓶各加入25mL蒸餾水,開動抽氣泵,抽氣速度控制在2L/min左右,每次至少抽取100L空氣。每瓶吸收液各取10mL移至50mL容量瓶中再加入10mL乙酰丙酮溶液和10mL乙酸銨溶液,將容量瓶放至40`C的水浴中加熱15min,然后將溶液靜置暗處冷卻至室溫(約1h),在分光光度計的412nm處測定吸光度。與此同時,要用10mL蒸餾水和10mL乙酰丙酮溶液。10mL乙酸銨溶液平行測定空白值。吸收液的吸光度測定值與空白吸光度測定值之差乘以校正曲線的斜率,再乘以吸收液的體積,即為每個吸收瓶中的甲醛量。2個吸收瓶的甲醛量相加,即得甲醛的總量。甲醛總量除以抽取空氣的體積,即得每立方米空氣中的甲醛濃度值,以毫克每立方米(mg/m3)表示。由于空氣計量表顯示的是檢測室溫度下抽取的空氣體積,而并非氣候箱內23`C時的空氣體積。因此,空氣樣品的體積應通過氣體方程式校正到標準溫度23`C時的體積。
分光光度計用校準曲線和校準曲線斜率的確定按GB/T 17657-1999中4.11.5.5.2進行。
7 檢驗規則
7.1 檢驗分類
本標準檢驗項目為型式檢驗。
7.2 抽樣
按試驗方法規定的樣品數量在同一地點、同一類別、同一規格的人造板及其制品中隨機抽取3份,并立即用不會釋放或吸附甲醛的包裝材料將樣品密封后待測。在生產企業抽取樣品時,必須在生產企業成品庫內標識合格的產品中抽取樣品。在經銷企業抽取樣品時,必須在經銷現場或經銷企業的成品庫內標識合格的產品抽取樣品。在施工或使用現場抽取樣品時,必須在同一地點的同一種產品內隨機抽取。
7.3 判定規則與復驗規則
在隨機抽取的3份樣品中,任取一份樣品按本標準的規定檢測甲醛釋放量,如測定結果達到本標準的規定要求,則判定為合格。如測定結果不符合本標準的規定要求,則對另外2份樣品再行測定。如2份樣品均達到本標準的規定要求,則判定為合格;
如2份樣品中只有一份樣品達到規定要求或2份樣品均不符合規定要求,則判定為不合格。
7.4 檢驗報告
7.4.1 檢驗報告的內容應包括產品名稱、規格、類別、等級、生產日期、檢驗依據標準。
7.4.2 檢驗結果和結論及樣品含水率。
7.4.3 檢驗過程中出現的異常情況和其他有必要說明的問題。
8 產品標志
應標明產品名稱、產品標準編號、商標、生產企業名稱、詳細地址、產品原產地、產品規格、型號、等級、甲醛釋放量限量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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