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凌云花苑(位于溫州平陽縣敖江鎮國際大酒店附近)
2、金茂花園(位于溫州蒼南縣龍港鎮站港路)
3、金匯景園(位于溫州市永嘉縣甌北鎮陽光大道)
4、左岸銘都(位于溫州平陽螯江主干道府前路與曙東路交匯處)
5、中鐵金域灣錦苑(位于溫州市蒲州街道上莊村蘭江路)
第一條 為保障我市城鎮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和管理行為,根據《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4〕77號)、《浙江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優惠條件,限定建設標準、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溫州市區(鹿城區、龍灣區、甌海區)范圍內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交易和管理活動。
第四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實行申請、核準和公示制度。
第五條 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以下簡稱“房改辦”)統一負責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管理。區房改辦負責轄區內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管理。
發改、規劃、國土資源、財政、房管、建設、價格、統計、民政、金融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工作。
第二章
開發建設
第六條 市房改辦應當會同市房管、建設、發改、規劃、國土等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執行,并報省發改、建設、房改、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市發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國土資源、房管、房改、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編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年度計劃和用地計劃,并納入我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集中建設的,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地。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供地計劃。
政府可以從商品住宅中劃出一定比例作為經濟適用住房,按成本價收購,扣除土地出讓金后,按規定程序出售給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對象。
嚴禁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行政劃撥土地后,改變土地用途,變相開發商品房。
第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由市房改辦負責立項申報。
市發改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國土資源、財政部門負責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的審查,經審查符合規定條件的項目,報經省發改、建設、國土資源部門批準后列入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按照政府指導、市場運作的原則,實行招投標等方式擇優確定開發建設單位。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并有良好的開發業績和信譽。
第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實行工程質量保證制度,開發建設單位對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向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出具《住房質量保證書》和《住房使用說明書》,并按合同約定承擔保修責任。
第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嚴格控制在中小套型,戶型面積按照下列標準執行:
(一)小套住房建筑面積:
1、多層建筑戶型標準為60平方米;
2、高層、小高層建筑戶型標準為70平方米。
(二)中套住房建筑面積:
1、多層建筑戶型標準為80平方米;
2、高層、小高層建筑戶型標準為90平方米。
第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小區的規劃設計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
經濟適用住房小區的配套基礎設施、公共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步建設、同期交付使用。
經濟適用住房小區規劃以外的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負擔。
第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經營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半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