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式:商品房建筑面積=套內建筑面積+公用建筑面積
二、套內建筑面積
(一)組成部分
1、套內的使用面積
(1)套內使用面積包括臥室、起居室、廳、過道、廚房、衛生間、假層、廁所、儲藏室、壁櫥等分戶門內面積的總和;
(2)躍層住宅中的戶內樓梯按自然層數的面積總和計入使用面積;
(3)不包含在結構面積內的煙囪、通風管、管道均計入使用面積。
2、套內墻體面積
新建住宅各套(單元)內使用空間周圍的維護或承重墻體,有共有墻和非共有墻兩種。新建住宅各套(單元)之間的分隔墻,套(單元)與公用建筑面積之間的分隔墻以及外墻(包括山墻)均為共用墻,共用墻墻體按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入套內墻體面積。非共用墻墻體水平投影面積全部計入套內墻體面積。內墻面積裝修厚度均計入套內墻體面積。
3、陽臺建筑面積
(1)原設計的封閉式陽臺,按其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筑面積;
(2)挑陽臺(底陽臺)按其底板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建筑面積;
(3)凹陽臺按其凈面積(含女兒墻)的一半計算建筑面積;
(4)半挑半凹陽臺,挑出部分按其底板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建筑面積,凹進部分按其凈面積的一半計算建筑面積。
(二)公式:套內建筑面積=套內使用面積+套內墻體面積+陽臺建筑面積
三、公用建筑面積
(一)組成部分:
1、電梯井、樓梯、垃圾道、變電室、設備間、公共門廳和走道、地下設備、值班警衛室等。
2、套(單元)與公用建筑之間的分隔墻以及外墻(包括山墻)墻體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
公用建筑面積=全幢建筑面積-全幢各套內建筑面積之和-單獨具備使用功能的獨立使用空間(如地下車庫、倉庫、人防工程等)。
(二)公用建筑面積分攤系數=整幢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積÷整幢建筑物各套內建筑面積之和×100%
(三)公式:分攤的公用面積=套內建筑面積×公用面積分攤系數
這個我不懂,初中還沒有畢業呢。我估計是跟不同小區的公攤面積來分攤的。
公攤面積+實用面積=房產證的面積
商品房建筑面積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內容:一是套內使用面積,二是套內墻體面積,三是陽臺建筑面積,詳細介紹如下:
(一)套內使用面積。包括兩方面,一是臥室、起居室、過廳、過道、廚房、衛生間、廁所、貯藏室、壁柜等分戶門內面積總和; 二是躍層住宅中的戶內樓梯按自然層數的面積總和計入使用面積;三是內墻面裝修厚度計入使用面積。要注意的,煙囪、通風道、管井等均不計入使用面積;坡屋頂內的使用面積應單獨計算,不得列入標準層使用面積和標準層建筑面積中。
(二)套內墻體面積指商品房各套內使用空間周圍的維護和承重墻體,具體按照共用墻及非共用墻計算。
(三)陽臺建筑面積。一是封閉式的陽臺,按其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筑面積;二是挑陽臺按其底板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建筑面積;三是凹陽臺按其凈面積(含擋板墻墻體面積)的一半計算建筑面積;四是半挑半凹陽臺,挑出部分按其底板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建筑面積,凹進部分按其凈面積的一半計算建筑面積。其他一般按其底板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建筑面積計算。
商品房建筑面積由套內建筑面積和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組成,套內建筑面積部分為獨立產權,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部分為共有產權,買受人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其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按套(單元)計價或者按套內建筑面積計價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應當注明建筑面積和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 按套內建筑面積或者建筑面積計價的,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載明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發生誤差的處理方式。 