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手提式和推車式干粉滅火器應在出廠期滿五年以后選維修單位進行水壓試驗檢查,以后每隔二年進行水壓試驗檢查。如果壓力表指針在綠線區(qū)域,則不需每年維修換藥。但干粉滅火器達到一定年限必須報廢。手提式干粉滅火器(貯氣瓶式)為8年,手提貯壓式干粉滅火器為10年,若為推車式滅火器則在上述基礎上增加2年。具體參照GA95-1995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yè)標準《滅火器的維修與報廢》執(zhí)行。
本標準規(guī)定了滅火器維修的術語和定義、總要求、維修條件、維修技術要求、報廢、試驗方法和檢驗規(guī)則。 本標準適用于手提式滅火器、推車式滅火器的維修、報廢,適用于對滅火器維修單位的維修條件和維修能力的評價。其它類型滅火器的維修與報廢可參照本標準執(zhí)行。
報廢:
1) 滅火器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報廢:
筒體按進行水壓試驗,不合格的必須報廢,不允許補焊。
筒體嚴重銹蝕(漆皮大面積脫落,銹蝕面積大于、等于筒體總面積的三分之一者)或連接部位、筒底嚴重銹蝕的。
內(nèi)扣式器頭沒有(或未安裝)卸氣螺釘和固定螺釘?shù)摹?br />
手輪式閥門的二氧化碳滅火器,必須更換壓把式閥門;
滅火劑量大于等于 4 ㎏的滅火器,應更換帶間歇噴射機構的器頭或增裝噴槍,無法更換的應報廢。
筒體嚴重變形的。
結構不合理的(如筒體平底的;貯氣瓶外置,進氣管從筒身上進入筒體內(nèi)部的干粉滅火器)。
沒有生產(chǎn)廠名稱和出廠年月的(含貼花脫落,或雖有貼花,但已看不清生產(chǎn)廠名稱和出廠年月的)。
未取得生產(chǎn)許可證的廠家生產(chǎn)的。
公安部或各省(市、區(qū))公安消防部門命令禁止銷售和維修的。
2) 滅火器的報廢年限滅火器從出廠日期算起,達到如下年限的,必須報廢:
手提式化學泡沫滅火器——5 年;
手提式酸堿滅火器——5 年;
手提式清水滅火器——6 年;
手提式干粉滅火器(貯氣瓶式)——8 年;
手提貯壓式干粉滅火器——10 年;
手提式 1211 滅火器——10 年;
手提式二氧化碳滅火器——12 年;
推車式化學泡沫滅火器——8 年;
推車式干粉滅火器(貯氣瓶式)——10 年;
推車貯壓式干粉滅火器——12 年;
推車式 1211 滅火器——10 年;推車式二氧化碳滅火器——12 年。
3) 報廢標志應報廢的滅火器或貯氣瓶,必須在筒身或瓶體上打孔,并且用不干膠貼上“報廢”的明顯標志,內(nèi)容如下:
“報廢”兩字,字體最小為 25mm×25mm;
報廢年、月;
維修單位名稱;
檢驗員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