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 離休、退休的;
(三)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 出境定居的;
(五) 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六) 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資收入5%的;
(七) 生活困難,正在領取城鎮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 遇到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九) 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
(十) 在職期間判處死刑、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滿時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十一)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規定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1)購買、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
(2)離休、退休的;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4)工作調離本市、戶口遷出本市、出境定居的;
(5)償還因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同一戶口)工資收入5%以上(含5%)的、外市戶口職工租住本市住房的;
(7)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8)外市戶口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9)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并領取《失業證》的;
(10)職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11)職工家庭因突發事件造成重大財產損失導致生活困難的;
一、 職工符合提取條件,應攜帶本人身份證原件、身份證正反面復印件各一份和單位出具的加蓋本單位預留行政印鑒的《青海省職工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審批表》一式一份,并根據下列情形提供相關有效資料到中心申請辦理。
(一)離、退休
1、行政、事業單位離休、退休人員需提供《青海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職)審批表》原件、復印件各一份;企業單位離休、退休人員需提供《青海省企業職工退休審批表》原件、復印件各一份;
2、本人名下銀行存折一本(郵政儲蓄存折除外)。
(二)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
1、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公證書原件、復印件各一份;或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正式文件原件、復印件各一份;
2、本人名下銀行存折一本(郵政儲蓄存折除外)。
(三)出境定居
1、有關使館出具的定居正式文件原件、復印件各一份;
2、本單位銀行帳號及開戶銀行。
(四)調離本行政區域
1、調離本行政區域的調令原件、復印件各一份;
2、新調入單位銀行帳號及開戶銀行。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1、借款人與銀行簽定的《借款合同》原件、復印件各一份;
2、借款銀行出具的還款明細證明原件一份。
(六)購買自住住房
1、購買集資房的,提供單位集資購房協議書(協議書需有單位法人章和行政公章)原件、復印件各一份;集資建房單位銀行帳號及開戶銀行。
2、購買商品房的(含異地商品房),提供在房屋產權部門登記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原件、復印件各一份;《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復印件各一份;開發商銀行帳號及開戶銀行。
3、購買二手房的,提供過戶后的《房產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復印件各一份;買賣交易雙方在房屋產權部門登記備案的買賣契約原件、復印件各一份;房產過戶過程中產生的各類契稅發票原件、復印件各一份;本人名下銀行存折賬號及開戶銀行。
(七)建造、翻建自有住房
1、鄉以上房地產、土地、城市規劃管理機構批準建造自住住房的有關正式文件原件、復印件各一份;
2、本人名下銀行存折賬號及開戶銀行。
(八) 大修自有住房
1、房地產管理機構的有關質量監督認證部門出具的質量監督的有關正式文件或證明的原件、復印件各一份;
2、本人名下銀行存折賬號及開戶銀行。
(九)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
1、租賃合同原件一份;
2、租賃人享受低保待遇的有關證件原件、復印件各一份;
3、租賃人代發工資存折或單位出具的工資收入證明原件一份;
4、本人名下銀行存折賬號及開戶銀行。
(十)死亡
1、死亡證明原件、復印件各一份;
2、法定繼承人公證書原件、復印件各一份;
3、法定繼承人個人帳號或死亡人所在單位銀行帳號及開戶銀行。
提取程序
、 符合提取條件,支取配偶公積金的職工還應提供配偶身份證原件、身份證正反面復印件各一份,結婚證原件、復印件各一份或帶編號的單位正式介紹信一份,以及配位出具的加蓋本單位預留行政印鑒的《青海省職工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審批表》一式一份。
三、 符合提取條件,委托他人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的職工還需提供委托書原件一份,代辦人身份證原件、身份證正反面復印件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