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鑒證,顧名思義就是鑒定、證明,其行為主體是對合同具有管理職能的行為機關。
2、在已廢止的經濟合同法等法律中,法律明確授權工商行政部門為合同管理機關,對重大經濟合同進行鑒證是法定程序。合同法實施以后,工商部門對合同進行鑒證已不是法定程序,但當事人仍可以作此約定。
3、從現實情況來看,根據一些地方的規定,預購商品房,如果未到工商部門辦理鑒證手續,申請登記備案,房屋交易管理部門不辦理產權產籍手續。這是行政機關行使合同管理的一種措施,但不是法院認定合同是否有效的必要條件。
4、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第六條規定:“當事人以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這一司法解釋就是依照合同法的規定,充分尊重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作出的,目的在于區分司法審判權與行政管理權的不同職能,正確行使審判權。
商品房買賣合同鑒證以及注意事項:
一、注意審核土地使用權是否存在抵押
購房者購買前可向當地土資源管理機構查核該開發土地使用權是否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因為現實中,很多開發商為了融資往往將土地使用權抵押給銀行貸款進行項目開發。售房時如果開發商隱瞞此抵押情況,這將對購房人構成法律障礙,影響購房人的順利購房。
二、仔細審核開發商應當辦理的法定手續和相關證件
1、開發許可手續是否完善直接影響所購房屋產權是否有保障,所以至關重要。
商品房開發的法定手續(許可程序)包括:立項批準、規劃許可、土地使用權證書、施工許可、商品房預售許可等。對于開發手續,應特別注意各許可證件中的開發主體名稱、開發土地用途、開發土地范圍等必須相互一致;土地使用權的年限也應特別關注,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是出讓土地使用權,沒有使用年限的是劃撥土地使用權,而劃撥土地是不能用于商品房開發的。
2、注意查看賣方的“一照”、“ 兩書”、“五證”
①“一照”:即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②“兩書”:即商品房質量保證書和商品房使用說明書。
③“五證:即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工程用地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證、內(外)銷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其中最重要的是土地使用權證和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尤其要注意有些開發商的預售許可證冒名頂替。
三、要先咨詢清楚交易房屋的稅費、貸款的審批程序
大多購房者購房需要貸款。因此,向銀行申請貸款時,最好能夠熟悉申請銀行貸款的政策,從而使貸款的申請能夠順利被批準。
1、一般來說,向銀行提供收入證明、稅單、其他擁有的不動產證明,或者是擔任法人代表的公司營業執照及財務報表等材料,可以幫助買方貸到希望的數額。
2、如果通過中介公司辦理貸款,同樣需要把好貸款關,不能輕信中介公司的貸款承諾。
四、注意訂立合同時部分條款是可以修改或補充約定的
1、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的體現,一旦確定合同就成為雙方共同遵守的準則,發生糾紛時,便成為雙方解決爭議的依據。
2、現實交易中,開發商往往以格式合同為房管部門擬定,不能修改為理由將其單方意愿反映在合同中,強加給購房者接受。要明確一點,正式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時候,對于商品房買賣合同本身是可以進行修改或補充約定的。
五、約定違約責任條款須詳細、具體
1、商品房買賣合同中都會約定開發商逾期交房,逾期辦理或不能辦理房產證的違約責任,但是往往開發商雖然約定了違約責任,一般違約金額都不多,因此,購房者一定要注意這些細節。
2、同時,還應該約定:
①規劃、設計的變更致使購房者解除購房合同,開發商不僅僅要承擔購房款的銀行利息,還應承擔一定金額的違約金。
②由于開發商原因不能辦理產權證,購房者要求退房退款時,開發商還應該賠償退房時房價與簽訂合同時房價的差額損失。
③加重開發商違約責任,使其違約承擔的損失超過其不當獲利,才能從根本上遏制開發商惡意違約。
六、合同附件須重視
1、合同附件是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與合同主文條款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
2、常有的合同附件包括所購房屋平面面積圖、公攤面積表、質量保證書、裝飾設備標準、住宅使用說明書等,對于補充協議的條款也常常列為合同附件。
可見,這些附件內容都是極其重要的。購房者不但要認真謹慎對待合同主文,對合同的附件應當給予足夠的重視。
七、妥善保管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宣傳資料
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一般為要約邀請,不視為合同的條款,但是開發商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
八、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定金問題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22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5條規定: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在規定的期限內,如果消費者不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那么這筆錢是拿不回來的。這種定金或訂金的約定,對消費者是不利的,使他們在簽約時處于受制于人的境地,在簽約談判時雙方因為合同的某些條款達不成協議而導致談判失敗的,開發商都以對方沒有簽約違反定金的約定為由,拒不退還定金。但現實情況是,如果不交定金,你看好的房源,售樓部不會給你保留的,一旦有人看中這套房子并在你之前交了定金,他們就會將房子賣掉。所以,如果想買房,交定金(或訂金) 是不可逾越的一個步驟。
我國法律規定的定金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履約定金,是為保證合同順利履行而約定的;另一種是立約定金,是為了訂立正式合同而約定的。律師認為,商品房的認購書應該算作預約合同,是消費者與房地產商為了保證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簽訂而訂立的一種協議。從這個層面上講,認購書中的定金是一種立約定金(訂約定金)。如果因為一方的過錯而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成立的,另一方可以依據定金條款來追究過錯方的違約責任。“如果購房者在簽訂購房合同中,出現不屬于自己責任的情況,比如: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開發商的手續尚不全;購房者依約定時間去簽合同,但由于某些實質性條款未達成一致協議等,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法簽的,購房者要和開發商協商,讓開發商退定金是完全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