合同未作約定的,按以下原則處理: (一)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的,據實結算房價款; (二)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買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同時支付已付房價款利息。買受人不退房的,產權登記面積大于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產權歸買受人。產權登記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返還買受人;絕對值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雙倍返還買受人。 產權登記面積-合同約定面積 面積誤差比=×100% 合同約定面積 因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規劃設計變更造成面積差異,當事人不解除合同的,應當簽署補充協議。 第二十一條 按建筑面積計價的,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套內建筑面積和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 并約定建筑面積不變而套內建筑面積發生誤差以及建筑面積與套內建筑面積均發生誤差時的處理方式。參考資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
在買房過程中,普通用戶最不好掌握的就是公用建筑面積分攤問題,這也是近來讀者非常關注的問題。目前,公用建筑面積分攤主要依據1998年12月頒布的《北京市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筑面積分攤暫行規定》操作。 公用建筑面積分攤的基本原則在該《規定》第五條有明確規定: (一)商品房公用建筑面積的分攤以幢為單位。每套商品房應分攤的公用建筑面積按其套內建筑面積占該幢樓各套套內建筑面積之和的比例確定。 (二)為整幢商品房服務的公用建筑面積,由該幢樓各套商品房分攤;為局部范圍服務的公用建筑面積,由受益的各套商品房分攤。 多次分攤公用建筑面積的,分別計算分攤系數。各套商品房應分攤的公用建筑面積,為各次分攤的公用建筑面積之和。 (三)公用建筑面積分推后,不劃分各套商品房攤得建筑面積的具體部位,任何人不得侵占或改變原設計的使用功能。 這個原則簡單地講,就是:按面積比例分攤,誰受益誰分攤,分錢不分地。 凡是參加分攤的公用建筑面積,售房單位在銷(預)售商品房時,在銷(預)售合同(含補充協議)中應明確商品房銷售面積、分攤的公用建筑面積及公用建筑部位。根據該《規定》六條可以參加分攤的公用建筑面積具體包括:大堂、公共門廳、走廊、過道、公用廁所、電(樓)梯廳、樓梯間、電梯井、電梯機房、**道、管道井、消防控制室、水泵房、水箱間、冷凍機房、消防通道、變(配)電室、煤氣調壓室、衛星電視接收機房、空調機房、熱水鍋爐房、電梯工作休息室、值班警衛室、物業管理用房等以及其他功能上為該建筑服務的專用設備用房,以及部分公用墻體的面積,具體指的是套與公用建筑空間之間的分隔墻及外墻(包括山墻)墻體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另外,其他的購房人受益的非經營性用房,根據情況也可以參加分攤,但必須在銷(預)售合同中特別寫明房屋名稱、需分攤的總建筑面積。根據該《規定》第七條,不應計入的公用建筑空間包括: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倉庫、機動車庫、非機動車庫、車道、供暖鍋爐房、單獨具備使用功能的獨立使用空間以及售房單位自營、自用的房屋。 當您購買的樓房中,有一整層、整門被一家買走時,這家的銷售面積中就包括本層或本樓門公用建筑面積的,因此這家就不參加其他樓層(樓門)相同公用建筑面積的分攤,當然,別人也不用分攤它的公用建筑面積。而除此之外的公用建筑面積,大家還都要參加分攤。 此外,該《規定》第十一條的內容對購房人比較有利,希望您在購房過程中注意一下。該條款的具體內容如下:“建設項目部分竣工,售房單位申請對已竣工商品房銷售面積進行計算,因分攤的部分公用建筑或參加分攤的其他商品房尚未竣工,需要以規劃批準的建筑面積為依據的,要經房屋土地管理部門同意,并需書面承諾:對于先行計算的商品房銷售面積,在建設項目全部竣工后,與房屋土地管理部門最終實測的結果相比,面積增加的,應維持已結算的房價不變;面積減少的,售房單位應按實際售價退款。”
房產證是的就是建筑面積,建筑面積包括套內面積和公攤,套內面積是沿著你家外墻中線框,框選的面積再加陽臺面積的一半就是了,公攤主要就是樓梯間和另外一半墻面積,屋頂機房,一層大廳,以及屋頂的消防水箱也會有部分面積算到公攤,不過那部分是很小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