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住宅適用年限是70年,住宅用二手房的使用年限是70年減去已使用年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二十二條規定,土地使用者通過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使用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二手房中的已購公房、經濟適用房、二手商品房、央產房具體如何計算:
1、已購公房、央產房。
已購公房和央產房同屬福利分房制度下的“產物”。取消福利分房后,已購公房和央產房也可上市進行交易,由于是成本價的房屋,因此買方在購買這類房屋時需要繳納一定的土地出讓金。根據其房屋權屬的特殊性,這類房屋的土地使用年限計算方法也分為幾種不同版本。
(1)如已購公房和央產房的土地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即從該樓的第一套房屋首次進入二手房市場,繳納土地出讓金之日起核定其土地出讓年限。其他房屋上市時,依上述辦法分別計算使用年限,最終保證同一宗土地、同一棟樓的土地出讓年限終止日相同。
例如:某棟鋼混結構房屋1998年竣工,該樓第一套房屋首次進入二手房市場的交易日期為2000年,因此該棟樓的整體土地使用年限也從2000 年開始算起,即最終土地使用年限截止日期為2070年。2003年業主將這套房屋出售,那么購房者購買后的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2003年-2000 年)=67年。也就是說,新業主即將有67年的土地使用時間,該套房屋的新購買時間2003年+67年=2070年。同一宗土地、同一棟樓的土地出讓年限終止日相同。
(2)如已購公有住房新占土地是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其70年的土地使用年限以原簽署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轉讓合同》,以及下發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核定土地使用年限為準。(一般是從竣工日期算起)
例如:某磚混結構的房屋1997年竣工,它的《國有土地使用證》下發時間為2000年,而該房屋所下發的《國有土地使用證》上標注的使用年限為 “1997年至2067年”,也就是說該房屋的土地使用年限從1997年開始算起。那么,如果這套房屋的業主于2004年出售該房產,其新的土地使用年限=70年-(2004年-1997年)=63年。該套房屋的新購買時間2004年+交易后核定的土地年限年63年=2067年,即這套房屋的最終土地使用年限到2067年為止。
2、二手商品房、經濟適用房。
經濟適用房是為了適應新的社會經濟形勢,由政府推出的新型房產種類,適合于中低收入家庭承受能力、具有經濟性和適用性的社會保障住房。經濟適用房的性質較為特殊,整個開發的樓盤并不具備土地使用權證。基于這種情況,通常情況下,經濟適用房的土地使用年限以基樓盤原始竣工的時間為準。而這一種土地使用年限的計算方式也等同于二手商品房,因此,經濟適用房和二手商品房的土地使用年限都是以開發商取得國有土地許可證的時間來核定其土地使用年限的。
例如:某磚混結構的房屋2000年竣工,如果該房屋2006年出售,那么,購房者所購買這套房屋的土地使用年限=70年-(2006年 -2000年)=64年。該套房屋的新購買時間2006年+交易后核定的土地年限年64年=2070年,即這套房屋的最終土地使
你好。
普通住宅的產權為七十年,二手房產權總年限也是一樣的。
了解二手房的剩余產權要看房產證,然后減去已經使用的年限就是剩余的產權年限了。
例:
房屋使用權是70年,這個年份是從土地被開發商購買的那一刻起計算的,假如土地于2000年被購買,2004年建成房屋,那么2004年您購買后只有66年的使用權了。你這套房子的使用年限是到2079年,還有68年。
希望可以幫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