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條件:
1、大陸居民因私事前往臺灣探親、定居、訪友、接受和處理財產,處理婚喪及其他私人事務。
2、大陸居民應邀前往臺灣進行經濟、文化、科技、體育、學術等活動或者參加會議、進行兩岸事務性商談、采訪,以及執行海峽兩岸直航航運任務等。
申請材料:
1.申請人身份證 正反面
2.申請人臺灣通行證,需尚余6個月以上有效期。
3.申請人個人旅游簽注,事由為G簽注(個人旅游)之簽注。
4.照片1張,最近2年內2吋白底彩色照片。(臉部需明顯清楚,不能修飾)
5.年滿20歲(非學生)需要提供財力證明。
一、有人民幣5萬元以上之銀行或金融機構存款證明達1個月以上。(存款凍結至回國后)
二、有大陸銀行或金融機構開立核發信用卡掃描件或照片正反面 (金卡【含】以上卡別,如白金卡)。
三、年工資所得12萬5千元以上之薪資證明文件。
(如果有直系親屬一起到臺灣,只要由一位做主申請人,提供財力證明就可以了!不用大家都提供!財力證明上面三點符合一點即可)
6.其隨行之直系血親及配偶應附與申請人之戶口簿及親屬關系證明。(例如戶口本、結婚證)
7.如在學學生應提供目前就讀學校之學生證或在學證明,無需出示財力證明!未滿20歲者需附上直系親屬同意書。(父母、爺爺奶奶、外公外婆、親哥哥姐姐其中一位)
(再次強調學生不用財力證明)
辦理程序:
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
(一)提交填寫完整并貼有申請人相片(見標準)的《大陸居民往來臺灣地區申請審批表》,首次申請須另外提交相同規格的相片2張。
(二)交驗申請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原件,提交復印件,申請人未滿16周歲只需提交戶口簿。
(三)提交具有經營赴臺旅游資質的組團旅行社出具的團隊旅游辦證名單表。
(四)旅游團領隊申辦證件及簽注由其所在的組團社統一向組團社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交驗組團社出具的公函及赴臺旅游領隊證。其中異地申請的,由審批機關發函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核查相關情況后予以辦理。
(五)登記報備的國家工作人員須按照組織、人事管理權限履行審批手續后提交申請。
(六)持證人遺失證件,向原受理申請的直轄市、地(市)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補發,提交證件報失地警察機關出具的證明。
(七)證件有效期不足6個月或所申請簽注有效期超過證件有效期的,證件內頁用完,證件損毀的須申請換發,提交原《大陸居民往來臺灣地區通行證》,證件損毀的,提交證件損毀說明書。
(八)由本人到出入境管理部門提交申請,但申請人未滿16周歲的由監護人陪同辦理或代辦,提交監護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及能證明監護關系的相應資料;申請人年滿70周歲可以委托直系親屬或其他監護人代辦,須提交委托書、代辦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九)申請人另需按組團旅游社要求提供相應資料辦理“入臺許可”。