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契稅(買方支付)
根據國家規定,房屋買賣要向國家繳納契稅,無論是商品房還是存量房的買賣都要繳納的。住宅類房屋標準按房款總價的1%-3%交納契稅,具體的比例需根據國家相關政策,購房者的購房時間、購房單價、購房面積、是否第1次購房等因素來確定;非住宅類房屋按計稅參考價的3%交納。
自2010年10月1日起執行的契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規定,對個人購買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于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減半征收契稅。對個人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減按1%稅率征收契稅。
一般情況下,一次購房90平米以下按1%稅率征收,90-140平米1.5%,140平米以上3%;二次購房都是3%,不分面積。
2、營業稅(買方支付)
此項營業稅由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銷售營業稅組成,征收稅率為5.6%。個人購買超過2年(含2年)的普通住宅對外銷售的,免征營業稅,具體如下:
1、房產證未滿2年的,并且面積在140㎡以上的需要繳納總房價的5.6%;
2、房產證未滿2年的,并且面積在140㎡以下的需要繳納差額的5.6%;
3、房產證滿2年的,并且面積在140㎡以上的需要繳納房產交易盈利部分的5.6%;
4、房產證滿2年的,并且面積在140㎡以下的免交。
3、個稅(買方支付)
核定征收方式:應納個人所得稅=計稅價格×1%(或1.5%、3%),我市個人住房轉讓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標準為:普通住房1%,非普通住房或非住宅類房產為1.5%,拍賣房產為3%。
對于個人轉讓自用2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住宅,免征個人所得稅。
4、印花稅(買賣雙方各0.05%)
印花稅是針對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權利、許可證照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所收的一類稅費。
對于購房者而言,印花稅的稅率是0.05%,即購房者應納稅額為計稅價格×0.05%的數值,印花稅采取由納稅人自行繳納完稅的方式。
對個人銷售或購買住房暫免征印花稅。
二級轉移登記只收取買方0.05%的印花稅。
北京房產稅實施細則:
北京市人民政府
1986年12月27日京政發(1986)165號發布
根據1998年6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號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北京市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的細則》有關條款的決定進行修正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條和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凡座落在本市城區、郊區所屬的街道辦事處、縣城(含衛星城)、建制鎮轄區內和工礦區范圍內的房產,均應在本市繳納房產稅。國家和本市另有規定者除外。本條所指城區、郊區所屬的街道辦事處、縣城(含衛星城)、建制鎮的范圍,均以北京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行政區劃為依據。
第三條納稅人有營業機構的,在獨立核算的營業機構所在地納稅;無營業機構的,在其房產所在地納稅。
第四條企業、事業單位房產,不論自用還是出租均按征收月份前一個月的月末帳面房產原值,一次減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計算繳納房產稅。其他單位和個人出租的房產,以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第五條除《條例》第五條規定者外,下列房產免納房產稅:
1、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由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自辦的各類學校、圖書館、幼兒園、托兒所、哺乳室、醫院、醫務室、診所等占用的房產;
2、火葬場、殯儀館、公墓的房產。
3、經市人民政府或市稅務局批準免稅的房產。
第六條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稅務機關批準后,給予減稅或免稅照顧。
第七條本市房產稅全年稅額分兩次繳納,納稅期限為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
第八條北京房產稅實施細則發布后,納稅人應在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登記。具備自核自繳條件的,其應納的稅款,應在納稅期限內,自行計算繳納;不具備自核自繳條件的,由稅務機關填發房產稅繳款書,由納稅人繳納。 納稅人發生房產增加、減少或使用性質變更、租金調整等情況,必須在變動后十五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變更申報登記。 其他有關征收管理方面的問題,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和本市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本北京房產稅實施細則由市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北京房產稅實施細則與《條例》同時施行。一九五一年十二月十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北京市房地產稅稽征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