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保障性住房申請條件
《意見》要求,保障房建設要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產業集聚區發展規劃,編制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布局規劃,實現“四規”合一。
在項目審批、驗收等方面堅持“三不”原則。各地要將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項目安排在公共服務設施齊全、生活便利的區域。對選址距離中心城區過遠、缺少配套基礎設施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項目不予立項,不予審批;對配套基礎設施不能滿足基本入住條件的項目限期整改,不達標的一律不組織驗收;對不按要求配建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賃住房的商品房開發項目,不予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
《意見》提出,要逐步降低保障性住房準入門檻,同時將新就業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納入公租房保障范圍。
凡經民政部門認定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3倍且經房產管理部門認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的城鎮家庭,均應將其納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圍。凡經房產管理部門認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的新就業職工、外來務工人員,均應將其納入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范圍。各地可結合實際情況適當放寬標準,使住房保障政策惠及更多城鎮家庭、新就業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同時,城市新區、城市組團、產業集聚區建設過程中轉移的人口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要將其納入住房保障范圍。
加速審核
最短在40個工作日內完成
《意見》要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申請材料齊全的,相關部門要及時受理,簡化審核程序,壓縮審批時限。設區的市整個審核程序要在50個工作日內完成,非設區的市、縣(市)整個審核程序要在40個工作日內完成。
各地要及時公開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分配政策、分配對象、分配房源、分配程序、分配過程、分配結果和退出等方面的信息,確保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分配過程陽光透明。
逐步實現廉租住房與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并軌運行。并軌后廉租住房對象納入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范圍,優先保障,租金按廉租住房標準交納。廉租住房也可轉為公共租賃住房使用。
物業費對許多低收入家庭來說也是一筆不小的負擔,《意見》提出,對廉租房和公租房的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也可在社區居委會組織下由承租人參與物業管理、自我服務。
河南保障性住房申請條件:
1. 每一住房困難家庭或者單身居民只能申請購買或者租賃一套保障性住房,或者選擇申請貨幣補貼。已婚居民應當以家庭為單位申請住房保障。
2.住房困難家庭或者單身居民申請租賃保障性住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家庭申請的,家庭成員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戶籍;單身居民申請的,應當具有本市戶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單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請受理日之前連續兩年均不超過本市規定的租賃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線標準;
(三)家庭財產總額或者單身居民個人財產總額不超過本市規定的租賃保障性住房的財產限額;
(四)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在本市無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設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提出申請時未在本市和國內其他地區享受住房保障;
(六)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廉租住房的,除具備上述(一)、(三)、(四)、(五)、(六)條件之外,還需提供市民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文件。
本條例所稱自有住房,包括已經合法登記的住房和雖未登記但有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以所有人或者共有人的名義擁有的住房。
本條例所稱家庭成員,是指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員。
3.住房困難家庭或者單身居民申請購買保障性住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家庭申請的,其全部家庭成員應當具有本市戶籍。家庭成員的戶籍因就學、服兵役遷出本市的,在就學、服兵役期間視為具有本市戶籍;單身居民申請的,應當具有本市戶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單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請受理日之前連續兩年均不超過本市規定的購買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線標準;
(三)家庭財產總額或者單身居民個人財產總額不超過本市規定的購買保障性住房的財產限額;
(四)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在本市和國內其他地區無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設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在申請受理日之前三年內未在本市和國內其他地區轉讓過住宅建設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六)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未在本市和國內其他地區購買過具有保障性質或者其他政策優惠性質的住房,但作為家庭成員的子女在單獨組成家庭或者達到規定的年齡條件后申請購買保障性住房的除外;
(七)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單身居民申請購買保障性住房的,其年齡條件和面積標準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4. 未租賃保障性住房且符合本條例第1條規定條件的住房困難家庭或者單身居民,可以申請貨幣補貼。
自有住房面積低于本市規定的住房保障面積標準,且符合本條例第2條第一款除第(四)項規定以外條件的家庭或者單身居民,可以申請貨幣補貼。
貨幣補貼按月發放,補貼金額按照戶籍人口數計算。
5. 租賃保障性住房的住房困難家庭或者單身居民,因經濟原因繳納租金確有困難的,可以申請緩繳、減繳或者免繳租金。
申請緩繳、減繳或者免繳保障性住房租金的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6.本章規定的收入線標準、財產限額、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和貨幣補貼標準,由市主管部門會同人居環境、財政、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等相關部門,每年根據本市居民收入水平、家庭財產狀況、住房狀況以及政府財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場發展狀況等因素劃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