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農村居民申請建房條件
(1)無房居住,需建房的;
(2)因地質災害造成房屋垮塌或存在安全隱患,需搬遷;
(3)多子女家庭、兒女長大結婚后,需分戶居住的;
(4)持鄉(鎮)、村、社證明,申請建房戶所住房屋確屬危房,需改、擴建的;
(5)國家、省、市、縣地質災害避讓搬遷和移民搬遷需使用集體土地的;
(6)國家公益建設需搬遷農民住房的。
2、農村鄉鎮、村辦企業的用地條件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形式與其他單位、個人共同舉辦企業。
3、農村公益建設、公共建設的用地條件
凡是建設農村公益設施、公共建設的占地都可以使用農村集體土地。
四、申報材料:
1、農村村民建房應申報的材料:(1)用地申請;(2)農村居民建房用地申報表;
2、鄉(鎮)村企業占地需申報的材料:(1)用地申請;(2)用地補償協議;(3)支付土地補償憑證和證明;(4)勘測圖;(5)、屬農用地的提供農用地審批文件;(6)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及評審意見。
3、鄉(鎮)村、公益建設、公共設施占地應申報的材料:(1)用地申請;(2)土地補償協議;(3)支付土地補償費用的憑證或證明;(4)村、社、鄉出具的意見;(5)勘測定界圖;(6)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核意見。
五、辦理程序:
1、農民建房的辦理程序:(1)用地申請;(2)受理申請;(3)社、村、鄉及國土資源管理站簽具意見;(4)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查;(5)報縣府審批;(6)涉及占用農用地的,報市政府進行農用地轉用;(7)填發批準書
2、農村鄉(鎮)村企業用地的辦理程序:(1)用地申請;(2)受理申請;(3)縣國土資源局審核;(4)占用建設用地興辦企業1公頃以下報縣府審批,1公頃以上2公頃以下報市政府審批,2公頃以上報省政府審批;(5)占用農用地的報市政府頒發農用地轉用;(6)填發建設用地批準書。
3、農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用地的辦理程序:(1)用地申請;(2)受理申請;(3)縣國土資源局審核;(4)占用建設用地興辦企業,1公頃以下報縣府審批,1公頃以上2公頃以下報市政府審批,2公頃以上報省政府審批;(5)占用農用地征轉用;(6)填發建設用地批準書。
六、辦理時限:法定時限20日(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二條),承諾時限15日。
辦事程序:申請→受理→審核→審批(縣政府審批)。
審批依據:
所需資料:申報條件:
1、必須是戶口所在地的本村村民;
2、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
3、必須符合村鎮建設規劃;
4、必須符合"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法律規定;
5、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市規定的標準;
6、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7、涉及占用農用地的,必須先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
8、在風景區、河道、公路及其他規劃控制有特別規定的區域還必須征求相關部門同意。
需提供材料:
1、農村村民建房申請書;
2、在冊人口(戶口簿或戶籍證明);
3、規劃部門的"一書一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