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四條 貸款對象應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條 借款人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購買住房的合同或協議;
四、不享受購房補貼的以不低于所購住房全部價款的30%作為購房的首期付款;享受購房補貼的以個人承擔部分的30%作為購房的首期付款;
五、有貸款人認可的資產作為抵押或質押,或有足夠代償能力的單位或個人作為保證人;
六、貸款人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借款人應向貸款提供下列資料:
一、身份證件(指居民身份證、戶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證件);
二、有關借款人家庭穩定的經濟收入的證明;
三、符合規定的購買住房合同意向書、協議或其他批準文件
四、抵押物或質物清單、權屬證明以及有處分權人同意抵押或質押的證明;有權部門出具的抵押物估價證明;保證人同意提供擔保的書面文件和保證人資信證明;
五、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
六、貸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資料。
二、貸款程序
第七條 借款人應直接向貸款人提出借款申請。貸款人自收到貸款申請及符合要求的資料之日起,應在三周內向借款人正式答復。貸款人審查同意后,按照《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向借款人發放住房貸款。
第八條 貸款人發放貸款的數額,不得大于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的擬購買住房的價值。
第九條 申請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住房的,在借款申請批準后,按借款合同約定的時間,由貸款人以轉帳方式將資金劃轉到售房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帳戶。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最高不得超過借款家庭成員退休年齡內所交納住房公積金數額的2倍。
三、貸款期限與利率
第十條 貸款人應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貸款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20年。
第十一條 借款人應與貸款銀行制定還本付息計劃,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實行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利隨本清;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月歸還貸款本息。
第十二條 用信貸資金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利率按法定貸款利率(不含浮動)減檔執行。即,貸款期限為1年期以下(含1年)的,執行半年以下(含半年)法定貸款利率;期限為1至3年(含3年)的,執行6個月至1年期(含1年)法定貸款利率;期限為3至5年(含5年)的,執行1至3年期(含3年)法定貸款利率;期限為5至10年(含10年)的,執行3至5年(含5年)法定貸款利率;期限為10年以上的,在3至5年(含5年)法定貸款利率基礎上適當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過5%。
第十三條 用住房公積金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利率在3個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基礎上加點執行。貸款期限為1至3年(含3年)的,加1.8個百分點;期限為3至5年(含5年)的,加2.16個百分點;期限為5至10年(含10年)的,加2.34個百分點;期限為10至15年(含15年)的,加2.88個百分點;期限為15至20年(含20年)的,加3.42個百分點。
第十四條 個人住房貸款期限在1年之內(含1年)的,實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調整,不分段記息;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調整,于下年初開始,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新的利率規定。
1、人民銀行是中央銀行,不受理個人信貸業務的。
2、人民銀行可以對各商業銀行發放再貸款,由商業銀行對個人發放。
中國人民銀行華人民共和國央銀行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成部門之于1948年12月1日組成國人民銀行根據《華人民共和國國人民銀行法》規定國務院領導下依法獨立執行貨幣政策履行職責開展業務受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人干涉職能里沒有發放貸款功能只做政策性引導所對企業直接發放貸款給企業發放貸款只能各種類型商業銀行
第一條
為支持城鎮居民購買自用普通住房,規范個人住房貸款管理,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和《貸款通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貸款)是指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的用于購買自用普通住房的貸款。貸款人發放個人住房貸款時,借款人必須提供擔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償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依法處理其抵押物或質物,或由保證人承擔償還本息的連帶責任。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設立的商業銀行和住房儲蓄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