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我國特有的物權種類,宅基地的取得和流轉都有其特殊的要求。由于宅基地具有社會福利性,農村村民基于特定的身份關系無償從土地所有權人處一次性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權,法律也必將對其流轉進行一定的限制:
宅基地轉讓、出租的,不得再申請宅基地;
權利人轉讓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權的,應當將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符合建房申請宅基地條件的成員;
轉讓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后,宅基地使用權主體發生變化,并涉及受讓人取得新的宅基地,故應當依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宅基地以及住宅房屋,不僅可以用于居住,也可以用于從事家庭生產和經營活動。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具有無償性、福利性,申請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后,滿兩年未建設房屋的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其宅基地使用權由集體經濟組織無償收回
農村宅基地具體申請報批程序
1、符合條件的村民提出用地申請;
2、村民小組、村委會討論通過,并有80%以上社員簽字同意;
3、國土房管所派員現場選址勘察;
4、申請人提交相關申報材料;
5、張榜公布;
6、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7、國土房管所補審后上報縣國土房管局審核;
8、上報縣人民政府批準;
9、審批結果張榜公布;
10、下發建設用地批準證書;
11、國土房管所會同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放線定界;
12、國土房管所工作人員復核驗收。
如果符合農村宅基地審批條件,有以下三點:
一、農村宅基地審批程序:
對符合建房條件的農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應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經村民代表大會或村民委員會討論通過后,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張榜公布;無異議的或有異議但經調查符合建房條件的,可填寫用地申請表,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涉及占用農用地的,必須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經依法批準的宅基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應及時將審批結果張榜公布。
二、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需要提供的資料:
1、建房戶關于使用宅基地或生產經營性用地的申請;
2、《個人建房用地審批呈報表》或《農村村民建房用地審批呈報表》;
3、村、組已履行張榜公布的證明材料;
4、屬城鎮規劃區范圍內的,須提供城建規劃部門的審查意見或用地規劃許可證;
5、屬違法用地補辦手續的,須附違法用地處理結案材料及落實情況。
6、占用耕地的,必須提供耕地占用稅繳費憑證。
三、農村建房收費標準:
農村村民經批準使用宅基地,每戶繳納5元土地證書工本費;
涉及占用耕地的,應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由村民所集體經濟組織開墾與占用耕地的面積和質量相當的耕地,并逐級上報省國土資源廳驗收;嚴格實行耕地占補平衡,耕地占補措施不落實的,一律不批準占用耕地建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