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蘇家坨拆遷補償標準
(一)平谷鎮轄區補償價幅度為360—660元/m2。 ??
(二)馬坊、峪口、馬昌營、大興莊、王辛莊、大華山、山東莊、南獨樂河、東高村、夏各莊、金海湖十一個鎮轄區補償價幅度為240—540元/m2。 ??
(三)劉家店、鎮羅營、熊兒寨、黃松峪四個鄉鎮轄區補償價幅度為240—480元/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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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4號
第三章 拆遷補償和安置
第十三條 宅基地上的房屋拆遷,可以實行貨幣補償或者房屋安置,有條件 的地區也可以另行審批宅基地。
第十四條 拆遷宅基地上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支付 補償款。補償 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價和宅基地的區位補償價確定。房屋重置成新價的評估規則和 宅基地區位補償價的計算辦法由市國土房管局制定并公布。按照前款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的,不再進行房屋安置或者另行審批宅基地。
第十五條 拆除宅基地上房屋以國有土地上房屋安置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 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拆遷補償款,并與安置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款結 算差價;但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以經濟適用住房安置被拆遷人的除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作為拆遷人實施拆遷,以本集體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房屋安 置被拆遷人的,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并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批準 后,可以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積安置,也可以結合被拆遷人家庭人口情況安置。其他拆遷人委托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安置被拆遷人的,可以參照本條第二款的 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在集體土地上建設安置房屋的 ,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和年度計劃,依法取得用地和規劃許可。
第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作為拆遷人拆遷宅基地上房屋 ,有條件的地 區,可以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另行審批宅基地由被拆遷人自建房屋,并 對被拆除的房屋按照重置成新價給予補償。
其他拆遷人委托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安置被拆遷人的,可以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
第十八條 拆遷補償中認定的宅基地面積應當經過合法批準,且不超過控制 標準。未經合法批準的宅基地,不予認定。
經合法批準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標準的部分,不予補償;但1982年以前經合法批準的宅基地超 出控制標準的部分,可以按照區、縣人民政府的規定給予適當補償。每戶宅基地面積的控制標準,按照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農村村民 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規定》第六條確定的標準執行。
第十九條 拆遷補償中認定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標明的 面積為準;未 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但具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建房文件的,按照批準的建筑面積認定。本辦法施行前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建房文 件,但確由被拆遷人長期自住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屬于征地拆遷房屋的,補償標準由鄉 (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報區、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屬于占地 拆遷房屋的,補償標準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確定,報鄉(民族鄉)、鎮人民 政府批準后執行。本辦法施行后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或者規劃行政主管部 門批準建房文件的,拆遷房屋時不予認定。
第二十條 農村村民符合審批宅基地條件但未實際取得宅基地,且按照拆遷 實施方案安置 確有困難的,拆遷人應當按照區、縣人民政府的規定給予適當補助。但拆遷實施方案確定以 另行審批宅基地的方式予以補償安置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占地拆遷宅基地以外房屋的補償,參照征地拆遷的有關規定執 行。
第二十二條 對利用宅基地內自有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并持有工商營業執 照的,拆遷人 除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予以補償、安置外,還應當適當補償停產、停業的經濟損失。其中,征 地拆遷房屋的經濟損失補償標準,由區、縣人民政府規定;占地拆遷房屋的經濟損失補償標 準,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規定并報區、縣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三條 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支付搬遷補助費。征地拆遷房屋的搬遷 補助費,由區 、縣人民政府規定;占地拆遷房屋的搬遷補助費,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規定并報區 、縣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四條 拆除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 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照重置成新價結合剩余期限給予適當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