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 : 2024-10-19
我們當前的社會是法制社會,提倡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在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民法是非常重要的一本法典。而民法的一個側重點就是解決人與人之間的財產關系。人的財產具有多樣性,寵物貓、土地以及車輛均可以是自然人的合法財產。民法對于財產進行了清晰地劃分。在民法的概念里,財產的劃分有一類是不動產,那么什么是不動產呢?就讓小編來為你解答。
不動產介紹
不動產是指不可移動或者如果移動就會改變性質、損害其價值的有形財產,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包括物質實體及其相關權益。
不動產法律定義
《民法》第66條:謂土地及其定著物;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份。即其包括了土地和其上在建或已完成之建筑物。
《不動產經紀業(yè)管理條例》第4條:指土地、土地定著物或房屋及其可移轉之權利;房屋指成屋、預售屋及其可移轉之權利。
《不動產證劵化條例》第4條:指土地、建筑改良物、道路、橋梁、隧道、軌道、碼頭、停車場與其他具經濟價值之土地定著物及所依附之設施,但以該設施與土地及其定著物分離即無法單獨創(chuàng)造價值,土地及其定著物之價值亦因而減損者為限。不動產相關權利:指地上權及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yè)主管機關核定之權利。
不動產自然特性
不動產作為自然物的特性。
1、不可移動性:又稱位置固定性,即地理位置固定。
2、個別性:也稱獨特性、異質性、獨一無二,包括位置差異、利用程度差異、權利差異 。
3、耐久性:又稱壽命長久,土地不因使用或放置而損耗、毀滅,且增值。我國土地有使用年限。
4、數量有限性:又稱供給有限,土地總量固定有限 ,經濟供給有彈性。
不動產登記介紹
不動產登記又稱為不動產物權登記,是權利人申請國家職能部門將有關申請人的不動產物權的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的事實。
1.登記是依當事人申請的行為。
2.登記是國家專職部門的活動。
3.登記內容為不動產物權及其變動事項。
4.登記事項須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
動產和不動產的區(qū)別
以是否可以移動并且移動是否會損害其價值為標準來區(qū)分。
1權力設定方式不同:動產的轉讓和其他權利的設定不需要書面的形式,而不動產無權的轉讓和其他權利的設定必須采用書面的形式。
2公示方式不同:動產的轉讓以交付為公示方式而不動產和其他權利的設定則以登記為公示方式。
3權利派生的種類不同:動產可以派生出質權、留置權。而不動產可以派生出地上權、永佃權、典權、抵押權。
4管轄不同:不動產產生的糾紛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專屬管轄。
5對他人的權利限制不同:不動產所有人和使用人為自己土地利用的方便,可以通過相鄰權或設定地役權而使用他人的土地,而動產不存在該權利。
以上就是對于不動產、其自然特性、不動產登記以及動產和不動產的區(qū)別的介紹。在日常生活中我們一定要正確區(qū)分動產和不動產。兩者的所有權的認證方式不同,大部分的動產是以占有為所有權,而不動產一定要經過不動產登記才能享有所有權。正確地分清楚兩者的關系有利于及時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權利,防止自己的合法財產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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