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公積金貸款條件
5.1.1 繳存人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
“自住住房”是指繳存人居住其內縣對該房屋擁有所有權的住房。
職工為改善居住條件在防城港購建的第二套(次)住房,或為解決夫妻兩地分居問題購建的第二套(次)住房,暫可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但必須無住房公積金貸款余額。
購買一手房的,可在備案并付清首付款一年內提出貸款申請;購買二手住房的,可在簽訂協議并付清首付至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后一年內提出貸款申請;建造住房的,可在取得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并建造一層(含)房屋主體以上的一年內提出貸款申請。
5.1.2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對象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自然人。
5.1.3 借款申請人在申請貸款時,應已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
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的借款申請人,其在轉出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時間可與轉入地繳存時間合并計算,由原轉出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繳存證明。
貸款委托人應當在貸款協議中約定,發放貸款后,如借款人有未經規定程序批準不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行為的,貸款委托人有權終止合同。
5.1.4 借款申請人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貸款委托人可通過查詢住房公積金個人信息、人民銀行個人征信系統等,綜合評價借款申請人的收入、信用和還款能力。人民銀行個人征信系統顯示有不良記錄的、借款人住房公積金個人信息顯示曾經發生騙提騙貸行為的,不得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2 提供貸款委托人認可的擔保方式;
3 提供有效的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協議),并支付不低于全部價款或評估現值規定比例的首期付款;
4申請人無尚未還清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貸款委托人應保留借款人的住房公積金貸款記錄;
5 借款人在廣西區內繳存住房公積金所在地以外的設區城市購建自住住房的,可以向購建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購建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受理,繳存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積極協助提供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證明,協助調查還款能力和個人信用等情況。異地借款人發生貸款違約時,繳存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積極協助購建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逾期貸款催收工作。
防城港公積金貸款條件是:
(一)具有合法有效身份;
(二)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三)具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狀況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四)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五)具有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相關證明文件;
(六)符合中心規定的有關貸款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條件;借款申請人須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12個月(含)以上,同時,足額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12個月(含)以上(正常繳存包括按月連續繳存、預繳、補繳住房公積金),且申請貸款時處于繳存狀態。
(七)提供中心認可的擔保;
(八)借款人夫妻雙方均無尚未還清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和住房公積金政策性貼息貸款;
(九)符合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
對于經中心審批同意,處于緩繳狀態的單位,其職工在滿足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12個月(含)以上,且足額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12個月(含)以上的條件下,可以申請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