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 : 2025-02-05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契稅是業主取得產權證時向國家交的稅。
開發商讓購房人提前交納契稅的原因為:開發商在客戶貸款過程中,承擔了全額全程或階段性擔保,開發商想盡早擺脫自己的風險,當然,也不排除有些開發商占用資金的可能性。
所以,除非業主認可,否則開發商無權強迫購房人提前交納,更無權強行代辦。
如果業主委托開發商辦理,因為辦理過程中有勞務支出,故一般開發商要向業主收取一定的代辦費,當然,選擇權在業主,但開發商要有提供相關資料的義務。
不過,在實際工作中,如果開發商一家一家辦理,就會給征收部門帶來很多麻煩,所以一般都是開發商代業主集體辦理。
建議:
開發商在具備條件辦理立契過戶手續前的一定時間段,通知客戶集中來交錢。
代辦費不宜超過1000元。
客戶也可委托第三方如律師事務所來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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