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地人上海買房條件限制條件
對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購房的,需要提供一年以上(13 個月)納稅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才可購房!不過要繳納房產稅:
地人上海買房條件,對于在本市工作生活的非本市居民的基本居住需求,給予優惠:一是,對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引進的高層次人才、重點產業緊缺急需人才,持有本市居住證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在本市新購且屬于家庭唯一的住房,暫免征收房產稅。二是,對持有本市居住證滿三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購房人,其在本市新購且屬于家庭唯一的住房,暫免征收房產稅;持有本市居住證但不滿三年的購房人,其上述住房先按規定征收房產稅,待持有本市居住證滿三年且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上述住房已征收的房產稅,可予退還。
二、外地人上海買房條件——買房政策
現在外地人上海買房政策如下:
1:已婚人士,能提供結婚證(婚姻證明)
2:本人在上海本地無房
3:能提供出在上海2年內累積繳納13個月的稅單或是社保。(注意:這里說的是累積而不是連續)
三、外地人上海買房條件——戶口問題
11類人士入滬籍可走快車道 上海市人民**2010年8月制定了《上海市引進人才申辦本市常住戶口試行辦法》,據該辦法,具有博士研究生學歷并取得相應學位或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獲省部級及以上**獎勵的人員等11類引進人才可直接申辦本市常住戶口。 引進人才已婚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同時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海歸符合三條件可申辦戶籍 市人保局網站2011年1月4日公布《留學回國人員來滬工作申辦本市常住戶口實施細則》,同時具備回國后直接來上海工作;用人單位與留學回 國人員簽訂的勞動(聘用)合同期限一年(含)以上,剩余合同期限須六個月(含)以上;申辦落戶人員年齡距法定退休年齡須五年以上等3項條件,留學回國人員 可申辦本市常住戶口。實施細則的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非滬籍畢業生打分落戶 2004年起,非上海生源進滬就業辦理上海市戶籍的高校畢業生將要被打分,申請者的各項要素累計分值只有高于上海市高校畢業生就業辦公室公布的“標準分”,才可以辦理上海市戶籍。 點擊查看:上海戶口評分標準 無房者不必買房再落戶 "居轉戶"可掛靠人才中心
持《上海市居住證》落戶 2009年上海市**發布《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試行辦法》的通知,符合條件的來滬創業、就業人員均可通過申請以獲得上海戶籍。
(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證》滿7年;(二)持證期間按規定參加本市城鎮社會保險滿7年;(三)持證期間依法在本市繳納所得稅;(四)在本市被聘任為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者具有技師(國家二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以上職業資格,且專業及工種對應;(五)無違反國家及本市計劃生育政策規定行為、治安管理處罰以上違法犯罪記錄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為記錄。
外地人上海買房條件——買房政策
現在外地人上海買房政策如下:
1:已婚人士,能提供結婚證(婚姻證明)
ps:這也促成了很多因為買房的速配情侶,歡喜的背后盡是無奈。
2:本人在上海本地無房
3:能提供出在上海2年內累積繳納13個月的稅單或是社保。(注意:這里說的是累積而不是連續)
外地人上海買房條件——戶口問題
11類人士入滬籍可走快車道 上海市人民**2010年8月制定了《上海市引進人才申辦本市常住戶口試行辦法》,據該辦法,具有博士研究生學歷并取得相應學位或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獲省部級及以上**獎勵的人員等11類引進人才可直接申辦本市常住戶口。 引進人才已婚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同時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海歸符合三條件可申辦戶籍 市人保局網站2011年1月4日公布《留學回國人員來滬工作申辦本市常住戶口實施細則》,同時具備回國后直接來上海工作;用人單位與留學回 國人員簽訂的勞動(聘用)合同期限一年(含)以上,剩余合同期限須六個月(含)以上;申辦落戶人員年齡距法定退休年齡須五年以上等3項條件,留學回國人員 可申辦本市常住戶口。實施細則的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非滬籍畢業生打分落戶 2004年起,非上海生源進滬就業辦理上海市戶籍的高校畢業生將要被打分,申請者的各項要素累計分值只有高于上海市高校畢業生就業辦公室公布的“標準分”,才可以辦理上海市戶籍。 點擊查看:上海戶口評分標準 無房者不必買房再落戶 "居轉戶"可掛靠人才中心
●持《上海市居住證》落戶 2009年上海市**發布《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試行辦法》的通知,符合條件的來滬創業、就業人員均可通過申請以獲得上海戶籍。
(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證》滿7年;(二)持證期間按規定參加本市城鎮社會保險滿7年;(三)持證期間依法在本市繳納所得稅;(四)在本市被聘任為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者具有技師(國家二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以上職業資格,且專業及工種對應;(五)無違反國家及本市計劃生育政策規定行為、治安管理處罰以上違法犯罪記錄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為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