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據了解,在成都工程裝修公司的一些案例中,有一個例子可能是比較容易產生糾紛的地方。下面我們就來給大家講一講這方面的事情。希望能夠幫到大家哦。
據了解,在成都工程裝修公司的一些案例中,有一個例子可能是比較容易產生糾紛的地方。下面我們就來給大家講一講這方面的事情。希望能夠幫到大家哦。
蔡某和余某為樓上接下鄰居,房及結構均為三室一廳兩衛,18樓的余某先行入住。19樓的蔡某正在裝修時,樓下的余某發現自己衛生間的頂部漏水。沒過幾日,余某家放在璧櫥內的衣服受潮,外室和客廳地板也開始滴水。余某于是到蔡某家交沙,發現蔡某正在將主外室改造成一個裝有沖浪浴扛和電泵抽水馬捅的超豪華寬敞衛生間,而將原設計的衛生間改作他用。
發現這一情況后,余某立即向物業管理公司投訴。在收到投訴后,物業管理企業即向蔡某發出要求其整改的緊急通知,但蔡某只答應解決湯水問題而拒絕整改,并且在后面的多次檢修中又跳斷了余某家安裝在墻內的電線。余某夫婦倆晚上常常因頭頂上的水浪聲和電泵聲無法入睡。通過與蔡某多次交涉也沒有結果,余某便將蔡某和物業管理公司一并訴至法院,要求蔡某拆除衛浴設施、恢復原狀,要求物亞管理公司承擔賠樓責任。
法院認為,房屋設計功能不同,設計要求也不同,尤其是廚房和衛生間,地面須加設特殊的防水層以免滲漏。蔡某在沒有防水層的部位安裝潔具,給相鄰方造成隱患。根據《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及其地方法規規定,禁止搜自改變房屋及配套設施的用途、結構,包括改變水管、地份、便器位1,增設衛浴設施等。蔡某的行為,侵害了余某的合法權益。法院判決支持了余某訴蔡某的訴訟請求,駁回了余某訴物業管理公司的訴訟請求。
本案中的蔡某搜自改變房屋的結構及配套設施,影響樓下鄰居余某對房屋的正常使用,違反法律規定的義務,依法應承擔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本案中的物業管理公司對蔡某搜自改變房屋及配套設施侵害余某合法權益的結果是否應承擔民事責任呢?
在各個業主進行裝修施工過程中,可能會與其他業主發生沖突,如在休息時間施工影響其他業主的正常生活、損壞樓板、損壞水電等配套設施,造成其他業主獨立所有部分或公共部位與設施的損害,受損業主在與施工單位或委托人交涉無果后,可能訴諸法律,且往往將物業管理企業列為共同被告一并起訴。此時,物業管理企業是否應承擔民事責任呢?
我們認為,物業管理企業作為受托實施物業管理的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相應的管理義務;但是,我們必須注意到,物業管理企業畢竟是一個民事主體而非行政管理機關。作為民事主體的物業管理企業是不具有行政權力的,因而物業管理企業不可能采取強制措施,其所能做的僅僅是在發現問題時向業主及施工單位提出改進意見,而不能直接采取高效的行政制裁手段。
當然,如果物業管理企業根本沒有展行監督管理義務,沒有能夠及時發現問題并提出建議,也沒有及時告知業主團體,物業管理企業則違背了物業管理合同的義務,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而這種違約責任與施工單位或委托人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之間一般也很難構成連帶關系。因此,我們認為,即使物業管理企業存在管理上的懈怠,也很難將其列為共同被告,要求承擔連帶責任。
本案中的物業管理企業在發現問題后,及時向業主蔡某發出通知要求其整改。而業主蔡某在接到該通知后,仍繼續其違法裝修行為,物業管理企業無權進一步采取強制措施以阻止蔡某的違法裝修行為;其所能做的,也只能是展行通知和告知義務。因此,本案中的物業管理企業已經履行了其應盡義務,不應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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