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 : 2024-11-20
房屋拆遷糾紛并不罕見,不僅僅在于新聞報道中,哪怕是于我們實際日常生活而言也會遇到類似的情況和問題麻煩。對于大家來講,如果想要妥善處理解決的話,我們就應該借助前期的知識入手操作分析,必要的時候可以參考實際具體情況綜合考慮。并且關于其他專業角度的內容可以求助律師或者有經驗的朋友,避免損失應該得到的利益或者權益。
一、房屋拆遷糾紛
房屋拆遷糾紛是指在房屋拆遷時,被拆遷人對拆遷補償、拆遷安置條件、拆遷的過渡期限等不滿意,或拆遷人進行非法拆遷而發生的糾紛。
房屋拆遷糾紛的特點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涉及的法律關系比較復雜。就目前的法律規定而言,同一拆遷行為可能既有行政法律關系,又有民事法律關系。
2.房屋拆遷工作政策性強。從法理角度分析,房屋拆遷涉及公民財產保護和公共福利改進的關系,涉及國家公共政策和私權保護沖突的價值選擇,是一個包容了國家政策、應用法學、理論法學、社會學等各門類學科在內的復雜的系統工程。就目前而言,解決此類問題,各地政府自擬的政策性文件起了更大的作用。可以說,政府機關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的政令式治理方式是拆遷矛盾愈演愈烈的一個重要方面。
3.拆遷行為主體往往游移不定。在現行的制度下,拆遷主管部門頒發拆遷許可證后,拆遷補償需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協商才能達成。但由于雙方意愿差異,往往協商難度大,拆遷人又借拆遷裁決渠道,申請拆遷主管部門裁決,并依該裁決強制執行,以實現其最終目的。上述過程中行為主體不斷變更,程序交叉往復,容易出現政府與拆遷人為一方、被拆遷人為一方的對峙局面。
4.原告為共同訴訟的案件居多,集團訴訟有上升趨勢。由于大范圍的城市拆遷工作,導致被拆遷的人數眾多,加之被拆遷人認為聯合共同訴訟可以給法院施加壓力,增加勝訴幾率。故居住同一拆遷地的被拆遷人相互聯合到法院訴訟。
5.案件審判難度大,法官承受的壓力大。房屋拆遷糾紛案件一部分原告為共同訴訟及集團訴訟,處理不好,容易激化矛盾,引起當事人上訪、鬧事等暴力事件的出現,影響社會穩定。另由于建設規劃、價格評估體系的不完善,拆遷安置補償標準的不統一,都不同程度地增加了審判的難度。人民法院審理房屋拆遷案件時,既要做到依法保護房屋被拆遷人及拆遷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又要監督和支持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和維護社會穩定,人民法院所裁判的案件力爭達到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機統一,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難
二、房屋拆遷糾紛的成因分析
(一)理念層面
在理念層面表現為忽視對公民財產權的保護和“公共利益”的泛化解釋,城市規劃和拆遷或授權開發商拆遷本身就是政府行為。但是政府在下達了行政命令后,將“拆遷人(多為房地產開發商)”推前臺,自己“淡入”幕后,扮演一個“仲裁人”的角色。一旦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對簿公堂,政府可以回避涉訟的責任和義務。這大概是一個極其具有“中國特色”的規定。這樣,固然減輕了政府機構的壓力,但同時也為某些政府官員的官僚主義和無視民眾疾苦提供了一個合法的借口。政府應當在法律上承擔不可推卸的義務和責任,至少應當和拆遷人共同承擔法律上的連帶責任。
(二)制度層面
制度層面主要體現為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度設計的傾斜,主要表現在:
1.目前我國實施房屋拆遷的主要法律依據是《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該條例規定了強制執行制度,該制度的主要內容是:拆遷人可申請行政強制或司法強制執行,通過法院或行政途徑將被拆遷人強制遷出原居所地。在這種法律制度設計下,物權人對自己的物權其實是無力予以自主保護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所賦予當事人的司法救濟權由于四項強制性制度尤其是強制許可和強制裁決制度的存在而難以行使。
2.對城市公民房屋的征收,拆遷補償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這就為行政機關通過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甚至規范性文件進行單方面定價提供了方便。拆遷單位的補償標準不透明。拆遷補償數額的多少,往往取決于被拆遷人的鬧事能力,能鬧的多補,不會鬧的少補。為了促使一些“釘子戶”盡早搬遷,拆遷人往往采取另外暗補的辦法,造成了被拆遷人之間的不公平待遇,使被拆遷人之間產生心理上的不平衡,最終導致矛盾的產生和激化,同時嚴重損害了法律的嚴肅性,給法院的拆遷執行工作帶來了很大的難度。
上文為大家介紹的知識包括房屋拆遷糾紛的基礎概念分析以及特點和原因介紹,除此之外還有關于實際生活中的表現形式等等板塊的舉例知識。由此不難能夠了解關于這方面具有參考價值的信息,發現很多房屋拆遷糾紛都是由于雙方自身利益沖突或者言語方面不加注意導致的問題。對于大家而言,可以結合實際具體情況分析入手避免可能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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