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動遷標準如下:
回遷補償
二次征求意見稿規定,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對征收范圍內未經依法登記的建筑予以認定、處理。處理后確認為違法建筑的,不予補償。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違法建筑原則上不予補償。特別是公告征收范圍之后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屬于被征收人投機取巧、侵占公共利益的非法行為,如果給予補償,于法于理不合,對其他守法的被征收人不公平。但有些由于歷史原因形成房屋手續不全的,應當先由有關部門進行認定、處理。
涉及到舊城區改建的,被征收人有權回遷。這在第一次征求意見稿中就予以了明確。新征求意見稿中對回遷又加以進一步明確,回遷要在改建地段或者改建地段的就近地段來補償房屋。如果把被搬遷人遷到很遠的地方去,這樣做顯失公平。
輪候保障房
二次征求意見稿規定,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就是說,政府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被征收人除給予補償外,還應優先安排被征收人享受住房保障,使其不再等待輪候保障房。
此外,二次征求意見稿還對“回遷”進一步作了明確,規定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特殊補償
第一次征求意見稿規定,對停產停業損失給予適當補償。為了切實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權益,增強條例可操作性,二次征求意見稿將“適當補償”修改為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具體辦法由市、縣級人民政府規定
關于房屋拆遷補償的規定:
1、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但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2、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3、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4、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
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5、拆遷公益事業用房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6、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7、拆遷人應當提供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房屋,用于拆遷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