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原因不是同單位解除合同或者退休,則住房公積金提取只能為部分提取,提取金額是根據個人提交的材料所決定的。原則上,因購房提取的住房公積金不能大于購房截止日期時的賬戶余額,查詢方式如下: 1、憑身份證或公積金聯名卡到當地公積金管理中心查詢。 2、當地公積金管理中心網站查詢,需要身份證號碼或個人公積金賬號。 3、當地公積金管理中心電話查詢。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我市住房公積金的繳存與管理,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濰坊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濰坊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與管理,具體包括:
(一)住房公積金單位登記、開戶、變更、注銷;
(二)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的設立、轉移、封存;
(三)住房公積金繳存額的核定;
(四)住房公積金匯繳、補繳;
(五)住房公積金的計息、對賬、查詢、處罰。
第三條 濰坊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的繳存與管理。
第四條 濰坊市行政區域內下列單位(含上屬駐濰單位)及在職職工,均按屬地管理原則繳存住房公積金:
(一) 國家機關;
(二)國有企業,股份制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
(三)事業單位;
(四)民辦非企業單位;
(五)社會團體;
位于奎文區、濰城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市直和上屬駐濰單位及其分支機構均在市管理中心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五條 在職職工指國家機關公務員及其職工、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與企業、單位簽訂聘用合同、勞動合同或雖未簽訂合同但經過勞動仲裁部門認定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滿6個月以上的職工和進城務工人員。
第六條 住房公積金由單位和個人按比例共同繳存。單位為職工繳存的和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職工個人所有。
第二章 登記、賬戶設立和注銷
第七條 應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在同級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為職工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八條 新設立的單位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持設立批準文件或營業執照辦理繳存登記,并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第九條 單位錄用和調入的職工,自錄用或調入之日起30日內,到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手續,為未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職工辦理設立手續。
第十條 每個職工只設立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十一條 單位名稱、地址等發生變更的,原單位應自發生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相關證證明材料到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二條 職工姓名、身份證號碼等個人信息發生變更的,單位自發生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相關證明材料到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 單位進行合并、分立、撤銷、解散、破產等方式改制的,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持有關法律文書到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
單位撤銷、解散或破產后無力重組的,職工分流的辦理變更登記,不再分流并失業的辦理注銷登記。
單位破產重組后,新組建單位持相關法律文書到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三章 繳 存
第十四條 住房公積金年度為每年7月1日到翌年6月30日。每年6月30日前調整職工繳存基數,作為下一年度的繳存依據。單位、個人按月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十五條 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依據上級規定的繳存上限,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向社會公布。最低繳存比例不低于各5%。
第十六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按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額計算。
新錄用和新調入職工的繳存基數,按職工本人當月工資額計算。在錄用或調入年內遇年度統一調整基數,繳存基數按自錄用或調入之月起至調整時的月平均工資計算。
第十七條 職工工資總額的構成,按國家統計部門規定的工資總額口徑計算。
國家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管理人員的工資總額為: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工作性津貼、生活性補貼、特殊崗位津貼、住房補貼、技術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之和;
國家機關工人工資總額為:技術等級工資、崗位工資、工作性津貼、生活性補貼、特殊崗位津貼、住房補貼、技術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之和;
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為:崗位工資、菥級工資、績效工資、津貼、補貼和年終一次性獎金之和;
企業單位的職工工資總額為: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績效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之和。
第十八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最低不低于上一年度勞動部門規定的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上限,原則上不應超過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的3倍。單位超過繳存基數上限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應經上級主管部門或監管部門同意,并經管理中心審核和報批。
第十九條 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額乘以職工本人和所在單位的繳存比例之和。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為當月工資額乘以所在單位及個人的繳存比例之和。
