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公積金辦理流程如下:
一、住房公積金初始登記
1.單位初建住房公積金時,依“填表說明”,填寫一式兩份的“住房公積金登記表”和“住房公積金匯繳清冊”報歸集部門,同時提供單位印鑒卡一式兩張完成初始登記。
2.“住房公積金匯繳清冊”的實際張數要與“住房公積金登記表”上附匯繳清冊的張數一致。
3.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原則上每年核定一次。以后每年5月1日至31日,均要向歸集部門編報本單位下年度的“住房公積金登記表”和“住房公積金匯繳清冊”。
4.繳存額核定后,在住房公積金年度內可變更一次,單位應重新填報“住房公積金匯繳清冊”和“住房公積金登記表”,并在“住房公積金登記表”空白處注明新匯繳額起始匯繳月份。
5.單位辦理登記手續應提供的材料:
(1)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需出具單位設立批準文件或法人證書副本原件及復印件;獨立核算企業需出具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國外、外地派出機構代表處或辦事處需出具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注冊證書》副本及復印件。
(2)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單位經辦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二、轉移程序
職工變動工作單位的,應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手續,將其在原單位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轉入新調入單位。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職工應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手續:
1、職工在本市范圍內調動工作的;
2、職工調入、調出本市的;
3、單位合并、分立的;
4、單位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
5、其他需要辦理轉移手續的情形。
所有住房公積金轉移業務要求轉出單位先為職工辦理封存手續,轉入單位在為職工開立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后,方可辦理轉移手續。雙方系統中職工個人信息不一致的人員不得辦理轉移,需先通過職工個人信息變更程序更正個人信息后方可辦理。
(二)住房公積金的轉移分為內部轉移、外部轉出和外部轉入。
1、內部轉移
住房公積金的內部轉移,是指職工因在中直機關單位之間調動工作而辦理的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轉移手續。
(1)由轉出單位填制《中直機關住房公積金轉移通知書》(以下簡稱《轉移通知書》見附件二十),到中直分中心辦理內部轉移手續。
(2)單位如辦理2人(含)以上轉入同一單位的轉移業務,可填寫一張《轉移通知書》,但需填寫《中直機關住房公積金內部轉移清冊》(見附件二十一)。
2、外部轉出
外部轉出是指職工因調到中直機關以外的單位工作,而辦理的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轉移手續。
(1)轉出單位填寫《轉移通知書》,并持轉入單位所在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開具的住房公積金開戶證明材料(市中心及鐵路分中心提供的《轉移開戶證明》,國管分中心受托銀行提供的《查詢書》、外省市單位所在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開戶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到中直分中心辦理外部轉出手續。
(2)單位如辦理2人(含)以上向同一單位轉出的,可填寫一張《轉移通知書》,但需填寫《中直機關住房公積金外部轉出清冊》(見附件二十二)。
3、外部轉入
外部轉入是指職工因工作調動等原因,將其在中直分中心以外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開立的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轉入中直分中心而辦理的轉移手續。
外部轉入程序如下:
(1)單位在中直分中心為調入職工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后,職工個人持《中直機關住房公積金開戶證明》(以下簡稱《開戶證明》見附件二十三)到轉出單位辦理轉移手續;
(2)中直分中心收到轉入匯款,經核對相關信息正確后,將其轉移本金、利息金額分別記入職工個人賬戶及利息專戶,待年度結息后,利息再計入職工個人賬戶;
(3)業務辦理成功后,中直分中心電話通知單位經辦人員領取該職工的轉入業務回單;
(4)單位經辦人員收到轉入回單后,將轉入本金金額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單位臺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