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是50平以上或者20W以上都可以落戶1、本人申請書 2、原籍公安派出所開具的戶口證明(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戶口性質、加蓋戶口專用章及居民身份證編碼) 3、戶口薄、居民身份證 4、婚姻狀況證明 5、房屋所有權證 6、契稅證 7、買房落戶申請審批表 8、民警調查報告
西寧買房落戶,需要條件:
(一)具有碩士以上學位的普通高校畢業生自愿到西寧市就業的,可“先落戶、后就業”;
(二)入學前戶口在本省的大中專畢業生暫未就業的,可持報到證將戶口落入省、市人才交流中心集體戶,三年仍未就業的,將戶口遷回原戶口所在地;
(三)入學前戶口在本市市區及市轄縣的大中專、技校畢業生畢業后暫未就業非農業戶口的,可將戶口遷回原戶口所在地;農業戶口的,可將戶口落入省、市人才交流中心集體戶,三年仍未就業的,須將戶口遷入原戶口所在地,按自愿的原則可落為非農業戶口或農業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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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適應我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發展,根據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遷入本市行政區域內辦理常住戶口的人員,均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市公安機關是本市戶籍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戶口遷移、管理等工作。公安派出所為戶口登記機關,具體負責轄區內的戶口登記管理工作。
第四條普通大中專院校畢業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辦理戶口登記:
(一)具有碩士以上學位的普通高校畢業生自愿到我市就業的,可“先落戶、后就業”;
(二)入學前戶口在本省的大中專畢業生暫未就業的,可持報到證將戶口落入省、市人才交流中心集體戶,三年仍未就業的,將戶口遷回原戶口所在地;
(三)入學前戶口在本市市區及市轄縣的大中專、技校畢業生畢業后暫未就業非農業戶口的,可將戶口遷回原戶口所在地;農業戶口的,可將戶口落入省、市人才交流中心集體戶,三年仍未就業的,須將戶口遷入原戶口所在地,按自愿的原則可落為非農業戶口或農業戶口。
第五條符合本規定第四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申報戶口需向公安機關提交下列相關材料:
(一)畢業證書復印件;
(二)畢業分配報到證復印件;
(三)人事等部門錄用證明復印件及用人單位的落戶證明;
(四)常住戶口所在地戶籍證明或畢業院校所在地戶籍證明。
第六條被本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聘用,且在我市有住房,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含本市急缺的技術工種和特殊工種人員),具有高級職業技能資格的工人、大專以上學歷人員,可以辦理戶口登記。
第七條符合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申報戶口需向公安部門提交下列相關材料:
(一)畢業證書復印件;
(二)聘用合同復印件;
(三)資格證書復印件;
(四)原戶口所在地戶籍證明;
(五)房屋所有權證書復印件。
第八條在市區購置建筑面積70平方米以上成套商品房且取得房產證,并實際居住的本人、無工作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辦理戶口登記。
第九條本省外州縣單位和國家、省直行業單位在本市購建住宅出售給職工的,其無工作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辦理戶口登記。
第十條符合本規定第八、九條規定的,申報戶口需向公安機關提交下列相關材料:
(一)購房發票、商品房所有權證書;
(二)原戶口所在地戶籍證明;
(三)婚姻證明;
(四)配偶無工作證明。
第十一條因投資經商、創辦企業、納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辦理戶口登記:
(一)在本市投資辦企業的外商,一次性投資10萬美元的,如本人不辦理,可允許一名公司工作人員辦理戶口登記;
(二)在市區一次性投資50萬元、在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包括城南新區)一次性投資30萬元、在本市市轄縣一次性投資20萬元的,項目開工或開業后,引資單位出具證明,且有固定住所的,本人、無工作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辦理戶口登記;
(三)個體私營企業在本市當年納稅2萬元或3年累計納稅4萬元以上的,在本市有固定住所的投資者、無工作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辦理戶口登記。
第十二條符合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申報戶口需向公安機關提交下列相關材料:
(一)投資證明、項目開工開業證明或稅票;
(二)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
(三)原戶口所在地戶籍證明;
(四)婚姻證明;
(五)房屋所有權證;
(六)配偶無工作證明。
第十三條具有本市常住戶口人員的配偶、子女、父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辦理戶口登記:
(一)夫妻兩地分居,投靠配偶的;
(二)未成年子女可隨父或隨母;
(三)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50周歲身邊無子女,來寧投靠子女的;
(四)父母雙亡,投靠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未成年人;
(五)經民政部門依法批準被收養的非直系親屬以及社會福利機構依據法律規定程序收養的棄嬰兒和孤兒。
第十四條符合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申報戶口需向公安機關提交下列相關材料:
(一)婚姻證明;
(二)戶籍證明、出生證;
(三)父母投靠子女需出具當地鄉(鎮)政府或城市街道辦事處身邊無子女的證明;
(四)父母雙亡投靠直系親屬的,需由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及民政部門出具死亡證明或孤兒證明;
(五)收養的,需出具民政部門的收養證;寄養的,需出具寄養協議和公證機關的公證書。
第十五條其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辦理戶口登記:
(一)離退休后來本市定居且在市區有固定住所的干部、工人及其不在職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二)符合國家政策規定接受安置的軍隊轉業、退伍軍人;
(三)由上級批準安置在本市的地方和軍隊離退休、退役干部及其無工作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第十六條符合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申報戶口需向公安機關提交下列相關材料:
(一)離(退)休證;
(二)民政、人事部門安置手續;
(三)房屋產權證明;
(四)配偶無工作證明;
(五)原戶口所在地戶籍證明。
第十七條符合隨軍條件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可以辦理戶口登記。
第十八條符合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的,申報戶口需向公安機關提交下列相關材料:
(一)任職命令及家屬隨軍報告表;
(二)配偶無工作證明;
(三)原戶口所在地戶籍證明;
(四)婚姻證明。
第十九條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來我市定居的港、澳、臺同胞及華僑和留學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入境證件,可以辦理戶口登記。
第二十條本市失去耕地的“城中村”和“城郊村”的農業人口,按照小城鎮戶籍改革的原則,逐步將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