第二十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單位于每月發放工資之日5日內,將單位繳存部分和為職工代扣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管理中心在銀行開設的住房公積金專戶內。
新錄用職工從參加工作第二個月起繳存住房公積金。
新調入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月起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一條 因效益不好,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暫時確有困難的,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討論通過,經管理中心審核、報批后,可降低比例繳存或者緩繳。
(一)連續虧損2年以上,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低于全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企業,可按規定申請降低比例繳存。
經批準降低比例繳存的單位,待經濟效益好轉后,及時恢復正常繳存比例,并補繳降低比例繳存期間的差額部分。
(二)瀕臨破產,解散的企業,職工工資接低或者達到最低生活保障線的,可申請緩繳。
經批準緩繳的單位,等效益好轉后,恢復正常繳存比例,并逐步補繳緩繳期間的住房公積金。
(三)批準降低比例繳存和緩繳的期限,原則上每次不超過1年。
第二十二條 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到管理中心辦理補繳手續和進行補繳。
(一)執行緩繳、降低比例繳存的單位,恢復正常繳存和補繳時;
(二) 新增加職工或調入職工未按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
(三) 因故漏繳或錯支住房公積金的;
(四) 由于其他原因應進行補繳的。
凡要補繳的單位應從發生欠繳或少繳住房公積金的首月起計算辦理補繳。
第二十三條 單位進行合并、分立、撤消、解散、破產等方式改制的,要補繳改制前拖欠的住房公積金。
單位合并、分立改制時,如確不能補繳改制前拖欠的住房公積金,應明確住房公積金補繳的責任主體,方可辦理合并、分立改制的有關事項。改制制新設立的單位,要按照規定及時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手續。
單位撤消、解散、破產改制時,要按照國家、省、市政府的有關規定,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對改制前拖欠的住房公積金的本息優先清償,并統一繳存至管理中心的集中托管帳戶。
第四章 轉移、封存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辦理住房公積金轉移手續。
(一) 職工變動工作單位的;
(二) 單位合并、分立改制的;
(三) 單位撤消、解散、破產改制后,職工與新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
(四) 進入集中托管賬戶的職工,與新就業單位重新建立勞動關系的。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辦理住房公積金封存手續。
(一) 調出原單位或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未落實新單位或新單位未建立住房公積金的;
(二) 單位撤消、解散、破產改制的;
(三) 其他需辦理封存手續的。
第二十六條 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自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30日內,原單位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封存手續,待職工與新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或確定失業后,再按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的轉移或支取手續。
職工到新工作單位30日內,由新單位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轉移手續。
第二十七條 單位進行合并、分立、撤消、解散、破產等方式改制的,自辦妥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之日起20日內,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集中封存手續。
第二十八條 職工在同級管理中心管理范圍內變動工作單位的,轉移時只轉移余額和計息積數,不結息。若調入單位未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將住房公積金存放在原單位封存一年,一年后調入單位仍未繳存的,辦理銷戶;若調入單位在一年內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手續。
調出同級管理中的管理范圍的,辦理轉移或銷戶。
第五章 對賬、查詢、計息
第二十九條 管理中心每年與繳存單位和職工對賬。
單位要為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臺賬,按時登記繳存情況。管理中心于每年6月30日對職工賬戶內住房公積金進行結算、計息,于8月30日前,向繳存單位和職工發放住房公積金《單位明細賬》和《單位、個人利息核對單》進行對賬。單位和職工要認真核對本單位和本人住房公積金年度繳存、支取情況,并將對賬后的情況于每年10月底前反饋管理中心。
第三十條 管理中心為職工建立完備的查詢制度,開通有關查詢系統,方便繳存人查詢。
(一) 使用168電話語音系統進行查詢;
(二) 登陸住房公積金網站進行查詢(網址:http://www.wfgjj.gov.cn/);
第三十一條 單位、職工對住房公積金賬戶繳存情況有異議的,可向管理中心申請復核。
第三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賬戶之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息。
第五章 處罰
第三十三條 單位不按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登記繳存手續,不為職工辦理公積金帳戶設手續的,管理中心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三十七條規定,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單位逾期不繳或擅自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職工可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管理中心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中,單位不提供職工工資情況、或提供的工資情況不實的,管理中心依據市勞動部門、司法部門核定的工資或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總額計算。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所指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濰坊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與本《辦法》不一致的規定,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