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房產稅實施細則(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74號)
目錄
1第一條
2第二條
3第三條
4第四條
5第五條
6第六條
7第七條
8第八條
9第九條
10第十條
折疊編輯本段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折疊編輯本段第二條
自治區房產稅征收范圍為:
(一)國務院批準設立的市;
(二)旗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鎮;
(三)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建制鎮;
(四)國務院批準設立的縣級以上的工礦區。
折疊編輯本段第三條
房產稅采用從價和從租兩種計征辦法。
從價計征的,每年按房產原值一次減去10%后的余值的1.2%征收房產稅。
從租計征的,每年按房產租金收入的12%征收房產稅。
以折舊形式使用房產的,接從價計征的辦法征收房產稅。
折疊編輯本段第四條
除《條例》規定的免稅房產外,下列房產免征房產稅:
(一)國有農場、林場、牧場、漁場的非營業用房產;
(二)經有關部門鑒定和批準的危險和停止使用的房產;
(三)各種售貨、售票的棚、亭;
(四)終止和停產停業的企業自有自用房產;
(五)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免征房產稅的其他房產。
折疊編輯本段第五條
房產稅按年征收,分兩次繳納。具體繳納時間為每年1月份和7月份。
折疊編輯本段第六條
納稅人因遭受自然災害繳納房產稅確有困難的,可以提出申請,由地方稅務機關逐級上報,經自治區地方稅務機關批準后給予減稅或者是免稅。
折疊編輯本段第七條
房產稅原則上由房產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征收。自治區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舉辦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1994年1月1日以后投產、經營的,其房產稅由自治區地方稅務機關直屬征管機構征收。
折疊編輯本段第八條
房產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和本實施細則執行。
折疊編輯本段第九條
本實施細則具體應用的問題,由自治區地方稅務機關負責解釋。
折疊編輯本段第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3月16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布的《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實施細則》(內政發[1987]33號)同時廢止。
內蒙古自治區房產稅實施細則(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74號)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自治區房產稅征收范圍為:一)國務院批準設立的市;(二)旗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鎮;(三)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建制鎮;(四)國務院批準設立的縣級以上的工礦區。第三條:房產稅采用從價和從租兩種計征辦法。從價計征的,每年按房產原值次減去10%后的余值的1.2%征收房產稅。從租計征的,每年按房產租金收入的12%征收房產稅。以折舊形式使用房產的,接從價計征的辦法征收房產稅。第四條:除《條例》規定的免稅房產外,下列房產免征房產稅:
(一)國有農場、林場、牧場、漁場的非營業用房產;(二)經有關部門鑒定和批準的危險和停止使用的房產三)各種售貨、售票的棚、亭;(四)終止和停產停業的企業自有自用房產;(五)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免征房產稅的其他房產。第五條:房產稅按年征收,分兩次繳納。具體繳納時間為每年1月份和7月份。第六條
納稅人因遭受自然災害繳納房產稅確有困難的,可以提出申請,由地方稅務機關逐級上報,經自治區地方稅務機關批準后給予減稅或者是免稅。第七條:房產稅原則上由房產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征收。自治區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舉辦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1994年1月1日以后投產、經營的,其房產稅由自治區地方稅務機關直屬征管機構征收。第八條:房產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和本實施細則執行。第九條::本實施細則具體應用的問題,由自治區地方稅務機關負責解釋。第十條:本實施細則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3月16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布的《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實施細則》(內政發[1987]33號)同時廢止。
內蒙古自治區房產稅實施細則:1、凡是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已有明確規定、且實施細則明確,操作性強的條款,《內蒙古自治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從其規定,可不必過多贅述;2、各級人民政府是特種設備安全工作的領導,在《內蒙古自治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中增加各級人民政應加強對特種設備安全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相關重大問題的條款建議;3、明確企業對特種設備安全管理的主體責任,同時明確質監部門與政府相關部門在特種設備安全工作相互配支持的條款規定;4、鑒于國家對壓力管道管理規定中有未明確的內容,建議對區內的長輸管道、公用壓力管道、工業壓力管道動力管道,制定必須接受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和履行相關檢驗檢測的條款規定;5、為確保租賃特種設備的安全使用,避免出現事故后職責不明的問題,建議增加對單位或個人從事特種設售、租賃等活動必須遵循的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