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驗收規范:
1、由竣工驗收小組組長主持竣工驗收。
2、建設、施工、監理、設計、勘察單位分別書面匯報工程項目建設質量狀況、合同履
約及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情況。
3、驗收組分為三部分分別進行檢查驗收。
(1)檢查工程實體質量。
(2)檢查工程建設參與各方提供的竣工資料。
(3)對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進行抽查、試驗。例廁所、陽臺潑水試驗,浴缸、水盤、
水池盛水試驗,通水、通電試驗,排污主管通球試驗及絕緣電阻、接地電阻、漏電跳閘測試等。
(4)對竣工驗收情況進行匯總討論,并聽取質量監督機構對該工程質量監督情況。
(5)形成竣工驗收意見,填寫《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
告》,驗收小組人員分別簽字、建設單位蓋章。
(6)當在驗收過程中發現嚴重問題,達不到竣工驗收標準時,驗收小組應責成責任單
位立即整改,并宣布本次驗收無效,重新確定時間組織竣工驗收。
(7)當在竣工驗收過程中發現一般需整改質量問題,驗收小組可形成初步驗收意見,
填寫有關表格,有關人員簽字,但建設單位不加蓋公章。驗收小組責成有關責任單位整改,可委托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組織復查,整改完畢符合要求后,加蓋建設單位公章。
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工程內容;
(2)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4)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5)發包人已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
(6)有承包人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
(7)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等有關部門的歷次抽查中,責令整改
的問題全部整改完畢;
(8)工程項目前期審批手續齊全。
(二)竣工驗收的依據
竣工驗收的依據可以概括為以下幾項內容:
(1)上級主管部門對該項目批準的各種文件;
(2)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文件及批復文件;
(3)施工圖設計文件及設計變更洽商記錄;
(4)國家頒布的各種標準和現行的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5)工程承包合同文件;
(6)技術設備說明書;
(7)關于工程竣工驗收的其他規定;
(8)從國外引進的新技術和成套設備的項目,以及中外合資建設項目,要按照簽訂
的合同和進口國提供的設計文件等進行驗收;
(9)利用世界銀行等國際金融機構貸款的建設項目,應按世界銀行規定,按時編制
《項目完成報告》。
(三)竣工驗收的標準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交付生產使用,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1)生產性項目和輔助、公用設施以及必要的生活設施,已按批準的設計文件要求
建成,能滿足生產、生活使用需要,經試運行達到設計能力;
(2)主要工藝設備和配套設施經聯動負荷試車合格,形成生產能力,能夠生產出設
計文件所規定的產品;
(3)生產準備工作能適應投產的需要,其中包括生產指揮系統的建立、經過培訓的
生產操作人員的配備、搶修隊伍及裝備,生產所需的原材料、燃料和備品備件的儲備,
經驗收檢查能夠滿足連續生產要求。
(4)環境保護設施、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和消防設施、節能降耗設施,已按設計要求
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使用。
(5)生產性投資項目如工業項目的土建工程、安裝工程、人防工程、管道工程、通
訊工程等工程的施工和竣工驗收,必須按照國家和行業施工質量驗收規范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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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檢查工程是否按批準的設計文件建成,配套、輔助工程是否與主體工程同步建成;
2.檢查工程質量是否符合國家和鐵道部頒布的相關設計規范及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
3.檢查工程設備配套及設備安裝、調試情況,國外引進設備合同完成情況;
4.檢查概算執行情況及財務竣工決算編制情況;
5.檢查聯調聯試、動態檢測、運行試驗情況;
6.檢查環保、水保、勞動、安全、衛生、消防、防災安全監控系統、安全防護、應急疏散通道、辦公生產生活房屋等設施是否按批準的設計文件建成、合格,精測網復測是否完成、復測成果和相關資料是否移交設備管理單位,工機具、常備材料是否按設計配備到位,地質災害整治及建筑抗震設防是否符合規定;
7.檢查工程竣工文件編制完成情況,竣工文件是否齊全、準確;
8.檢查建設用地權屬來源是否合法,面積是否準確,界址是否清楚,手續是否齊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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