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經理安全生產責任制
1·認真執行國家、政府部門和企業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2·堅持管理生產必須管安全,以身作則,不違章指揮,積極支持安全專職員工作。
3·針對生產任務特點,制定和實施安全技術措施。
4·定期對職工,尤其是特殊工種職工進行安全技術和安全紀律教育。
5·每月組織安全生產檢查,對發生重大事故和險肇事故苗子及時上報,認真分析原因,提出和落實改進措施。
6·改善勞動者條件,注意勞逸結合,保護職工和身體健康。
技術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1·嚴格按照國家安全技術規定、規程、標準、編制設計、施工工藝等技術文件,提出相應的技術措施,編制安全技術規程。
2·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必須編制具體的安全技術措施,防止各類不安全因素發生。
3·對安全設施進行技術鑒定,負責安全技術科研項目及合理化建議項目的研究審核和技術核定。
4·對本項目落實勞動保護和安全設施和措施,并做好三廢治理工作。
安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5·執行安全規章制度,做好職工的安全思想,安全技術知識、安全標志、安全規章制度以即使安全用電、防物擊、防隨落、防機傷、防中毒、防風的教育工作,負責新工人的安全知識培訓,合格后才能上崗。
6·按照施工組織設計方案,落實安全技術措施,負責安全技術交底。
7·監督職工使用三寶。
8·經常檢查施工現場搭設的腳手架、四器防護,用電機設備及其防護裝置的安全情況,所有防護裝置須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9·堅持安全第一的原則,若生產和安全發生矛盾時,應服從安全,不違章指揮,并監督工人按章作業。
10·發生安全事故,應立即進行保護現場,即使上報,并積極參加調查和處理,重傷或死亡事故應即使上報公司。
11·積極組織開展“安全事故活動”,促進安全生產。
施工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1·認真執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落實上級制定的安全技術措施,加強團結施工生產現場管理,搞好文明生產。
2·組織工人學習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規章制度,堅持交生產任務的同時交安全交底,檢查和監督班組安全作業。
3·正確處理安全生產和安全的關系,不違章指揮,組織施工人員和班組開展安全活動,認真消除事故隱患,對堅持違章作業的班組必要時可強制停產整頓。
4·對生產施工現場搭設的腳手架,井架和安裝的電氣、機械設備等安全防護裝置,組織驗收,合格后方能使用。
5·發生工傷事故,立即組織搶救,迅速上報,并保護好現場及參加調查處理。
財務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1·按照規定提供勞動保護技術經費,并督促其合理使用。
2·對企業審定的勞動保護技術安全措施計劃所需的經費,列入年度計劃,按需要支付。
材料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1·確保供應施工生產中安全技術措施所需的物資。
2·在發放現場使用的腳手架、腳手板、高凳、吊鉤、安全網、安全帶、安全帽等安全設施和配件時,要認真檢查,不合格的及時報廢更新。
3·加強倉庫人員教育,執行有關危險的運輸、儲存、發放等規定。
班組長安全生產責任制
1·組織班組安全作業,模范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2·安排生產任務時,認真進行技術交底,嚴格執行本工種安全操作規程,有權拒絕違章指揮。
3·上班前對所使用的機具、設備、防護用具及作業環境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4·組織班組安全活動,開好班前安全生產會,并根據作業環境和職工的思想、體質、技術狀況合理分配生產任務。
5·發生工傷事故,立即搶救,及時報告并保護好現場。
工人安全生產責任制
1·牢記“安全生產,人人有責”,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積極參加安全生產競賽活動,接受安全教育,提高自我防護知識。
2·認真學習和掌握各種的安全操作規程及有
建筑工程制度如下:
建筑工程實行施工許可證制度,是許多國家對建筑活動實施監督管理所采用的作法,不少國家在其建筑立法中對此作了規定。這項制度是指由國家授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建筑工程施工開始以前,對該項工程是否符合法定的開工必備條件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建筑工程發給施工許可證,允許該工程開工建設的制度。在我國對有關建筑工程實行施工許可證制度,有利于保證開工建設的工程符合法定條件,在開工后能夠順利進行;同時也便于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全面掌握和了解其管轄范圍內有關建筑工程的數量、規模、施工隊伍等基本情況,及時對各個建筑工程依法進行監督和指導,保證建筑活動依法進行。 二、本條第一款規定了實行施工許可證制度的建筑工程的范圍。按照這一款的規定,并不是所有的建筑工程在開工前都要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不需要領取施工許可證。由于小型建筑工程具有投資少、建設規模小、施工相對來說比較簡單等特點,沒有必要都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際上也管不過來。因此,本法授權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一個限額,限額以下小型工程的施工不需要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按照這一款的規定,實行施工許可證制度的建筑工程,在施工開始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這一規定包括以下幾項內容:(1)建筑施工許可證必須在開工日期之前領取。根據國家計劃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開工日期是指建設項目或單項工程設計文件中規定的永久性工程計劃開始施工的時間,以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開槽開始施工的時間為準,在此以前的準備工作,如地質勘探、平整場地、拆除舊有建筑物、臨時建筑、施工用臨時道路、水、電等工程都不算正式開工。建設單位未依法在開工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便開工建設的,屬于違法行為,應當按照本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追究其行政法律責任。(2)建筑施工許可證是由建設單位申請領取的。這里所說的“建設單位”,是指投資進行該項工程建設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即該項建筑工程的“業主”。(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施工許可證的審查和發放機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該項職責,對經審查符合法定開工條件的建筑工程頒發施工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得發給施工許可證。 三、本條第二款規定了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了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可以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開工報告是建設單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向計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準予開工的文件。為了避免出現同一項建筑工程的開工由不同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多頭重復審批的現象,本條規定對實行開工報告審批制度的建筑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至于哪些建筑工程實行開工報告審批制度,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開工報告的審批權限和審批程序,則應當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按照國家計委的有關規定,建設單位在向計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批準開工報告時也要具備一定的條件,如項目法人已經確定,項目初步設計及總概算已經審查核定和批復,項目資本金和其他建設資金已經落實,項目總體網絡計劃已經編制完成,項目主體工程的施工單位已經通過招標選定,項目法人與項目設計單位已簽訂供圖協議,項目征地、拆遷和施工場地“四通一平”工作已經完成,項目建設所需大型、專用設備或材料已作出計劃安排等等,這些同本法第八條規定的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條件基本一致。 第八條 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 (二)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筑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三)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經確定建筑施工企業;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七)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
建筑工程制度有:
1)工程項目部應建立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2)當施工人員入場時,工程項目部應組織進行以國家安全法律法規、企業安全制度、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規定及各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為主要內容的三級安全教育培訓和考核;
3)當施工人員變換工種或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施工時,應進行安全教育培訓;
4)施工管理人員、專職安全員每年度應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