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單位必須按規定到市公積金中心或下設的管理部(辦事處)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市公積金中心應當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等情況,并為職工發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新設立的單位必須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市公積金中心或下設的管理部(辦事處)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單位合并、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到市公積金中心或下設的管理部(辦事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并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轉移或封存手續。
住房公積金按月繳存。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單位應當于每月發放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一并匯繳到市公積金中心在銀行開設的住房公積金專戶內。市公積金中心和受委托銀行應當在收到住房公積金當日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并為繳存單位提供繳存憑證。
渭南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
一、為規范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支持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適用于渭南市行政區域內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管理。
二、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指以住房公積金為資金來源,向按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的、以解決自住住房為目的的、定向用于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專項住房消費貸款。
三、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要嚴格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堅持安全性、政策性和效益性相統一,實行存貸結合、貸款擔保的原則。
四、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實行向中低收入職工家庭傾斜的政策,優先供給無房戶和住房困難戶。
五、渭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中心)為本市行政區域內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管理機構,負責審批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監督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借貸和結算。市公積金中心授權其下設的管理部(辦事處)負責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受理、資料審查、實地考察及相關的貸后管理,并實行責任終身追究。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市公積金中心承擔。
六、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審批由市公積金中心組織的審貸會具體實施,并實行審貸會成員一票否決制。審貸會由市公積金中心主任、副主任、各科科長、有關縣(市、區)管理部(辦事處)主任等人員組成,具體經辦人員(責任人)列席會議。審貸會原則上每周一召開,特殊情況由市公積金中心主任臨時決定會議召開的時間。
七、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金融業務由市公積金中心委托有關商業銀行和國有控股銀行(以下簡稱受委托銀行)辦理。
受委托銀行辦理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必須接受市公積金中心的監督和管理。
八、在市公積金中心連續足額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一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均可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
九、借款人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或者本市其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三)能夠提供合法有效的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證明及市公積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四)能夠支付不低于所購住房全部價款或者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費用30%的首期付款。
(五)同意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擔保方式進行擔保。
(六)市公積金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
十、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按以下四項因素綜合確定:
(一)根據還貸能力確定貸款限額:月還貸款本息金額原則上不大于借款人家庭月工資性收入的50%。
(二)根據房價確定貸款限額:貸款額度最高為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資金的70%。
(三)采取質押貸款的,貸款額度最高不得超過質押權利憑證票面價值的90%。
(四)貸款最高限額:貸款最高限額暫定為20萬元。
本條規定由市公積金中心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并報渭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后予以公布。
十一、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0年,原則上不得超過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齡。
十二、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執行。
十三、借款人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應填寫《渭南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書》,并如實向市公積金中心(或其下設的管理部)提供下列資料:
(一)合法的身份證件(居民身份證、戶口本、居留證件或其他身份證件);
(二)借款人收入證明材料;
(三)合法有效的購買、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協議及有關資料;
(四)購買住房首期付款證明或者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自籌資金證明;
(五)抵押物或質押權利清單、權屬證明文件,權利人出具的同意抵押或質押的證明,具有合法資質的評估機構出具的抵押物評估報告;
(六)保證人出具的同意提供擔保的書面承諾及保證人的資信證明;
(七)市公積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十四、市公積金中心應對借款人提交的全部文件、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貸款的可行性進行貸前審查評估并進行實地考察,在借款人提交上述全部文件、資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借款人做出準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
十五、市公積金中心批準借款人的借款申請后,將利率、期限、還款方式、用款計劃及劃款方式、擔保要求等通知受委托銀行。市公積金中心、受委托銀行按規定與有關當事人簽訂借款合同、擔保合同,辦理抵押登記、保險、公證等有關手續。受委托銀行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劃款。
十六、借款人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當提供經市公積金中心認可的擔保。擔保方式有以下兩種:
(一)抵押擔保:借款人用所購買的住房(其它不動產),或者第三人的住房(其它不動產)抵押。已設定的抵押物不得用于抵押擔保。
(二)質押擔保:借款人用自有或第三人擁有的國債、銀行存款等市公積金中心認可的有價證券作為質押物,也可以用第三人的公積金存款作擔保。
十七、受委托銀行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后,雙方應按規定辦理公證手續。
十八、用財產作抵押的,須辦理抵押財產保險。市公積金中心(受委托銀行)應為保險受益人。
保險期限不得少于借款期限,投保金額不得低于貸款本息。
十九、借款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
二十、保險期間,抵押財產如發生保險責任以外的毀損不足以清償貸款本息的,借款人應重新提供市公積金中心認可的抵押物,并辦理保險手續。
二十一、借款人應當按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計劃、還款方式償還貸款本息。
二十二、貸款期限在一年(含一年)以內的,實行到期一次還本付息。
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實行等額本息還款方式,按月分期歸還貸款本息。
等額本息還款法月還款金額計算公式為:
貸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還款月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