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共安全行業標準滅火器維修與報廢規程GA95-2007;
2、建筑滅火器配置驗收及檢查規范GB50444-2008。
3、報廢滅火器或貯氣瓶,必須在確認內部無壓力的情況下,對滅火器筒體或貯氣瓶進行打孔、壓扁或鋸切,報廢情況應有記錄,并通知送修單位。
4、 下列類型的滅火器應報廢:
1 酸堿型滅火器;
2 化學泡沫型滅火器;
3 倒置使用型滅火器;
4 氯溴甲烷、四氯化碳滅火器;
5 國家政策明令淘汰的其他類型滅火器。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滅火器應報廢:
1 筒體嚴重銹蝕,(銹蝕面積大于、等于筒體總面積的1/3,表面有凹坑;
2 筒體明顯變形,機械損傷嚴重;
3 器頭存在裂紋,、無泄壓機構;
4 筒體為平底等結構不合理;
5 沒有間歇噴射機構的手提式;
6 沒有生產廠名稱和出廠年月,包括銘牌脫落,或雖有銘牌,但已看不清生產廠名稱,或出廠年月鋼印無法識別;
7 筒體有錫焊、銅焊或補綴等修補痕跡;
8 被火燒過。
達到報廢年限的。
滅火器維修與報廢規程:
一、 滅火器從出廠日期算起,達到如下年限的,必須報廢:
1 水基型滅火器——6 年;
2 干粉滅火器——10 年;
3 潔凈氣體滅火器——10 年;
4 二氧化碳滅火器和貯氣瓶——12年;
二、 手提式化學泡沫滅火器——5年
手提式酸堿滅火器————5年
手提式清水滅火器————6年
手提式干粉滅火器(貯氣瓶式)——-8年
手提貯壓式干粉滅火器——————-10年
手提式1211滅火器(鹵代烷類)——10年
手提式二氧化碳滅火器——————-12年
推車式化學泡沫滅火器——————-8年
推車式干粉滅火器(貯氣瓶式)——-10年
推車貯壓式干粉滅火器——————-12年
推車式1211滅火器————————10年
推車式二氧化碳滅火器——————-12年
M代表滅火器 Q代表強化水
F代表干粉 S大部水系
Z代表貯壓式
L代表ABC (磷酸銨鹽)
T代表推車式
P代表泡沫
三、 檢查發現滅火器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報廢:
1 筒體、器頭按 8.2.1、8.2.2進行水壓試驗不合格的;
2 二氧化碳滅火器的鋼瓶按8.2.4 進行殘余變形率測試不
合格的;
3 筒體嚴重銹蝕(漆皮大面積脫落,銹蝕面積大于筒體總
面積的三分之一,表面產生凹坑者)或連接部位、筒底
嚴重銹蝕的;
4 筒體嚴重變形的;
5 筒體、器頭有錫焊、銅焊或補綴等修補痕跡的;
6 筒體、器頭(不含提、壓把)的螺紋受損、失效的;
7 筒體與器頭非螺紋連接的滅火器;
8 器頭存在裂紋、無泄壓結構等缺陷的;
9 水基型滅火器筒體內部的防腐層失效的;
10 沒有間歇噴射機構的手提式滅火器;
11 筒體為平底等結構不合理的滅火器;
12 沒有生產廠名稱和出廠年月的(含銘牌脫落,或雖有銘
牌,但已看不清生產廠名稱;出廠年月鋼印無法識別的);
13 被火燒過的滅火器;
14 按GA 402的規定應予報廢的1211滅火器;
15 不符合消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的滅火器;
16 按國家或有關部門規定應予報廢的滅火器。
四、 報廢滅火器或貯氣瓶,必須在確認內部無壓力的情況下,對
滅火器筒體或貯氣瓶進行打孔、壓扁或鋸切,報廢情況應有
記錄,并通知送修單位。
1、滅火器維修國家有專門的規范。 請參照《建筑滅火器配置驗收及檢查規范》GB_50444-2008第5.3.2條規定填寫。 一般現在都使用的是干粉滅火器,這種滅火器的維修周期是在第一次維修后每2年一次,第一次維修是在5年后(即新購滅火器后5年)。 對滅火器維修周期檢驗,就填這個,或填寫具體的維修日期。2、滅火器報廢:a.筒體進行水壓試驗,不合格的必須報廢,不允許補焊。 b. 簡體嚴重銹蝕(漆皮大面積脫落,銹蝕面積大于、等于簡體總面積的三分之一者)或連接部位、筒底嚴重銹蝕的。c. 內扣式器頭沒有(或未安裝)卸氣螺釘和固定螺釘的。d. 手輪式閥門的二氧化碳滅火器,必須更換壓把式閥門;滅火劑量大干等于4 kg的滅火器,應更換帶間歇噴射機構的器頭或增裝噴槍。無法更換的應報廢。e. 簡體嚴重變形的。f. 結構不合理的(如簡體平底的;貯氣瓶外置,進氣管從簡身上進入簡體內部的干粉滅火器)。g. 沒有生產廠名稱和出廠年月的(含貼花脫落,或雖有貼花,但已看不清生產廠名稱和出廠年月的)。 h. 未取得生產許可證廠家生產的。I.公安部或各省(市、區)公安消防部門命令禁止銷售和維修的。滅火器從出廠日期算起,達到如下年限的,必須報廢:手提式化學泡沫滅火器——5年;手提式酸堿滅火器——5年;手提式清水滅火器——6年;手提式干粉滅火器(貯氣瓶式)——8年;手提貯壓式干粉滅火器——10年;手提式1211滅火器——10年;手提式二氧化碳滅火器——12年;推車式化學泡沫滅火器——8年;推車式干粉滅火器(貯氣瓶式)——10年;推車貯壓式干粉滅火器——12年;推車式1211滅火器——10年;推車式二氧化碳滅火器——12年。報廢標志:應報廢的滅火器或貯氣瓶,必須在筒身或瓶體上打孔,并且用不干膠貼上“報廢”的明顯標志,內容如下:a、“報廢”二字,字體最小為25mm×25mm; b、報廢年、月;c、維修單位名稱; d、檢驗員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