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天津戶口所在地具體流程:
一)受理條件:
1、來津人年齡在三十五周歲以上,結婚投靠配偶在津居住十年以上,十八周歲以下子女可以隨遷
2、來津人一方系再婚的,年齡在三十五周歲以上,結婚投靠配偶在津居住三年以上
3、被投靠人系本市非農業戶口。
(二)審批程序:
申請人須持書面申請及有關證明、證件(原件及復印件)到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分局已設立戶政大廳的,須到戶政大廳申請。經分局審核上報市局,市局審批后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三)申請人須提供的有關材料:
1、申請書(申請人與被投靠人同時簽字)
2、申請人及隨遷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被投靠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
4、離婚人員須提供《離婚證》和離婚協議書或離婚調解書
5、住房證明(是指屬于申請人、被投靠人本人或者直系親屬的合法住房)
6、單位或村(居)委會證明(投配偶落戶的。不需提交被投靠人單位證明)、暫住或寄宿人口登記表
7、隨遷人如系獨生子女的,須提供《獨生子女證》,二胎以上(包括二胎)的子女須出具準生證,超計劃生育的須出具征收社會撫養費原始依據
8、其它必須的證明材料。
天津市外地人可通過積分落戶天津,具體參考一下這個新聞報道的:
天津市政府日前發布《天津市居住證管理暫行辦法》和《天津市居住證積分指標及分值表》,決定從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試行非本市戶籍常住人口(以下稱外來常住人口)居住證管理辦法,取消現行暫住證。辦法規定,居住證持有人可通過積分方式取得本市常住戶口。
兩類人可申請居住證 須在津居住半年以上
居住證的申領人員主要包括在本市已居住半年以上且擬繼續居住的境內來津人員,也包括未滿16周歲或在津就學的境內來津人員。
據《天津市居住證管理辦法》規定,外來人口自到達居住地之日起7日內應申報居住登記;已居住半年以上,且擬繼續居住者應申領居住證;居住證持有人符合在津具有合法職業和穩定居所、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或在津投資辦企業,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條件者,可以申請積分入戶。
鼓勵有文化/高技能人才落戶 選擇中心城區周邊增加導向分
居住證制度和《天津市居住證積分指標及分值表》規定,積分指標包括4類共12項。第一類基本分根據年齡、受教育程度劃分不同分值,鼓勵有文化、高技能人才落戶;第二類導向分則對職業以及選擇落戶地區有所規定,為緩解中心城區的人口壓力,對申請落戶濱海新區、武清區、寶坻區、靜海縣、寧河縣、薊縣和環城四區的人員賦予相應導向分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